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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公共权力监督体系中主体要素的宪法建构问题,既有理论上的分歧,也有实践中的困惑,需要我们从法治理念、宪法规范、宪政实践等多重视角对执政党监督、人民政协监督、人大监督、司法审查、检察监督、公民监督、舆论监督等形态进行全面考量和科学把握,既要符合宪政发展的一般要求,又要体现中国特色,既要正视现实的不足,又要展望未来应然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