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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行政复议充分发挥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是当前行政复议法修改的目标导向,亦是实现行政争议的"诉源治理",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必然选择。主渠道的功能定位要求"行政司法"理念的回归,行政复议在传统的依法行政监督功能基础上要实现社会治理功能的扩容,并要解决好国家复议体制改革的整体布局与地方改革创新的协调与平衡。行政复议申请范围、申请人资格、程序优化、行政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以及复议决定体系化等方面的革新,均应在尊重行政复议基本原理和运行规律的基础上,统筹谋划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差异化发展问题。以行政复议的率先发展带动整个行政司法体系的整合优化,将构成彰显行政复议主渠道目标辐射力的理想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