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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增值税转型对固定资产会计处理的影响。
关键词:固定资产;会计处理
固定资产是企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资源。做好固定资产会计处理工作,对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无疑是十分重要的,尤其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 、新税法下如何计提已购置固定资产折旧: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固定资产折旧问题有两大变化,一是预计净残值,二是折旧年限。它取消了老所得税法统一规定的按照固定资产原价5%预计净残值的规定,授权企业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自主合理确定,但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比较新老所得税法对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的规定能看出3点变化:一是将飞机的最低折旧年限从5年改为10年;二是将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的最低折旧年限从5年改为4年;三是将电子设备的最低折旧年限从5年改为3年。这必然导致对老所得税法下企业购置的固定资产在新所得税法下应计提的折旧额发生变化。
一些企业对在不同情形下对折旧究竟是调整、不调整还是可调可不调的问题往往模糊不清,给实务操作带来了困难:
一是不调整的情形,即对新税法实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原税法规定预计净残值并计提的折旧,不做调整。这实际上是我国税法“实体从旧”原则的体现。
二是可调可不调的情形。此情形下,税法将调整或不调整的权利交给了企业自己。
可调整的规定是新所得税法实施后,对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企业可以选择重新确定其残值,并就其尚未计提折旧的余额,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减去已经计提折旧的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计算折旧。
注意的是,如果此情形下新确定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小于固定资产实际已经使用的年限,即按照新税法确定的折旧年限已到期,相关固定资产在新税法下实际上已无剩余使用年限,则对相关固定资产没有提足的折旧额,企业应该在执行新税法的第一年一次性折旧完毕。例如,企业原确定的某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为6年,实际已使用4年,仍有净值8万元,而新确定的折旧年限为3年,则此情形下可以将净值8万元在执行新税法的第一年一次性折旧完毕。
可不调整的规定是对新税法实施后,如果对固定资产原确定的折旧年限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的,也可以继续执行。例如,企业原根据老所得税法规定对汽车确定的折旧年限为6年,没有违背新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4年的规定,则企业可以选择不做调整。
三是必须调整的情形。固定资产原确定的折旧年限不违背新税法规定的原则,也可继续执行,反过来,如果企业原确定的折旧年限违背了新税法规定的原则,则不可以继续执行,必须调整。例如,企业原来对飞机确定的折旧年限为7年,而由于新税法规定飞机的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原确定的7年折旧年限就违背了新税法最低10年的规定,不可继续执行,即从执行新税法当年度起必须对飞机的折旧年限进行调整,并按照重新确定的折旧额计提折旧。
2 、增值税转型对固定资产会计处理影响:
(1)纳税人销售已使用固定资产的增值税政策
增值税转型前,除其他个人外,纳税人销售已使用固定资产的增值税政策都是一致的。而增值税转型后,纳税人身份及其所在地区、所销售固定资产的类别及其购进或自制时间,对其销售已使用固定资产的增值税政策都有影响。
(2) 纳税人销售已使用固定资产应交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不同身份的纳税人销售已使用固定资产增值税适用政策不同,其会计处理也存在区别。其中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已使用固定资产,及一般纳税人销售已使用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的,应交增值税的会计处理与销售其他货物的处理一样,即小规模纳税人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核算。这里需要关注的是一般纳税人销售已使用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征收时,如何进行应交增值税的会计处理。例:甲公司系一般纳税人,200X年出售于2009年1月份购买的某设备,该设备用于生产一种免征增值税的产品,购买时未抵扣进项税额。设备原值20万元,已计提折旧5万元,售价13万元,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甲公司对该业务的会计处理:① 出售设备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150000;借:累计折旧 50000;贷:固定资产 200000。②收到出售设备价款:借:银行存款 13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30000。③该公司应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130000÷(1+4%)×4%÷2=2500。按4%应交增值税的处理:借:固定资产清理 5000;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000;减半未征的增值税处理: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减免税款)2500;贷:补贴收入 2500。④结转固定资产清理:借:营业外支出 15000;贷:固定资产清理 15000。对于企业销售已使用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计算出的应交增值税,在会计处理上应将其直接计入“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值得注意的是,非增值税纳税人,如果固定资产在没有提足折旧的情况下,进行清理,尚未计提的折旧,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缴纳增值税。如果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只剩下规定的残值,则不用缴纳增值税。
参考文献:
[1]《2010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教材——税法》出版社:经济科学出版社;作者: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出版时间:2010年4月
