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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社会生活是指除本职工作之外的其他工作和活动,包括社会工作和社会活动,据此中职学生的社会生活我们可以表述为:除知识和技能、技术学习以外的其他工作和活动,主要包括担任班、校学生干部所从事的工作及各种集体活动、公益活动和学生个人的日常活动、生活、人际交往等诸方面。在实践中,存在学生干部素质和能力不够高,学生参加集体活动不积极,纪律性差,不热心公益,在日常活动和生活中,文明礼貌欠缺,行为不规范等诸多问题,说明中职学生的社会生活堪忧,需要加强指导。
关键词: 市场经济条件 中职学生 社会生活
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在我国有3亿6千多万,中职学生是其中的重要部分,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接班人和建设者,在全面建设小康生活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把我们的中职学生培养成为既掌握职业技能、技术,又具有职业道德的高素质的劳动者,培养成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四有新人,是职业教育工作者的责任和义务。社会生活是实践性、物质性的,它由主体的思想道德认识决定,同时又体现并实践着主体的思想道德认识,因此,加强对学生社会生活的指导,是对学生思想道德建设的突破口和归宿,解决好学生社会生活的问题,对于学生的思想道德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对学生社会生活的指导如同学校的其他教育工作一样也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具有很强的科学性、知识性和技术性,必须采取科学的方法和态度。
一、市场经济的影响是双重性的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经济形成了多元化的格局,多元化的经济形式带来了人的思想观念的转变。这些观念的转变给人的思想注入了新的生机,丰富了人的精神世界。同时市场经济是凸现个人利益的求利经济,凸现金钱地位的货币经济,优胜劣汰的分化经济,特别是现阶段生产力尚不够发达,法制尚不够健全,必然会给人们的思想带来一些负面影响。
1.市场经济自主经营的原则激发人的主体意识生成,也诱发个人主义倾向,在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社会中,人的活动是追求自身利益,但利益主体本能地会根据自己的处境并借助已有的知识和经验,尽可能地追求效用的最大化,因此活动者是理性的,同时利益主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其行为必然受到利益机制的约束。基于存在的独立性、选择的自主性,对风险的规避性,使市场的“自由”交换中有着合理的内核,从而使市场经济处于一种自发的良性运转之中,市场经济的这种特性,赋予人们必须具有主体意识,唤醒了其积极性、能动性、风险意识,从而使命感和责任心随之加强,有利于人的独立性、创造性意识的形成,这给我们指导学生的社会生活奠定了好的基础。另外,市场经济自身存在着盲目性、自发性、滞后性等问题。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制度不够完善,法律不够健全,个人主体意识与利益的驱使有可能诱发利己主义、极端个人主义倾向。对学生而言,主体意识增强,表明他们社会化过程的加速,是好事,但并不等于他们已具有良好的主体意识和行为的自控性、自主性。
2.市场经济所有制形式的多元化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导致社会生活思想和行为价值取向的多元性。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遵循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方针,逐步消除了所有制结构的不合理因素对生产力的羁绊,作为社会主义经济成分重要组成部分的非公有经济,呈现出兴旺发达的态势,体现了市场经济的开放性,解放了生产力、发展了生产力,促进了物质文明的进步,推动了精神文明的发展。社会宏观环境的良性运行为指导学生的社会生活提供了坚实的社会基础。
从另一方面看,多种所有制形式形成了利益主体的多元化,表现出多种意识形态。现实生活中,既有积极的、健康的意识,又有落后的、封闭的、保守的意识;无私奉献、公私兼顾、合理利己和极端利己各种价值观并存;在外来文化和民族传统文化的传播中,积极因素和消极因素并存,精华和糟粕并存等,使学生的思想行为、价值取向呈现出复杂性和多元性,而其中的消极因素必然对学生产生负面影响。
3.市场经济的效益原则增强了效益观念和求实精神,同时诱发了拜金主义和重利轻义倾向。一方面,效益原则是市场经济生命力的支撑点,促进市场主体在追求经济效益过程中遵循“低成本、高效率、少投入、多产出”的法则,遵循优胜劣汰、适者生存的规律和竞争的机制,这有利于培养学生的效益观念和务实精神,有助于培养学生勤俭朴实和拼搏进取的精神,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另一方面,在市场机制、法制建设有待进一步完备的情况下,市场竞争中存在不正当倾向,会诱发拜金主义、利己主义、假冒伪劣等阴暗面,也会使学生滋生投机心理。
