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2008年5月12日地震中,都江堰市光亚学校正在上课的高中教师范美忠叫了一声“地震了”,自顾自第一个跑到了操场上。5月22日,范美忠在天涯社区“闲闲书话”版发表实名博文《那一刻地动山摇——“5.12”汶川地震亲历记》,之后他又发表《我为什么写〈那一刻地动山摇〉》,他为自己的逃跑行为辩护,说自己“是一个追求自由和公正的人,却不是先人后己勇于牺牲的人!”还说“你有救助别人的义务,但你没有冒着极大生命危险救助的义务,如果别人这么做了,是他的自愿选择,无所谓高尚!如果你没有这么做,也是你的自由,你没有错!先人后己和牺牲是一种选择,但不是美德!”
范美忠以一种“并不崇高”的面目出现,他的“异端”言论不断挑战人们的传统价值观:他声称自己没有牺牲自己生命的义务去营救地震中的学生,在这种情况下除了女儿,甚至他连妻子和母亲都不会救!一位教师公然地挑战全国人民的传统道德价值观,引起了人们惊涛骇浪般的愤怒指责。他的这番话激怒了网民,其不孝言论,堪比孔融“父之于子,当有何亲?论其本意,实为情欲发耳;子之于母,亦复奚为?譬如寄物瓶中,出则离矣。”其临“震”脱逃,放弃学生,网友送他一个“范跑跑”的外号,也有人赠他“范先生”称呼,暗含“先人而生”的讽意,甚至国外也送他一个“Runner Fan”的称号,不明真相的人们可能以为这是一个2008年北京奥运的田径选手。
简而言之,“范美忠事件”是个非常复杂的问题。跑得对不对,既便对专家学者来说,亦存在着巨大的分歧和对峙,时至今日,“范美忠事件”仍然是个充满争议性的话题。本文着眼于范美忠“跑”之行为,试就文本意义上的“范美忠事件”作一讨论。
跑还是不跑?这是个问题
恰如哈姆雷特之疑问:“To be or not to be: that is the question.”身处八级地震中的范美忠也面临着这样的生死拷问。
从社会角色来看,范美忠面临着多重角色冲突。即作为普通人,他有追求个体生命自由的权利,这种权利神圣不容侵犯。任何无视这种生命权利的人,都是违反人性,极其专制野蛮的;任何声称不保护个体生命权利的法律,都是应当废除的恶法。作为教师,其职业伦理又要求他在地震中不能弃学生于不顾,理应承担警示、组织、疏散、救助的义务。尽管教师职业规范中没有如此详细的规定,但保护学生是应有之义。
这种角色冲突反映在对待“跑”这个问题上,表现为两种针锋相对的态度。作为普通人之“跑”,乃为正常逃生行为,跑得越快就越好,范美忠跑第一不但不应当被批评还应该被大加表扬。作为教师之“跑”,乃为“逃避责任”之跑,可以看成是对学生安全的“无所作为”,应该受到批评和谴责。
作为教师之“跑”,
是法律问题还是道德问题
显然,范美忠自我辩护理由基础在于普通人之“跑”。但是范美忠作为教师之“跑”,却导致了法律与道德之争。即教师之“跑”是一个法律领域内的问题,还是一个道德领域内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条规定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在发生地震、洪水、泥石流、台风等自然灾害和重大治安、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时,教育等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转移、疏散学生,或者采取其他必要防护措施,保障学校安全和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第五十六条规定:“校园内发生火灾、食物中毒、重大治安等突发安全事故以及自然灾害时,学校应当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教职工参与抢险、救助和防护,保障学生身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关于突发事件来临时,教师应当怎样做,法律是没有明确规定的,反而更多的是关于教育部门和学校职责的规定。
那么教师作为学校的工作人员,是否承担相应的责任呢?应该怎样理解教师的职业责任呢?显然,不能把学校责任和教师责任混为一谈。认为教师是学校的一部分,进而认为教师理应承担责任,这是对法律的一种误读。假设学校侵犯教师权益,那么法律应追究学校的责任,而不是追究学校内部每个教师的责任。因为,学校责任在于建立一套制度和机制,建立与否和执行如何才是判断的依据。如果没有建立这样一套制度和机制,那么学校应承担责任。
质言之,学校和教育部门是否建立一套地震灾害应急预案和防护措施是教师应否承担法律责任的前置条件之一。如果教师没有接受相关专业培训和应急训练,而让教师承担救护学生的义务,显然逾越了教师职业能力。广泛使用的两种类比便有可驳之处:将教师类比为警察或飞机驾驶员,没有看到警察或飞机驾驶员受到的专业训练和配备的必备器械;将教师类比为泰坦尼克号的船长,没有看到泰坦尼克号船长的先前理性选择行为已经为其义务提供了根据,比如选择什么航线、选择什么时间、选择什么船员、以及对可能的风险等级作何判断等等 。
