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车辆损失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条款中都明确规定:保险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根据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责任。就是以下这几种情况:
如果保险车辆方负全部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100%;
若保险车辆方负主要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70%;
若双方负同等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50%;
若保险车辆方负次要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30%;
若保险车辆方无事故责任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我所说的就是上面条款中的最后一条。如果车主或驾驶人在一次交通事故当中被交警判定为没有责任的一方,此时他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是不会对他进行经济补偿的。这本来就是不合理的条款。但偏偏在我国几乎所有保险公司的车辆损失险的条款合同中都有存在此不合理条款。
案例分析如下:张某在一天下班时发生了一起两车事故,交警在经过查核之后判定对方为全责,但在事后肇事司机却拒绝赔款。无奈之下张某找到自己的保险公司,但负责这个案件的理赔人员认为陈某无责以保险条款标明为由拒绝赔偿。因为这是属于条款里面的无责"不赔"。
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确实有充足的理由拒绝赔偿的,因为保险条款也是这样规定的。但是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来赔偿,无责,免赔。可是这对受害者来说确实一个莫名的经济损害。因为在购买车险险种的时候,保险人与投保人是按照问答方式来讲解保险险种的,但是由于有些业务员为了追求业绩,会故意隐瞒一些险种责任免赔范围。而由于国家只对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有强制规定购买外,其他保险险种都是由投保人自行选择购买的。
这样会有以下情况出现:1.如果陈某购买了车辆损失险,陈某的唯一的办法就是跟自己的保险公司要求签署代位追偿制,让自己的保险公司向对方保险公司求偿。那么就是在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的保险金额范围限额内赔偿,超出的部分由对方自己赔偿,但是这个超出的部分就不再属于双方的保险公司的责任范围了。而案例中的肇事司机拒绝赔偿那么就是由陈某与对方司机沟通,实在没有办法的就按照法律程序来处理向对方肇事司机起诉来获得赔偿。但是这个就与保险公司没有任何牵连了,保险公司也没有任何的义务替陈某处理这些事。
2.如果陈某只购买了交通强制责任保险,此时是没有办法跟自己的保险公司签署代位追偿制的。那么陈某得到的赔偿就只有自己保险公司代付的交通强制责任保险的100块赔偿。其他的损失均由陈某自己跟对方肇事司机沟通。如果实在没有办法沟通的就只有陈某通过法律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而这里所说的代位追偿制不是义务而是一种服务,是依附于车辆损失险。就像这里的案例一样是否购买车辆损失险的处理办法是不一样的。
如果陈某购买了车辆损失险,在有责任的情况下是事故责任比例来赔偿,但是没有责任则没有办法进行赔偿的。而且每间保险公司的处理方法都是不一致的。有些保险公司会主动为车主提出建议,或者签署代位追偿制;但是有些保险公司会选择避免麻烦没有主动告知车主可以签署代位追偿制。最后有可能会导致又是让车主自己掏腰包为一个根本不属于自己责任的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所买单。
无责免赔是保险公司的一个与外界争议较大的条款,车主认为自己的车辆在购买了保险,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并不属于自己责任的情况下,保险公司要赔付一定的经济损失。当然这也是按照车主所购买的车险险种来赔偿的。但保险公司已经订立了这样一项无责免赔的条款,并且似乎是目前已经很难改变的一个事实条款,我国的很多保险公司都按照这个执行。所以我认为:
代位追偿制不应该依附于其他任何险种,应该作为一项独立的附加服务。就是在车主遇到类似对方司机拒绝赔偿时,只要车主本身是购买了该保险公司的车险险种的,无论是交通强制责任保险还是商业险中的其他险种,在车主向保险公司请求代位追偿制这项服务的时候,该保险公司均按要求替车主执行这个代位追偿制。这个代位追偿制可作为一项有偿服务。就是可作为一项小保险险种来制定,可选择后期购买,或前期购买,具体应该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政府部门以及各大保险公司来制定这项服务的金额。
这个办法可以使保险公司和车主之间的关系更加和谐,也不至于让众多车主认为保险公司就是一间在车主购买保险时候就百般讨好,一旦发生事故就百般借口的公司。其实在我国众多行业中,保险行业一直是很多老一辈都比较抵触的行业,这不仅是因为他们对保险行业的不了解,还因为在我国前期的保险行业当中,某些保险销售人员曾经做过一些比较不得体的事件让一些人对保险行业以及从事保险行业的人员有偏见。但是现在的保险行业的从业人员都是比较有素质的,那么如果要让保险行业彻底从以前的形象翻身,就要真正做出一些改变和决定来端正形象了。这样一来还可以让车主真正觉得保险公司是一个负责任的保险公司,二来这也更加会使得保险行业能够在我国众多行业中真正翻身。
“按事故责任赔偿中的无责任的车辆,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这个条款,我认为应该改为在无责任情况下保险公司应该赔偿损失金额的70%,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规定范围。保险公司既然标榜自己为一间公益性企业,那么在投保人无辜受到经济损失的情况下应该保护投保人的利益,而不是对投保人的受害置之不理。