二、正确处理指导学生在社会生活中的几个关系
1.适应性与超越性的关系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是符合我国社会发展规律和人民根本利益的抉择,市场经济建设的成效在根本上取决于人的素质。德育作为素质教育的灵魂,市场经济的确立对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方面,道德作为上层建筑,必然受与之相对应的经济基础的制约,道德必须适应而不可回避、排斥市场经济。另一方面,道德作为意识形态,对与之相对应的经济基础具有能动作用,道德必须超越而不能仅囿于适应市场经济。只有在适应中超越,在超越中适应,螺旋式上升,层递发展,才能在培养与造就中国现代化事业的人才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首先,作为一种教育活动,它要受物质的、现实的生活的制约。适应性要求立足市场经济的实际,适应社会,贴近生活。但这种适应性不是消极的适应,而是积极的适应。一方面立足于市场经济的实际,引导学生树立主动性、协调性价值观念。尊重学生的独立人格,充分挖掘、发挥个体的创造力,使学生确立平等互利、公平诚信的价值原则,促进社会的和谐有序发展。另一方面立足市场经济的竞争性、求利性,引导学生树立进取、开拓、创新的观念和功利、时效、信息等功效价值观念,并基于市场经济的风险性、不确定性培养学生适应市场经济的良好心理素质。促进学生实现与市场经济的契合,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能够成为弄潮儿,而不被淘汰。
其次,仅停留在适应市场经济的层面,还不足以发挥其对经济的能动作用。市场经济的超越是在能动适应中的超越,是在扬弃中的超越,更是在可能的条件下的超越。一方面,引导学生积极克服消解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促使思想意识、行为规范合理化,避免急功近利、见利忘义的思想行为。另一方面,引导青少年学生形成更高层次的思想品德、价值观念,提升他们的道德境界,形成高尚、完美的人格。从而在适应中实现超越,体现主动适应,积极作为的特征。指导学生社会生活正是“按照某种超越于现实的道德理想去培养和塑造人,促使人去追求一种理想精神境界与行为方式,以此实现对现实的否定”(鲁杰《道德教育:一种超越》)。也正因为此,通过为未来培养具有主体性的人的现实活动,来超越现时代而不是停留在复制现有规范,从而实现对人的全面发展、社会进步的促进作用,最终发挥其对客观世界的改造作用,推动社会文明的发展进程。
2.教师的主体性与学生主体性的关系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激发了人的主体意识,为人的主体意识的实现提供了现实的外在社会环境。从哲学意义上讲,按照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观点,主体是人,客体是自然,教师和学生都具有能动性,都应是主体。
指导学生社会生活作为德育主体的一种实践活动过程,其实质是学生主体在教师主体的帮助下,消化、吸收、实践德育内容的过程,在此过程中,学生处在一定社会环境和自身成长的发展阶段,受社会环境和自身道德发展规律的制约。因此在指导目标的确定上,不仅要考虑社会的要求,更要重视学生自身成长的需要;在指导内容的安排上,不仅要依据社会规范,更要遵循学生的年龄特征和品德形成发展规律;在指导途径和方法的运用上,不仅要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更要强调学生的主体参与。教师的主体作用体现在保证学生的自觉主动性的充分发挥方面。在过程中,教师的活动是可以变化的,学生的品德发展规律是不可替代的,认识的发展,情意的感化,行为的展开都由学生自主完成,具有不可替代性。所以从指导工作的起点、过程、终点三方面看,学生主体是第一性的,教师主体是第二性的。
在实践过程中,近、现代西方教育思想偏重于学生主体作用,夸大为学生中心论,导致学生的放任、放纵的可能。中国传统教育思想侧重于教师的主导作用,忽视了学生主体性培养,使学生缺乏主动性、创造性。
因此,在指导过程中,树立教师主体与学生主体双主体合作关系的理念,使教师主体和学生主体双向互补,发挥两个积极性,形成合力。经由这一过程,学生主体性逐渐成长,达到自我教育的目的,最终促进学生自我教育达到各个具体的指导目标,从而发展和完善个体人格,成为适应市场经济并推动市场经济建设的主体。
3.导向的一元化与实践的多元化的关系
导向是我们指导活动的主观方面,是一元化的,体现着社会要求稳定的本质,实践既是指导活动主体,是指活动的客体和客观方面,又是多元化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确立的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并共同发展是符合我国现阶段国情的抉择,而多种所有制形式的并存就决定了实践方面的多元化,从客观方面看,会出现与主观方面相比不一致的多样性,学生的思想、观念是各不相同的,呈现出多元化的意识。从客体方面看,学生的行为也是千差万别、各种各样的,他们对待同样的问题或事物,会有不同的态度、行为等。
另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遵循公有制主渠道、共同富裕原则,为指导学生的社会生活一元化导向提供了物质基础和道德基础。
