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检察机关在预防职务犯罪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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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近年来,职务犯罪问题凸显,这也成为激化党群矛盾、政群矛盾的重要因素之一,作为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的重要国家机关,检察机关在预防职务犯罪中的作用发挥至关重要,如何发挥好这一检察职能,以更好地预防职务犯罪值得我们进行深入地探讨。
  关键词:职务犯罪 检察机关 预防 定位
  职务犯罪是指担任一定职务的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谋取私利,滥用职权、不正确履行职责而实施的违背职责要求的依法应受刑事制裁的犯罪行为,其本质特征是权力商品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社会公共权力进行"权钱交易",以满足个人、家庭或小集体利益,其犯罪造成的危害较之其他刑事犯罪相比更甚,是一种严重的腐败现象,它是伴随着公共权力而产生的一种社会历史现象。一方面,中西方客观存在的经济利益差距导致一部分人心理失衡;另一方面,私有观念在适宜的土壤里必然膨胀,发育变异为腐败意识。在这样的心理、意识的支配下,对于少数有职有权而缺乏自制能力的人来说,以权谋私、贪污腐败在所难免。目前,如何采取有效的措施来切实控制和预防职务犯罪已越来越成为我国检察机关和有关部门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作为一名检察干警,笔者就此问题谈谈个人粗浅看法。
  一、职务犯罪成因及当前形势
  职务犯罪离不开两个因素,公共权力和个人利益。当公共权力为谋取个人利益而被滥用时,就会产生腐败,进而导致职务犯罪的发生,使"腐败在掌握政治权力的人和拥有财富的人之间架起了一座桥梁。"可见,腐败是任何社会都不可避免的现象,只不过程度轻重不同而已。在当前法律规制不甚不明确的背景下,拥有公共权力的官员可能发生不遵循原有的行为准则的行为。此时的职务犯罪的成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特权思想严重。在一些职务犯罪的干部中,往往拥有特权,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利当作耍特权的资本,认为自己可以不受法律约束,凌驾于法律之上。缺乏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和为人民甘于奉献的敬业精神,忘记了"权力来自于人民"、"人民公仆为人民"的宗旨。
  (二)政治素质低,法制观念淡薄。职务犯罪的干部大多没有良好的思想基础,又放松自身学习,没有严格自律。受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等腐朽思想文化的影响、侵蚀,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世界观、人生观错位,把手中的权力视为交换的筹码,以权谋私、权钱交易,把公正执法扔到脑后。同时,职务犯罪的干部大多没有牢固树立公正执法的思想观念,在实际工作中也就不可能自觉遵照法律规定做到依法办事。
  (三)监督制约机制松懈,制度流于形式。近年来,虽然各地各部门都普遍制定了相应的预防职务犯罪的规定、纪律、制度、办法等,但在具体落实上,却缺乏广度和深度,没有起到干部之间相互监督,部门之间相互制约的作用,法规制度失去了应有的约束力,成了一纸空文。
  (四)工作机制和管理方式未完善。少数基层领导对干部职务违纪违法导致的各种问题认识模糊,行动上也失察、失管、失控,对违纪违法干部无原则地加以袒护和纵容。领导干部的"一岗双责"制度,明确规定既要抓业务也要抓队伍建设,但少数领导往往只顾压任务定指标,忽视讲纪律,提要求;只注重完成工作任务指标数字,不检查完成任务的方法和手段,不检查制度规定的落实情况。因此,工作上满足于一般化的部署要求,缺乏深入检查;对违纪违法干部姑息迁就,缺乏教育;思想政治工作停留在表层,缺乏渗透到每个环节的具体措施。尤其是不能有效地启动预防机制,处理上又失之于宽。
  纵观职务犯罪者的堕落轨迹和其后的"悔罪书",细究其犯罪的心理根源如出一辙,无外乎"世界观偏执、价值观扭曲、人生观迷惘"之所致。我们可以看到当前社会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缺乏统一、全面的认识,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仍然只是停留在做表面文章上,缺乏实质性的行动,形式主义严重。我们可以看到,不管是采用什么形式的预防机制,也不管这种预防机制我们给它起个什么名字,实质上我们的工作仍然只是零敲碎打,不呈系统性,或者说仅仅是蜻蜓点水式,大家都是在做表面应付工作,很少有深入地去开展一些有益的建设性工作。当然,这与目前检察机关内部普遍存在从事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人员数量少且素质参差不齐,装备简陋,不适应预防工作的要求的现状是分不开的。因此,在当前的形势条件下,如何能系统全面的理解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如何能有效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还是存在相当大的难度。
