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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是一家具有无船承运人经营资格的货运代理公司,在作为无船承运人向客户签发无船承运人向客户签发无船承运人提单经营国际货物运输的过程中,曾出现过仍持有正本提单的货主向我司主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索赔的情况,在诉讼过程中货主往往通过各种途径证明集装箱已经拆箱来证明货物已经交付的事实,而我司也曾举证证明货物仍然存在或已被目的港海关处理。请问对于以上纠纷的举证,应当注意哪些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