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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科发[2009]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局级质检机构:
为加强国家林业局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审查认可评审管理,根据《国家林业局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管理办法》,我局制定了《国家林业局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设立专家评审细则》和《国家林业局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设立专家评审规范》(见附见1,2),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 国家林业局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设立专家评审细则
2 国家林业局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设立专家评审规范
国家林业局
二○○九年五月八日
附件1
附件2




国家林业局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设立专家评审规范
第一条 为保证国家林业局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质检机构)审查评审工作的科学、客观、公正,根据《国家林业局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国家林业局根据《办法》对申请的质检机构提供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办理《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通知书》,聘请相关专家进行现场评审。
第三条 现场评审前10天,国家林业局将评审有关事项通知申请质检机构和评审组成员。
第四条 现场评审实行评审组长负责制。评审组由技术专家组成,成员3—5人。评审时间1—2天。国家林业局根据情况派出现场观察员,当地林业主管部门视情况可列席评审。
第五条 评审专家进行评审活动时,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坚持客观公正、科学严谨、实事求是的工作原则。
第六条 评审专家严格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不依照《办法》和《国家林业局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设立专家评审细则》(以下简称《评审细则》)规定的程序或者要求实施评审活动。
(二)对同一质检机构既实施咨询又参与评审。
(三)与被评审质检机构有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其他因素,未进行回避。
(四)透露工作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五)收受和谋取当事人的钱财及其他形式的不当利益。
(六)出具虚假或者不实的评审结论。
第七条 评审专家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国家林业局将停止其评审工作,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八条 现场评审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预备会议。由评审组长主持召开,评审组和被评审质检机构有关负责人参加,会议主要内容是:确定评审日程和现场操作考核项目:明确评审方法、评审组分工及评审工作联络员等;重申评审工作的有关要求。
(二)首次会议。由评审组长主持召开,评审组和被评审质检机构全体人员参加。评审组长介绍评审组成员,明确现场评审的目的、依据及要求;宣布评审日程、分工和现场操作考核项目:听取被评审质检机构负责人的工作汇报。
(三)现场考查。评审组查看检验检测设施与环境、仪器设备、实验室管理和检测工作等基本情况。
(四)实施评审。
1 评审工作采取听、看、问、查、考、评和现场操作考核的方式进行,按照《评审细则》规定,逐条评审。评审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的建议记录在“问题与建议”栏中。如果需要现场操作考核项目,要选择能覆盖被评审质检机构申请检验检测的范围和有代表性的产品。
2 评审组分成软件、硬件两个小组进行评审。依据《评审细则》,软件小组通过查阅档案资料、笔试、询问、座谈等形式审查被评审质检机构的机构与人员、质量体系、记录与报告三方面的内容;硬件小组审查被评审质检机构的仪器设备、检测工作、设施与环境三方面的内容。如果需要,两个小组应当同时进行现场操作考核,形成考核结论。
(五)评审组汇总审查、考核情况,对被评审质检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综合评价,确定评审通过的项目,对缺陷项提出整改要求,形成初步评审结论和意见。
(六)评审组将初步评审结论和意见与被评审质检机构有关负责人交换意见,同时就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座谈。
(七)评审组形成评审结论,并将评审结论和整改要求填写在《国家林业局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审查(复查)评审报告》(以下简称《评审报告》)相应栏目内。
(八)末次会议。由评审组长主持,全体评审组成员、被评审质检机构全体工作人员参加。宣布评审结论,对不合格的提出整改要求和期限;被评审质检机构负责人表态;评审组长和被评审质检机构负责人在《评审报告》上签字;评审组长总结,宣布评审工作结束。
第九条 现场评审结论分为:通过、基本通过和不通过。