市场经济通过竞争机制、市场机制,强化了人们的时效观念,提高了社会生产力,并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通过对一般市场经济的扬弃,高扬了社会主义集体主义原则,更能充分保障社会主义生产目的,即为满足广大人民不断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要的实现。由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和发展,解放了生产力,发展了生产力,极大地丰富和提高了人们的物质文化水平,“仓禀实则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为新时期德育一元化导向奠定了物质基础。同时,共同富裕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理想,以其可行的实践性和可求的理想性,随着改革开放越来越深入人心,成为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新型关系的规范和尺度,有机地整合了义与利的两极目标,使义和利取得了一致性和合理化,共同富裕已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道德目标和基准。
三、要遵循的原则
1.教育性原则
所谓教育性原则指的是在进行未成年学生社会生活指导过程中要正面引导,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积极中肯的分析,注意培养学生积极进取的精神,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社会生活的指导应该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加强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建设的主要组成部分,要充分体现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特征和时代性、进步性。所以针对学生在社会生活中存在的种种问题,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对社会生活中的人、事的不满言行、错误观点、甚至是敌对情绪与态度,我们应该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明辨是非,帮助他们端正看问题的态度,调整看问题的角度,建立积极的思维模式,积极地对待和参与社会生活,使学生在处理各种社会生活问题的过程中形成良好的有序的社会生活的模式,受到辩证唯物主义思想的启迪和共产主义人生理想的教育,在贯彻教育性原则时应注意以下问题。第一,要以马克思辩证唯物主义的思想和观点为指导,洋为中用,古为今用,充分考虑并结合学生的实际情况,做好理论方法和实际操作技术的选择和运用;第二,要把指导未成年学生的社会生活与学生的道德素质教育,思想政治教育与日常行为规范和教育结合起来,使学生在道德素质、思想觉悟和日常行为等方面相互影响,相互促进,协调发展;第三,要强调正面的启发教育和积极引导,加强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观念教育,确立占主导地位的共同目标、信仰、行为准则等。
2.法制性原则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虽然目前我国还处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存在法制不健全、不完善的问题,但是,在这方面我们取得了显著的成就,在国内,制定了很多规范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随着国际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发展,我们加入WTO,加入一些国际性、区域性经济组织,我们要遵守相应的国际法,这些都为我们确立法制性原则奠定了基础。对于学生的社会生活的指导,本身也是法律的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第三章第十三条确定“学校应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社会生活指导”。一方面,我们要加强法律知识的教育,培养学生的法律观念和意识,让学生的社会生活从认识到行为都在法律法规的框架下进行,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同时法律知识的具备和法制观念的培养,也有利于学生用法律法规作为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指导者教师和教育工作者也要提高自身的法制意识,遵循法律精神来指导学生的社会生活。
3.实践性原则
社会生活本身就是实践活动,因此,在对学生社会生活指导的过程中,我们要强调实践性原则,在2004年2月26日,制定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若干意见》的第六部分也有“广泛深入开展未成年人道德实践活动”的要求。从哲学的意义来讲,实践是归宿,是物质性的,不能想象不实践和不能实践的理论有多么高明,或者说我们如果只将对于学生社会生活的指导仅仅停留在思想上和语言上而不付诸行动,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如果说我们通过教育让学生明道理,明是非,那么,这些明白的道理和是非就要用于指导行为和落实行为,并且在实践体验和巩固,完成思想和行为的统一。只有在实践中学生的社会生活改善了,达到了既定的目标,指导学生的社会生活的工作也才达到了目的。
