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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借改革之名或利用改革之机采取不正当的手法造成银行贷款债务悬置,甚至变相以破产为名解除银行债务的问题,已引起金融界乃至全社会的忧虑。我认为,解决此问题的关键之处在于依法办事。 既然如此,何以又出现悬债、甩债等问题呢?归结起来讲是法制意识淡薄、法制不健全。具体分析有四个方面的原因:首先从银行内部来讲缺乏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合法权益的应变能力和基本素质。比如就目前企业进行的“单体裂变”、“划小核算”改革而言,这实际上是企业分立行为。对此,银行应理直气壮地要求企业承担债务或通过诉讼手段确认债务。但不少同志缺乏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