(作者单位: 北京东方易为公关咨询有限公司)
关键词:固定资产;会计处理
固定资产是企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资源。做好固定资产会计处理工作,对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无疑是十分重要的,尤其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 、新税法下如何计提已购置固定资产折旧: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固定资产折旧问题有两大变化,一是预计净残值,二是折旧年限。它取消了老所得税法统一规定的按照固定资产原价5%预计净残值的规定,授权企业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自主合理确定,但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比较新老所得税法对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的规定能看出3点变化:一是将飞机的最低折旧年限从5年改为10年;二是将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的最低折旧年限从5年改为4年;三是将电子设备的最低折旧年限从5年改为3年。这必然导致对老所得税法下企业购置的固定资产在新所得税法下应计提的折旧额发生变化。
一些企业对在不同情形下对折旧究竟是调整、不调整还是可调可不调的问题往往模糊不清,给实务操作带来了困难:
一是不调整的情形,即对新税法实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原税法规定预计净残值并计提的折旧,不做调整。这实际上是我国税法“实体从旧”原则的体现。
二是可调可不调的情形。此情形下,税法将调整或不调整的权利交给了企业自己。
可调整的规定是新所得税法实施后,对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企业可以选择重新确定其残值,并就其尚未计提折旧的余额,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减去已经计提折旧的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计算折旧。
注意的是,如果此情形下新确定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小于固定资产实际已经使用的年限,即按照新税法确定的折旧年限已到期,相关固定资产在新税法下实际上已无剩余使用年限,则对相关固定资产没有提足的折旧额,企业应该在执行新税法的第一年一次性折旧完毕。例如,企业原确定的某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为6年,实际已使用4年,仍有净值8万元,而新确定的折旧年限为3年,则此情形下可以将净值8万元在执行新税法的第一年一次性折旧完毕。
可不调整的规定是对新税法实施后,如果对固定资产原确定的折旧年限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的,也可以继续执行。例如,企业原根据老所得税法规定对汽车确定的折旧年限为6年,没有违背新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4年的规定,则企业可以选择不做调整。
三是必须调整的情形。固定资产原确定的折旧年限不违背新税法规定的原则,也可继续执行,反过来,如果企业原确定的折旧年限违背了新税法规定的原则,则不可以继续执行,必须调整。例如,企业原来对飞机确定的折旧年限为7年,而由于新税法规定飞机的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原确定的7年折旧年限就违背了新税法最低10年的规定,不可继续执行,即从执行新税法当年度起必须对飞机的折旧年限进行调整,并按照重新确定的折旧额计提折旧。
2 、增值税转型对固定资产会计处理影响:
(1)纳税人销售已使用固定资产的增值税政策
增值税转型前,除其他个人外,纳税人销售已使用固定资产的增值税政策都是一致的。而增值税转型后,纳税人身份及其所在地区、所销售固定资产的类别及其购进或自制时间,对其销售已使用固定资产的增值税政策都有影响。
(2) 纳税人销售已使用固定资产应交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不同身份的纳税人销售已使用固定资产增值税适用政策不同,其会计处理也存在区别。其中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已使用固定资产,及一般纳税人销售已使用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的,应交增值税的会计处理与销售其他货物的处理一样,即小规模纳税人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核算。这里需要关注的是一般纳税人销售已使用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征收时,如何进行应交增值税的会计处理。例:甲公司系一般纳税人,200X年出售于2009年1月份购买的某设备,该设备用于生产一种免征增值税的产品,购买时未抵扣进项税额。设备原值20万元,已计提折旧5万元,售价13万元,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甲公司对该业务的会计处理:① 出售设备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150000;借:累计折旧 50000;贷:固定资产 200000。②收到出售设备价款:借:银行存款 13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30000。③该公司应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130000÷(1+4%)×4%÷2=2500。按4%应交增值税的处理:借:固定资产清理 5000;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000;减半未征的增值税处理: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减免税款)2500;贷:补贴收入 2500。④结转固定资产清理:借:营业外支出 15000;贷:固定资产清理 15000。对于企业销售已使用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计算出的应交增值税,在会计处理上应将其直接计入“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值得注意的是,非增值税纳税人,如果固定资产在没有提足折旧的情况下,进行清理,尚未计提的折旧,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缴纳增值税。如果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只剩下规定的残值,则不用缴纳增值税。
参考文献:
[1]《2010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教材——税法》出版社:经济科学出版社;作者: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出版时间:2010年4月
(作者单位: 北京东方易为公关咨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