关键词: 市场经济条件 中职学生 社会生活
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在我国有3亿6千多万,中职学生是其中的重要部分,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接班人和建设者,在全面建设小康生活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把我们的中职学生培养成为既掌握职业技能、技术,又具有职业道德的高素质的劳动者,培养成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四有新人,是职业教育工作者的责任和义务。社会生活是实践性、物质性的,它由主体的思想道德认识决定,同时又体现并实践着主体的思想道德认识,因此,加强对学生社会生活的指导,是对学生思想道德建设的突破口和归宿,解决好学生社会生活的问题,对于学生的思想道德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对学生社会生活的指导如同学校的其他教育工作一样也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具有很强的科学性、知识性和技术性,必须采取科学的方法和态度。
一、市场经济的影响是双重性的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经济形成了多元化的格局,多元化的经济形式带来了人的思想观念的转变。这些观念的转变给人的思想注入了新的生机,丰富了人的精神世界。同时市场经济是凸现个人利益的求利经济,凸现金钱地位的货币经济,优胜劣汰的分化经济,特别是现阶段生产力尚不够发达,法制尚不够健全,必然会给人们的思想带来一些负面影响。
1.市场经济自主经营的原则激发人的主体意识生成,也诱发个人主义倾向,在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社会中,人的活动是追求自身利益,但利益主体本能地会根据自己的处境并借助已有的知识和经验,尽可能地追求效用的最大化,因此活动者是理性的,同时利益主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其行为必然受到利益机制的约束。基于存在的独立性、选择的自主性,对风险的规避性,使市场的“自由”交换中有着合理的内核,从而使市场经济处于一种自发的良性运转之中,市场经济的这种特性,赋予人们必须具有主体意识,唤醒了其积极性、能动性、风险意识,从而使命感和责任心随之加强,有利于人的独立性、创造性意识的形成,这给我们指导学生的社会生活奠定了好的基础。另外,市场经济自身存在着盲目性、自发性、滞后性等问题。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制度不够完善,法律不够健全,个人主体意识与利益的驱使有可能诱发利己主义、极端个人主义倾向。对学生而言,主体意识增强,表明他们社会化过程的加速,是好事,但并不等于他们已具有良好的主体意识和行为的自控性、自主性。
2.市场经济所有制形式的多元化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导致社会生活思想和行为价值取向的多元性。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遵循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方针,逐步消除了所有制结构的不合理因素对生产力的羁绊,作为社会主义经济成分重要组成部分的非公有经济,呈现出兴旺发达的态势,体现了市场经济的开放性,解放了生产力、发展了生产力,促进了物质文明的进步,推动了精神文明的发展。社会宏观环境的良性运行为指导学生的社会生活提供了坚实的社会基础。
从另一方面看,多种所有制形式形成了利益主体的多元化,表现出多种意识形态。现实生活中,既有积极的、健康的意识,又有落后的、封闭的、保守的意识;无私奉献、公私兼顾、合理利己和极端利己各种价值观并存;在外来文化和民族传统文化的传播中,积极因素和消极因素并存,精华和糟粕并存等,使学生的思想行为、价值取向呈现出复杂性和多元性,而其中的消极因素必然对学生产生负面影响。
3.市场经济的效益原则增强了效益观念和求实精神,同时诱发了拜金主义和重利轻义倾向。一方面,效益原则是市场经济生命力的支撑点,促进市场主体在追求经济效益过程中遵循“低成本、高效率、少投入、多产出”的法则,遵循优胜劣汰、适者生存的规律和竞争的机制,这有利于培养学生的效益观念和务实精神,有助于培养学生勤俭朴实和拼搏进取的精神,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另一方面,在市场机制、法制建设有待进一步完备的情况下,市场竞争中存在不正当倾向,会诱发拜金主义、利己主义、假冒伪劣等阴暗面,也会使学生滋生投机心理。
二、正确处理指导学生在社会生活中的几个关系