  二、检察机关是预防职务犯罪的主力军
  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严格执法、加强监督无疑是其天职所在。在检察机关的诸多监督权能之中,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执法和守法情况进行监督是检察机关最重要的职能之一。从近些年来的情况看,我国检察机关在打击职务犯罪方面立下了赫赫战绩,惩治了一大批腐败分子,为国家挽回了巨大损失,受到了党和人民的称赞。对职务犯罪的查处和防范是人民检察院的重要职能,人民检察院既是职务犯罪的侦查机关,又是职务犯罪的公讼机关,同时还是职务犯罪的刑罚执行监督机关,相比其他部门和单位,检察机关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具有更为明显的职能优势,处于"主角地位"。检察院凭借其在我国司法系统中的特殊地位和职能,必将在整个犯罪预防工作中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
  根据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一般程序中的犯罪预防,检察机关主要负责审查、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的侦察和提起公诉;因此,检察机关对于有效的实施特殊预防和事后预防至关重要。检察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可以有效地剥夺他们的犯罪能力。例如被判处徒刑的罪犯将在一定期间内无法接触社会,便没有可能继续危害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被判处罚金或没收财产的罪犯,他们也在很大程度上失去了继续从事犯罪特别是经济犯罪的物质资源。美国探讨剥夺犯罪能力战略有效性的研究已得出以下一般性结论:(1)由于被关押的犯人没有机会去犯罪,剥夺犯罪能力政策预防了犯罪。(2)一小部分犯人实施了大部分的犯罪,如果剥夺他们的犯罪能力,一大批犯罪就会被防止。由此我们可以推论,只要检察机关依法行使其职权,实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其他司法机关的积极配合下就能有力地剥夺罪犯的犯罪能力,从而有效地预防其再犯罪,保证社会的长治久安。当然,检察机关依法批准逮捕、起诉犯罪嫌疑人,监督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并不仅仅意味着事后预防和特殊预防。显然,检察机关在给予犯罪分子严厉打击的同时也威慑了企图违法犯罪的潜在分子,使他们感到惩罚的代价要高于犯罪所带来的利益从而作出不去犯罪的理性选择,也杜绝了他们的侥幸心理,从而达到了事前预防的效果。   但是,检察机关仅仅通过一般程序是不足以根本上预防犯罪的。相对于罪犯而言,除死刑外,法律往往只能在一定期限内剥夺其犯罪能力,但无法有效地阻止其在此期限以后继续犯罪。而就潜在的犯罪分子而言,简单的威吓和震慑也仅能起到短期的作用,不足以彻底清除其犯罪意图。因此,越来越多的学者和司法界人士认识到,要使犯罪预防工作达到一个更高的水准,更为重要的是从内心深处改造罪犯,矫正其反社会的心理。而对于人民群众,则是要提高其法律意识,增强其法治观念,即通过宣传教育使其自觉遵纪守法。我国的许多检察机关也深刻地认识到了这一点,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了卓有成效的犯罪心理矫正工作。检察机关不仅可以通过矫正策略更好地实现特殊预防和事后预防,而且可以凭借其特殊的法律地位,采取多种形式说服教育广大人民群众,使人们自觉守法,积极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从而达到良好的事先预防与一般预防效果。
  检察机关完全可以利用其优势,结合办案对公民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具体应作好以下工作: (一)着眼于惩处,强化打击犯罪。人民检察机关是国家司法机关,惩治腐败、打击犯罪是其光荣的使命。只有对"已然"的职务犯罪分子予以严厉打击,才能彻底打掉嚣张气焰,这也是全面行使检察职能的题中应有之意。离开了对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处,预防和惩处职务犯罪也就成了一句空话。同时,严打手段的使用,还可以震慑和警戒职务犯罪边缘人群,起到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的双重功效。(二)着眼于教育,强化个案预防。