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平台传播欺诈信息的刑事责任认定

来源 :中国检察官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qqanj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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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rn2020年8月至12月间,被告人张某某等为实施诈骗,在某知名网络平台多次发布能够办理“淘宝贷款”的欺诈信息.在此过程中,平台要求被告人提供公司法人复印件、公司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被告人虽按照要求提交了材料,但所提交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并不包含贷款事项,平台对此亦未严格审核.在被告人向网络交易平台支付20万余元信息推广费后,平台发布了相关欺诈信息,欺诈信息被点击数达到8万余次.在此过程中,平台工作人员收取了被告人1000余元的红包,并被要求“帮忙快点发布”.被害人在网络平台上看到信息后,通过该网络平台客服进行转接,用微信、电话等方式与被告人取得联系,咨询贷款事宜.被告人之间配合使用“贷款话术”,通过编辑制作“淘宝贷款”额度、贷款过程视频、发送贷款短信等方式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对300余名不特定人员实施诈骗,涉案金额合计人民币260万余元.
其他文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要求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参照”指导性案例.“应当”与“参照”在语义表象上看似存在逻辑悖论,但却暗含适用指导性案例的逻辑推演方式与特点;“可以引述”表明检察官对指导性案例的援引方式具有自主选择权;对检察官苛以强制注意义务、在特殊案件中设置强制报告程序,并借助背离报告制度和援引报告制度,可以对检察指导性案例事实上的强制效力形成保护圈,保障其有效实施.
对于合同欺诈行为,存在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的罪与非罪的重大区分,由于两者的行为方式高度相同,在司法实践中极易混淆.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可从行为人的主观动机、行为指向、行为效果、侵犯的客体对象、非法占有的内容等方面加以区别,认定的关键在于非法占有目的.具体到对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推定,应遵循客观真实、因果联系、主客观一致、重视反驳反证等原则,综合考察行为人的签约基础、履行行为、对取得财产的处置情况、相对人的认知情况、不履约的原因、违约后的态度等因素准确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