1.适应性与超越性的关系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是符合我国社会发展规律和人民根本利益的抉择,市场经济建设的成效在根本上取决于人的素质。德育作为素质教育的灵魂,市场经济的确立对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方面,道德作为上层建筑,必然受与之相对应的经济基础的制约,道德必须适应而不可回避、排斥市场经济。另一方面,道德作为意识形态,对与之相对应的经济基础具有能动作用,道德必须超越而不能仅囿于适应市场经济。只有在适应中超越,在超越中适应,螺旋式上升,层递发展,才能在培养与造就中国现代化事业的人才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首先,作为一种教育活动,它要受物质的、现实的生活的制约。适应性要求立足市场经济的实际,适应社会,贴近生活。但这种适应性不是消极的适应,而是积极的适应。一方面立足于市场经济的实际,引导学生树立主动性、协调性价值观念。尊重学生的独立人格,充分挖掘、发挥个体的创造力,使学生确立平等互利、公平诚信的价值原则,促进社会的和谐有序发展。另一方面立足市场经济的竞争性、求利性,引导学生树立进取、开拓、创新的观念和功利、时效、信息等功效价值观念,并基于市场经济的风险性、不确定性培养学生适应市场经济的良好心理素质。促进学生实现与市场经济的契合,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能够成为弄潮儿,而不被淘汰。
其次,仅停留在适应市场经济的层面,还不足以发挥其对经济的能动作用。市场经济的超越是在能动适应中的超越,是在扬弃中的超越,更是在可能的条件下的超越。一方面,引导学生积极克服消解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促使思想意识、行为规范合理化,避免急功近利、见利忘义的思想行为。另一方面,引导青少年学生形成更高层次的思想品德、价值观念,提升他们的道德境界,形成高尚、完美的人格。从而在适应中实现超越,体现主动适应,积极作为的特征。指导学生社会生活正是“按照某种超越于现实的道德理想去培养和塑造人,促使人去追求一种理想精神境界与行为方式,以此实现对现实的否定”(鲁杰《道德教育:一种超越》)。也正因为此,通过为未来培养具有主体性的人的现实活动,来超越现时代而不是停留在复制现有规范,从而实现对人的全面发展、社会进步的促进作用,最终发挥其对客观世界的改造作用,推动社会文明的发展进程。
2.教师的主体性与学生主体性的关系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激发了人的主体意识,为人的主体意识的实现提供了现实的外在社会环境。从哲学意义上讲,按照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观点,主体是人,客体是自然,教师和学生都具有能动性,都应是主体。
指导学生社会生活作为德育主体的一种实践活动过程,其实质是学生主体在教师主体的帮助下,消化、吸收、实践德育内容的过程,在此过程中,学生处在一定社会环境和自身成长的发展阶段,受社会环境和自身道德发展规律的制约。因此在指导目标的确定上,不仅要考虑社会的要求,更要重视学生自身成长的需要;在指导内容的安排上,不仅要依据社会规范,更要遵循学生的年龄特征和品德形成发展规律;在指导途径和方法的运用上,不仅要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更要强调学生的主体参与。教师的主体作用体现在保证学生的自觉主动性的充分发挥方面。在过程中,教师的活动是可以变化的,学生的品德发展规律是不可替代的,认识的发展,情意的感化,行为的展开都由学生自主完成,具有不可替代性。所以从指导工作的起点、过程、终点三方面看,学生主体是第一性的,教师主体是第二性的。
在实践过程中,近、现代西方教育思想偏重于学生主体作用,夸大为学生中心论,导致学生的放任、放纵的可能。中国传统教育思想侧重于教师的主导作用,忽视了学生主体性培养,使学生缺乏主动性、创造性。
因此,在指导过程中,树立教师主体与学生主体双主体合作关系的理念,使教师主体和学生主体双向互补,发挥两个积极性,形成合力。经由这一过程,学生主体性逐渐成长,达到自我教育的目的,最终促进学生自我教育达到各个具体的指导目标,从而发展和完善个体人格,成为适应市场经济并推动市场经济建设的主体。
3.导向的一元化与实践的多元化的关系
导向是我们指导活动的主观方面,是一元化的,体现着社会要求稳定的本质,实践既是指导活动主体,是指活动的客体和客观方面,又是多元化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确立的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并共同发展是符合我国现阶段国情的抉择,而多种所有制形式的并存就决定了实践方面的多元化,从客观方面看,会出现与主观方面相比不一致的多样性,学生的思想、观念是各不相同的,呈现出多元化的意识。从客体方面看,学生的行为也是千差万别、各种各样的,他们对待同样的问题或事物,会有不同的态度、行为等。
另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遵循公有制主渠道、共同富裕原则,为指导学生的社会生活一元化导向提供了物质基础和道德基础。