(一)通过:按照《评审细则》要求评审,所有条款全部为“符合”(不适用项除外)。
《评审报告》的评审结论表述为:评审组认为该质检机构在机构与人员、质量体系、仪器设备、检测工作、记录与报告、设施与环境六个方面,符合《国家林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条件》的要求。在申请承检的项目范围内,具备按照相关标准进行检测的能力,同意现场评审“通过”,报请国家林业局审批。
(二)基本通过:分为整改后报材料确认和整改后现场确认两种情况。
基本通过,整改后报材料确认的判定标准为:按照《评审细则》要求评审,评审条款为“基本符合”和“不符合”的不超过15项,其中关键项“基本符合”的不超过5项,非关键项“不符合”的不超过1项。
基本通过,整改后现场确认的判定标准为:按照《评审细则》要求评审,评审条款为“基本符合”和“不符合”的不超过25项,其中关键项“基本符合”的不超过10项,非关键项“不符合”的不超过2项。
《评审报告》中的评审结论表述为:评审组认为该质检机构在机构与人员、质量体系、仪器设备、检测工作、记录与报告、设施与环境六个方面,基本符合《国家林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条件》的要求。在申请承检的项目范围内,具备按照相关标准进行检测的能力,同意现场评审“基本通过”。对于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机构应在3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结果经报材料确认或者现场确认,评审组长签署意见后,报国家林业局。
(三)不通过:按照《评审细则》要求评审,评审条款为关键项有“不符合”的;或者“基本符合”和“不符合”的超过25项,其中关键项“基本符合”的超过10项,或者非关键项“不符合”的超过2项。
评审结论为“不通过”的,要在《评审报告》的评审结论中明确不通过的事实依据,并提出限期改进的建议。待改进后,被评审质检机构可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条 国家林业局对评审材料进行审查,并做出以下决定:
(一)经审查符合准予行政许可条件的,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办理《国家林业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二)经审查不符合准予行政许可条件的,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办理《国家林业局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三)评审材料严重失实的,另选派评审组重新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对批准的国家林业局质检机构以国家林业局公告形式进行公告。并颁发授权证书,准许刻制国家林业局质检机构印章。
第十二条质检机构和评审组成员,对评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可以向国家林业局质量标准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局级质检机构:
为加强国家林业局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审查认可评审管理,根据《国家林业局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管理办法》,我局制定了《国家林业局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设立专家评审细则》和《国家林业局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设立专家评审规范》(见附见1,2),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 国家林业局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设立专家评审细则
2 国家林业局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设立专家评审规范
国家林业局
二○○九年五月八日
附件1
附件2




国家林业局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设立专家评审规范
第一条 为保证国家林业局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质检机构)审查评审工作的科学、客观、公正,根据《国家林业局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国家林业局根据《办法》对申请的质检机构提供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办理《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通知书》,聘请相关专家进行现场评审。
第三条 现场评审前10天,国家林业局将评审有关事项通知申请质检机构和评审组成员。
第四条 现场评审实行评审组长负责制。评审组由技术专家组成,成员3—5人。评审时间1—2天。国家林业局根据情况派出现场观察员,当地林业主管部门视情况可列席评审。
第五条 评审专家进行评审活动时,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坚持客观公正、科学严谨、实事求是的工作原则。
第六条 评审专家严格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不依照《办法》和《国家林业局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设立专家评审细则》(以下简称《评审细则》)规定的程序或者要求实施评审活动。
(二)对同一质检机构既实施咨询又参与评审。
(三)与被评审质检机构有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其他因素,未进行回避。