针对我国汽车保险理赔的难题希望能提高社会关注度,以改善关于保险理赔难的大题。所得到解决的问题越多,我们的生活就更和谐,社会发展就更加美好。消费者与保险公司的关系更容易处于一个友好互助的关系。
如果保险车辆方负全部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100%;
若保险车辆方负主要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70%;
若双方负同等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50%;
若保险车辆方负次要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30%;
若保险车辆方无事故责任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我所说的就是上面条款中的最后一条。如果车主或驾驶人在一次交通事故当中被交警判定为没有责任的一方,此时他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是不会对他进行经济补偿的。这本来就是不合理的条款。但偏偏在我国几乎所有保险公司的车辆损失险的条款合同中都有存在此不合理条款。
案例分析如下:张某在一天下班时发生了一起两车事故,交警在经过查核之后判定对方为全责,但在事后肇事司机却拒绝赔款。无奈之下张某找到自己的保险公司,但负责这个案件的理赔人员认为陈某无责以保险条款标明为由拒绝赔偿。因为这是属于条款里面的无责"不赔"。
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确实有充足的理由拒绝赔偿的,因为保险条款也是这样规定的。但是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来赔偿,无责,免赔。可是这对受害者来说确实一个莫名的经济损害。因为在购买车险险种的时候,保险人与投保人是按照问答方式来讲解保险险种的,但是由于有些业务员为了追求业绩,会故意隐瞒一些险种责任免赔范围。而由于国家只对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有强制规定购买外,其他保险险种都是由投保人自行选择购买的。
这样会有以下情况出现:1.如果陈某购买了车辆损失险,陈某的唯一的办法就是跟自己的保险公司要求签署代位追偿制,让自己的保险公司向对方保险公司求偿。那么就是在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的保险金额范围限额内赔偿,超出的部分由对方自己赔偿,但是这个超出的部分就不再属于双方的保险公司的责任范围了。而案例中的肇事司机拒绝赔偿那么就是由陈某与对方司机沟通,实在没有办法的就按照法律程序来处理向对方肇事司机起诉来获得赔偿。但是这个就与保险公司没有任何牵连了,保险公司也没有任何的义务替陈某处理这些事。
2.如果陈某只购买了交通强制责任保险,此时是没有办法跟自己的保险公司签署代位追偿制的。那么陈某得到的赔偿就只有自己保险公司代付的交通强制责任保险的100块赔偿。其他的损失均由陈某自己跟对方肇事司机沟通。如果实在没有办法沟通的就只有陈某通过法律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而这里所说的代位追偿制不是义务而是一种服务,是依附于车辆损失险。就像这里的案例一样是否购买车辆损失险的处理办法是不一样的。
如果陈某购买了车辆损失险,在有责任的情况下是事故责任比例来赔偿,但是没有责任则没有办法进行赔偿的。而且每间保险公司的处理方法都是不一致的。有些保险公司会主动为车主提出建议,或者签署代位追偿制;但是有些保险公司会选择避免麻烦没有主动告知车主可以签署代位追偿制。最后有可能会导致又是让车主自己掏腰包为一个根本不属于自己责任的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所买单。
无责免赔是保险公司的一个与外界争议较大的条款,车主认为自己的车辆在购买了保险,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并不属于自己责任的情况下,保险公司要赔付一定的经济损失。当然这也是按照车主所购买的车险险种来赔偿的。但保险公司已经订立了这样一项无责免赔的条款,并且似乎是目前已经很难改变的一个事实条款,我国的很多保险公司都按照这个执行。所以我认为:
代位追偿制不应该依附于其他任何险种,应该作为一项独立的附加服务。就是在车主遇到类似对方司机拒绝赔偿时,只要车主本身是购买了该保险公司的车险险种的,无论是交通强制责任保险还是商业险中的其他险种,在车主向保险公司请求代位追偿制这项服务的时候,该保险公司均按要求替车主执行这个代位追偿制。这个代位追偿制可作为一项有偿服务。就是可作为一项小保险险种来制定,可选择后期购买,或前期购买,具体应该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政府部门以及各大保险公司来制定这项服务的金额。
这个办法可以使保险公司和车主之间的关系更加和谐,也不至于让众多车主认为保险公司就是一间在车主购买保险时候就百般讨好,一旦发生事故就百般借口的公司。其实在我国众多行业中,保险行业一直是很多老一辈都比较抵触的行业,这不仅是因为他们对保险行业的不了解,还因为在我国前期的保险行业当中,某些保险销售人员曾经做过一些比较不得体的事件让一些人对保险行业以及从事保险行业的人员有偏见。但是现在的保险行业的从业人员都是比较有素质的,那么如果要让保险行业彻底从以前的形象翻身,就要真正做出一些改变和决定来端正形象了。这样一来还可以让车主真正觉得保险公司是一个负责任的保险公司,二来这也更加会使得保险行业能够在我国众多行业中真正翻身。
“按事故责任赔偿中的无责任的车辆,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这个条款,我认为应该改为在无责任情况下保险公司应该赔偿损失金额的70%,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规定范围。保险公司既然标榜自己为一间公益性企业,那么在投保人无辜受到经济损失的情况下应该保护投保人的利益,而不是对投保人的受害置之不理。
针对我国汽车保险理赔的难题希望能提高社会关注度,以改善关于保险理赔难的大题。所得到解决的问题越多,我们的生活就更和谐,社会发展就更加美好。消费者与保险公司的关系更容易处于一个友好互助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