检察机关结合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精心选取其中带有典型性、普遍性的个案,结合办理案件过程中的心得体会,以案例分析、法制讲座等形式向发案单位、部门乃至整个行业体系进行个案剖析,教育和警示该部门、行业的公职人员廉洁奉公、恪尽职守,杜绝类似案件在自己的身上和本单位、本部门和本行业再次发生。(三)着眼制度保障,强化建章立制。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必然触及发案单位在规章制度方面存在的不健全乃至疏漏等问题。在作好打击职务犯罪工作的同时,检察机关要针对发案单位所存在的问题作好"堵漏"工作,杜绝"跑、冒、滴、露"现象的发生,保证各种规章制度健全、有效,既防止出现相互交叉的互容现象,又要防止出现彼此缺乏必然联系的"断条"现象,使规章制度形成连接有序的链条,不给职务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四)着眼于思想教育,强化法纪教育。通过典型案例剖析和预防职务犯罪讲座等形式,针对不同单位、行业和部门的具体特点,对公职人员进行政治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促使其自觉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增强其政治法律意识,强化其守法观念,即使其基于精深的政治理论素养而对职务犯罪"不能为",又使其慑于法律的威严而对职务犯罪"不敢为",从根本上清除职务犯罪的动因。(五)着眼于建立监督机制,强化监督制约。"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走向腐败",无数活生生的案例反复地论证着这一论述。检察机关作为宪法规定的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严格执法、加强监督无疑是其天职所在。检察机关要紧密结合办案,以建立、健全法律监督为龙头,与有关部门共同织就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党派监督、群众监督的监督大网,使每个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事事、时时、处处受到应有的监督和制约,使其合理、有效地行使手中的权力。(六)着眼于信息建设,强化信息库建设。结合所办案件,通过一个时段内各类职务犯罪案件基本情况的比较研究,剖析职务犯罪案件的多发部位、时段、作案动机、手段等带有普遍性的问题,以便提出对今后工作有重要指导意义的带有全局性、科学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的预防职务犯罪发展趋势预测信息。同时,要注意研究开发职务犯罪案件统计分析、发案规律等方面的信息系统,广泛收集和利用同预防职务犯罪有关的信息资料,对典型案例和特定项目实行分类建档管理。(七)着眼于法制宣传教育,作好综合治理。检察机关要突出检察业务特点,全面落实检察环节上的各项综合治理措施,结合履行检察职能开展法制宣传工作。针对特定时期的职务犯罪倾向,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扩大法制宣传的覆盖面,采取群众所喜闻乐见的各种形式(如新闻发布会、大要案追踪、以案说法、电视专题报道等)进行法制宣传,从而进一步提高干部群众的法治观念和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增强抵御犯罪的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通过这些宣传教育,必将使广大人民群众深切感受到遵纪守法的必要性,大大降低犯罪发生的可能性。
  国家机器是依靠各级公务员运转的,如果公务员不能正确行使其权力,政府的管理机能便会失效,人民群众将会对国家失去信心,违法犯罪必将盛行,如果此时司法腐败也在加剧,情况将变得更糟。司法一旦与腐败结缘,社会就会陷人重重冤情、烈烈酷情与不公、不义、不平之中。若是不能守好社会的最后一道正义防线,人们的善恶观念将受到扭曲,坏人得益好人受损的局面则会使违法犯罪四处蔓延。司法腐败还会造成民间的一些损害无法通过正常的司法程序得到救济,由此可能引发私力救济并造成犯罪。因此,检察机关作为查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专门机构,若能有效地抵制职务犯罪'惩处贪污腐败,必将大大的净化社会风气,防止个人的腐化堕落,同时会增进人们对政府的信心,坚定其与犯罪分子作斗争的决心,从而间接地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
  作者简介:陈加奎,男,汉族,1975年4月出生,浙江苍南人,大学本科学历,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干部,研究方向:检察基础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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