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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中界定贿赂的范围限定在"财物"二字,虽然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07年发布了《办理受贿刑案意见》,其中明确财产性利益属于受贿的范围,然而对于"性贿赂"等非财产性利益并无其他明文规定,这也导致性贿赂问题变成了争论的焦点。鉴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首先要求就是谦抑主义背后的非犯罪化趋势,本文认为可以从刑事政策角度理性分析性贿赂不宜犯罪化问题,这也是笔者的基本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