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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简称“24条”)备受争议,如今已经成为历史。
1月17日,最高法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简称新《解释》),对夫妻共同债务审理标准进一步“补充完善”,实质上废止了“24条”。
新《解释》为夫妻间一直以来共同债务的高度混同,大幅“松绑”。新《解释》明确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的认定、排除标准,最大的亮点是,对夫妻一方与第三方的债务纠纷,主张其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双方皆有举证责任。
从立意上看,此次修改一如过去对“24条”的补充规定,旨在防范极端的案例出现。2017年2月28日,最高法在“24条”增加了不支持非法债务和虚假债务的条款,防止夫妻一方恶意欠债,“坑”及另一方—实际上非法、虚构债务向来不被保护,但越来越多的“24条受害人”现象,催化最高法在司法解释上做出上述细化。
新《解释》的制订在既有思路上,也多有创制之举。这之后有三方面背景,一是近年来,尤其2016年开始大量出现的“24条受害人”发声,献言全国人大法工委;其次,全国人大在2017年年底,启动了对“24条”的备案审查;最后,《民法总则》已于去年出台施行,也为婚姻法这样的民法单行法体系修改提供了基础法支撑。
不过,《婚姻法》单行法体系从不只是法律问题,它还是社会问题。2001年现行婚姻法施行起,或者更早起,夫妻间婚前婚后,在财产、债务、共同的经营和生活上的混同几乎为一体,“松绑”的新《解释》本身还有很多不确定空间。
可以预见的是,“24条”在此时修改,势必产生大量的案例判决。由此产生的经验有望被吸收入正在制定的民法典家庭婚姻法分编。据时间表,民法典各类分编最迟在2020年提交全国人大审议。届时,夫妻资产认定标准的细则等有望上升为法律,当然是以更精确的形式。
新的举证责任配置
新《解释》施行后,第一例判决已经产生。据《人民法院报》,1月19日,湖南宁乡县法院审结一起涉夫妻债务纠纷案,判林某对其前妻周某超出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不承担责任。
这起纠纷案中,周某在与林某婚姻关系的存续期间,“不知从何时起”,大额透支多家银行信用卡,以个人名义向历某等人借取大额债务,累积债务超过2000万。而这些债务,林某却是在债权人上门追债后才知情。
需要说明的是,即便没有新《解释》的出台,林某要承担周某所欠债务的可能性也极低。首先,超2000万的债务显然不在日常生活所需的费用内;其次,“24条”规定,涉及虚构债务、非法债务(债务人用于吸毒、赌博等非法用途的债务)的,对债权人的主张不予支持。而周某所欠债务,大概率在法院不予支持之列。
不过,新《解释》比起“24条”细化了债务认定标准和债务举证责任的配置,运用到法院审理上,新《解释》在司法实践中优势非常明显。
以“第一案”为例,由于周某与债权人的借贷过程,林某并不知情更没有同意。按照新《解释》第三条,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债权人主张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法院不予支持。除非有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种,债权人证明债务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事后一方追认也可以)—这是新《解释》第一条规定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
第二种,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这是新《解释》第二条规定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
第三种,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
“第一案”中的债权人无法出示任何上述情形的证据,因此,林某不用为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但在“24条”时期,举证责任则在林某。“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有两种除外情形)。也就是说,被排除在借贷过程之外的一方(如案中林某)不仅“被负债”,他还需举证证明这笔借贷的用途和自己无关。
“24条”规定下,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利益的风险,在近年日益突出。“特别是从2016年开始,‘24条受害人’呈爆发式地出现、增长。”四川有同律所律师张柄尧2016年开始和“24条受害人”接触,他说。最高法曾在2017年2月对此“补充完善”,明确虚假债务和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但问题没有根本解决—对债务“一无所知”的一方如何证明债务为虚假或非法?实践中,举证困难重重。
新《解释》对举证责任的配置,根本上结束了“24条”时期的上述困顿。
“假离婚、真逃债”是否会重来?