市场经济通过竞争机制、市场机制,强化了人们的时效观念,提高了社会生产力,并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通过对一般市场经济的扬弃,高扬了社会主义集体主义原则,更能充分保障社会主义生产目的,即为满足广大人民不断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要的实现。由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和发展,解放了生产力,发展了生产力,极大地丰富和提高了人们的物质文化水平,“仓禀实则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为新时期德育一元化导向奠定了物质基础。同时,共同富裕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理想,以其可行的实践性和可求的理想性,随着改革开放越来越深入人心,成为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新型关系的规范和尺度,有机地整合了义与利的两极目标,使义和利取得了一致性和合理化,共同富裕已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道德目标和基准。
三、要遵循的原则
1.教育性原则
所谓教育性原则指的是在进行未成年学生社会生活指导过程中要正面引导,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积极中肯的分析,注意培养学生积极进取的精神,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社会生活的指导应该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加强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建设的主要组成部分,要充分体现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特征和时代性、进步性。所以针对学生在社会生活中存在的种种问题,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对社会生活中的人、事的不满言行、错误观点、甚至是敌对情绪与态度,我们应该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明辨是非,帮助他们端正看问题的态度,调整看问题的角度,建立积极的思维模式,积极地对待和参与社会生活,使学生在处理各种社会生活问题的过程中形成良好的有序的社会生活的模式,受到辩证唯物主义思想的启迪和共产主义人生理想的教育,在贯彻教育性原则时应注意以下问题。第一,要以马克思辩证唯物主义的思想和观点为指导,洋为中用,古为今用,充分考虑并结合学生的实际情况,做好理论方法和实际操作技术的选择和运用;第二,要把指导未成年学生的社会生活与学生的道德素质教育,思想政治教育与日常行为规范和教育结合起来,使学生在道德素质、思想觉悟和日常行为等方面相互影响,相互促进,协调发展;第三,要强调正面的启发教育和积极引导,加强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观念教育,确立占主导地位的共同目标、信仰、行为准则等。
2.法制性原则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虽然目前我国还处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存在法制不健全、不完善的问题,但是,在这方面我们取得了显著的成就,在国内,制定了很多规范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随着国际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发展,我们加入WTO,加入一些国际性、区域性经济组织,我们要遵守相应的国际法,这些都为我们确立法制性原则奠定了基础。对于学生的社会生活的指导,本身也是法律的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第三章第十三条确定“学校应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社会生活指导”。一方面,我们要加强法律知识的教育,培养学生的法律观念和意识,让学生的社会生活从认识到行为都在法律法规的框架下进行,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同时法律知识的具备和法制观念的培养,也有利于学生用法律法规作为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指导者教师和教育工作者也要提高自身的法制意识,遵循法律精神来指导学生的社会生活。
3.实践性原则
社会生活本身就是实践活动,因此,在对学生社会生活指导的过程中,我们要强调实践性原则,在2004年2月26日,制定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若干意见》的第六部分也有“广泛深入开展未成年人道德实践活动”的要求。从哲学的意义来讲,实践是归宿,是物质性的,不能想象不实践和不能实践的理论有多么高明,或者说我们如果只将对于学生社会生活的指导仅仅停留在思想上和语言上而不付诸行动,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如果说我们通过教育让学生明道理,明是非,那么,这些明白的道理和是非就要用于指导行为和落实行为,并且在实践体验和巩固,完成思想和行为的统一。只有在实践中学生的社会生活改善了,达到了既定的目标,指导学生的社会生活的工作也才达到了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