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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2年8月31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中,增加了1条,作为新民事诉讼法的第209条,这一条规定了再审检察建议。第一次将再审检察建议纳入了法律。即第二百零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三)再审判决、裁定明显有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