新《解释》为财产共同体中的夫妻开始“松绑”,相应地,“假离婚、真逃债”是否会卷土重来?这在新《解释》施行后,值得关注。
对此,新《解释》给出的设计是:“共债共签”。新《解释》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和上述“举证责任的配置”相配合,债权人借贷前,应明确举债人为夫妻一方还是夫妻双方,从而控制风险。
关于“共债共签”,最常见的例子是,银行为已婚人士办理购房按揭的常规流程,要求夫妻双方同时到场,提供身份证和结婚证等。“新《解释》后,可预见银行將会把这套模式扩展到买房以外的其他类型贷款中”,北京律师谢通祥表示,民间借贷、商业借贷等债权方,也应该按照银行的标准和流程让夫妻签字,核实结婚证等。
显然,在新《解释》后,债权方加强风控的流程将比过去多一些繁琐的程序,会对交易效率等产生影响。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表示,在债权债务关系的交易成本,与夫妻一方的知情同意权相比,后者应被优先考虑。
1月17日,最高法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简称新《解释》),对夫妻共同债务审理标准进一步“补充完善”,实质上废止了“24条”。
新《解释》为夫妻间一直以来共同债务的高度混同,大幅“松绑”。新《解释》明确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的认定、排除标准,最大的亮点是,对夫妻一方与第三方的债务纠纷,主张其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双方皆有举证责任。
从立意上看,此次修改一如过去对“24条”的补充规定,旨在防范极端的案例出现。2017年2月28日,最高法在“24条”增加了不支持非法债务和虚假债务的条款,防止夫妻一方恶意欠债,“坑”及另一方—实际上非法、虚构债务向来不被保护,但越来越多的“24条受害人”现象,催化最高法在司法解释上做出上述细化。
新《解释》的制订在既有思路上,也多有创制之举。这之后有三方面背景,一是近年来,尤其2016年开始大量出现的“24条受害人”发声,献言全国人大法工委;其次,全国人大在2017年年底,启动了对“24条”的备案审查;最后,《民法总则》已于去年出台施行,也为婚姻法这样的民法单行法体系修改提供了基础法支撑。
不过,《婚姻法》单行法体系从不只是法律问题,它还是社会问题。2001年现行婚姻法施行起,或者更早起,夫妻间婚前婚后,在财产、债务、共同的经营和生活上的混同几乎为一体,“松绑”的新《解释》本身还有很多不确定空间。
可以预见的是,“24条”在此时修改,势必产生大量的案例判决。由此产生的经验有望被吸收入正在制定的民法典家庭婚姻法分编。据时间表,民法典各类分编最迟在2020年提交全国人大审议。届时,夫妻资产认定标准的细则等有望上升为法律,当然是以更精确的形式。
新的举证责任配置
新《解释》施行后,第一例判决已经产生。据《人民法院报》,1月19日,湖南宁乡县法院审结一起涉夫妻债务纠纷案,判林某对其前妻周某超出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不承担责任。
这起纠纷案中,周某在与林某婚姻关系的存续期间,“不知从何时起”,大额透支多家银行信用卡,以个人名义向历某等人借取大额债务,累积债务超过2000万。而这些债务,林某却是在债权人上门追债后才知情。
需要说明的是,即便没有新《解释》的出台,林某要承担周某所欠债务的可能性也极低。首先,超2000万的债务显然不在日常生活所需的费用内;其次,“24条”规定,涉及虚构债务、非法债务(债务人用于吸毒、赌博等非法用途的债务)的,对债权人的主张不予支持。而周某所欠债务,大概率在法院不予支持之列。
不过,新《解释》比起“24条”细化了债务认定标准和债务举证责任的配置,运用到法院审理上,新《解释》在司法实践中优势非常明显。
以“第一案”为例,由于周某与债权人的借贷过程,林某并不知情更没有同意。按照新《解释》第三条,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债权人主张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法院不予支持。除非有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种,债权人证明债务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事后一方追认也可以)—这是新《解释》第一条规定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
第二种,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这是新《解释》第二条规定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
第三种,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
“第一案”中的债权人无法出示任何上述情形的证据,因此,林某不用为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但在“24条”时期,举证责任则在林某。“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有两种除外情形)。也就是说,被排除在借贷过程之外的一方(如案中林某)不仅“被负债”,他还需举证证明这笔借贷的用途和自己无关。
“24条”规定下,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利益的风险,在近年日益突出。“特别是从2016年开始,‘24条受害人’呈爆发式地出现、增长。”四川有同律所律师张柄尧2016年开始和“24条受害人”接触,他说。最高法曾在2017年2月对此“补充完善”,明确虚假债务和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但问题没有根本解决—对债务“一无所知”的一方如何证明债务为虚假或非法?实践中,举证困难重重。
新《解释》对举证责任的配置,根本上结束了“24条”时期的上述困顿。
“假离婚、真逃债”是否会重来?
新《解释》为财产共同体中的夫妻开始“松绑”,相应地,“假离婚、真逃债”是否会卷土重来?这在新《解释》施行后,值得关注。
对此,新《解释》给出的设计是:“共债共签”。新《解释》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和上述“举证责任的配置”相配合,债权人借贷前,应明确举债人为夫妻一方还是夫妻双方,从而控制风险。
关于“共债共签”,最常见的例子是,银行为已婚人士办理购房按揭的常规流程,要求夫妻双方同时到场,提供身份证和结婚证等。“新《解释》后,可预见银行將会把这套模式扩展到买房以外的其他类型贷款中”,北京律师谢通祥表示,民间借贷、商业借贷等债权方,也应该按照银行的标准和流程让夫妻签字,核实结婚证等。
显然,在新《解释》后,债权方加强风控的流程将比过去多一些繁琐的程序,会对交易效率等产生影响。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表示,在债权债务关系的交易成本,与夫妻一方的知情同意权相比,后者应被优先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