(四)透露工作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五)收受和谋取当事人的钱财及其他形式的不当利益。
(六)出具虚假或者不实的评审结论。
第七条 评审专家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国家林业局将停止其评审工作,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八条 现场评审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预备会议。由评审组长主持召开,评审组和被评审质检机构有关负责人参加,会议主要内容是:确定评审日程和现场操作考核项目:明确评审方法、评审组分工及评审工作联络员等;重申评审工作的有关要求。
(二)首次会议。由评审组长主持召开,评审组和被评审质检机构全体人员参加。评审组长介绍评审组成员,明确现场评审的目的、依据及要求;宣布评审日程、分工和现场操作考核项目:听取被评审质检机构负责人的工作汇报。
(三)现场考查。评审组查看检验检测设施与环境、仪器设备、实验室管理和检测工作等基本情况。
(四)实施评审。
1 评审工作采取听、看、问、查、考、评和现场操作考核的方式进行,按照《评审细则》规定,逐条评审。评审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的建议记录在“问题与建议”栏中。如果需要现场操作考核项目,要选择能覆盖被评审质检机构申请检验检测的范围和有代表性的产品。
2 评审组分成软件、硬件两个小组进行评审。依据《评审细则》,软件小组通过查阅档案资料、笔试、询问、座谈等形式审查被评审质检机构的机构与人员、质量体系、记录与报告三方面的内容;硬件小组审查被评审质检机构的仪器设备、检测工作、设施与环境三方面的内容。如果需要,两个小组应当同时进行现场操作考核,形成考核结论。
(五)评审组汇总审查、考核情况,对被评审质检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综合评价,确定评审通过的项目,对缺陷项提出整改要求,形成初步评审结论和意见。
(六)评审组将初步评审结论和意见与被评审质检机构有关负责人交换意见,同时就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座谈。
(七)评审组形成评审结论,并将评审结论和整改要求填写在《国家林业局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审查(复查)评审报告》(以下简称《评审报告》)相应栏目内。
(八)末次会议。由评审组长主持,全体评审组成员、被评审质检机构全体工作人员参加。宣布评审结论,对不合格的提出整改要求和期限;被评审质检机构负责人表态;评审组长和被评审质检机构负责人在《评审报告》上签字;评审组长总结,宣布评审工作结束。
第九条 现场评审结论分为:通过、基本通过和不通过。
(一)通过:按照《评审细则》要求评审,所有条款全部为“符合”(不适用项除外)。
《评审报告》的评审结论表述为:评审组认为该质检机构在机构与人员、质量体系、仪器设备、检测工作、记录与报告、设施与环境六个方面,符合《国家林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条件》的要求。在申请承检的项目范围内,具备按照相关标准进行检测的能力,同意现场评审“通过”,报请国家林业局审批。
(二)基本通过:分为整改后报材料确认和整改后现场确认两种情况。
基本通过,整改后报材料确认的判定标准为:按照《评审细则》要求评审,评审条款为“基本符合”和“不符合”的不超过15项,其中关键项“基本符合”的不超过5项,非关键项“不符合”的不超过1项。
基本通过,整改后现场确认的判定标准为:按照《评审细则》要求评审,评审条款为“基本符合”和“不符合”的不超过25项,其中关键项“基本符合”的不超过10项,非关键项“不符合”的不超过2项。
《评审报告》中的评审结论表述为:评审组认为该质检机构在机构与人员、质量体系、仪器设备、检测工作、记录与报告、设施与环境六个方面,基本符合《国家林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条件》的要求。在申请承检的项目范围内,具备按照相关标准进行检测的能力,同意现场评审“基本通过”。对于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机构应在3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结果经报材料确认或者现场确认,评审组长签署意见后,报国家林业局。
(三)不通过:按照《评审细则》要求评审,评审条款为关键项有“不符合”的;或者“基本符合”和“不符合”的超过25项,其中关键项“基本符合”的超过10项,或者非关键项“不符合”的超过2项。
评审结论为“不通过”的,要在《评审报告》的评审结论中明确不通过的事实依据,并提出限期改进的建议。待改进后,被评审质检机构可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条 国家林业局对评审材料进行审查,并做出以下决定:
(一)经审查符合准予行政许可条件的,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办理《国家林业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二)经审查不符合准予行政许可条件的,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办理《国家林业局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三)评审材料严重失实的,另选派评审组重新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对批准的国家林业局质检机构以国家林业局公告形式进行公告。并颁发授权证书,准许刻制国家林业局质检机构印章。
第十二条质检机构和评审组成员,对评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可以向国家林业局质量标准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