不可否认,个人理性选择是教师应否承担责任的前置条件之一。醉汉因为醉酒驾驶致人伤亡,并不能因其酗酒而免于法律惩罚。这是因为,选择是否驾驶前饮酒是其个人理性选择的结果,并不能成为逃避法责的遁词。地震是不可预测、不可避免、不可抗拒的自然力,范美忠没有前置的可归责于自己理性选择的原因。比如明知教学楼即将倒塌,仍然放任学生在里面学习;理应参加学校组织的防震培训和演习,仍然置之不理拒不参加 。
新《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特别增加了“保护学生安全”的条款。不能把教师这种“保护学生安全”的责任理解为一种无限责任,更不能理解为“以命换命” 。否则,即便如谭千秋老师一样,舍命保护学生,哪怕有一名学生出现意外,则师德仍有遭受指摘之处。老师之于学生的救助义务,正如警察之于被挟持的人质,其义务在于克服危险,尽最大努力去解救人质,而非用自己的性命去换人质的命。老师对学生的救助,同样应当是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去救助,而非“以命换命”。范美忠和学生都是地震中的弱者,都是需要保障安全的对象。范美忠的行为尽管不高尚,与谭千秋的英雄行为具有极大的差别,但是不违法。
范美忠备过课,但没有备过组织学生逃生的课。这不能完全怪他。由上分析可知,范美忠作为教师之“跑”不应当是一个法律问题,而应该是一个道德问题。范美忠在师德方面存在瑕疵,这是一个可以继续在道德领域争论的话题。
诚然,范美忠是挣扎于道德底线边上的,这条底线处于形迹可疑、面目模糊的地方,作为“自然人”的法律权利与“职业角色”的道德义务出现了巨大的裂痕。尽管地震特别强烈,时间极为紧迫,他本人当时的反应只是一种本能反应。但反省自我,特别是范美忠言论有不当之处,甚至滑向“道德虚无主义”,通过对“英雄”的消解,达到逃避道德义务的目的。
“范美忠事件”的文本意义
法律是从维护社会正义和秩序的角度出发,禁止人们“恶”的行为;而道德则是从倡导人们从“善”为出发点,提出了对于人的一般行为准则的更高要求。可以肯定的是,善是人们的普遍追求,但是善必须是个体“理性的自觉和意志的自愿”。如果忘却了这一点,以道德的大棒来驱赶每个人,最终会导致道德的暴政,进而造成“人性的虚伪与伪善”。文革有一个响亮的口号:“狠斗私字一闪念”,尽管它以一种义正辞严的方式,却对中国传统道德起到了最具破坏性的瓦解作用。“毫不利己,专门利人”本是道德理想的最高境界,本是人类精神家园最宝贵、最应呵护的花朵,竟然会演变成一场灾难,这就是道德专制的恶果。这么多年,政治和社会观念的一个巨大进步就是,确立“以人为本”的基本原则,从牺牲论、代价论到尊重每一个人的权利。
随着多元化价值观时代的来临,我们必须学会宽容和理解。诚如《南方周末》载文指出的那样,范美忠是社会中的“异端”,这种异端更多是一种言论上的“异端”。 现代社会是一个价值多元化的社会,当下中国也表现出了一种宽容兼包的气度。无可否认,一个国家中既有主流价值观,也有非主流价值观;国际社会中既有西方价值观,又有东方价值观;持非主流价值观的人不需要向持主流价值观的人认错、道歉,正如持有东方价值观的国家不需要向持有西方价值观的国家屈服、遵从一样。多种价值观存在着一种不可通约的现象,主流价值观不能通过强制,甚至恐怖的手段来寻求非主流价值观表面的驯服。民主要求尊重大多数人的意见,共和要求多数派尊重少数派,并与他们和谐共处。多数派不能强迫少数派接受自己的意见,即“防止多数的暴政”。
然而,尊重每个人的自主选择,并不意味着个人私德是“怎么都行”的放任自流。范美忠思想带有存在主义色彩,即过分强调个人价值的独特性,个体对道德价值的自主选择、自由意志,从而走向“去道德化”的泥沼。其思想的短板在于没有将个人纳入社群的视域之中,即个人不可能脱离社群而单独存在。社群要求达成多种价值观的和解,维护共同利益的“最大公约数”,只有通过“你我”共同交往对话协商才能形成公共理性和价值共识,从而形成公共道德伦理 。
面对这一无奈事实,我们将越来越清晰地认识到:刘汉希望小学的监工更是一名无名英雄,他严格地监督管理工程的每道工序,对于沙子里的小石头都要精选出来,为了保证质量不惜天天与人吵架。同样,桑枣中学校长叶至平也是一位大英雄,他不断加固教学楼,坚持地震演练,地震时1分36秒全校学生2400多人全部安全疏散。功夫在平时,只有平时有防范,才能最大效率地保障师生安全。
范美忠的困境在于:在没有可靠保障和时间极端紧迫的条件下,如果保护学生,教师可能面临失去生命的巨大风险;如果自己先跑,学生可能面临更大的失去生命的巨大风险。矛盾尖锐对立,并非毫无破解之处。即在“自己先跑”和“学生先跑”之间达成和解。
我们要求的是一种制度安排和技术设计,这种制度是一种结构良好的制度,在这种制度安排下,无论老师领头先跑,还是学生有秩序先跑,都是可以接受的。这种技术设计是程序良好的,具有可操作性,可重复性,可以最大程度避免悲剧的发生。这就是“范美忠事件”给我们的启发。
(作者单位:浙江杭州余杭区塘栖三中湖北枣阳第四中学)
范美忠以一种“并不崇高”的面目出现,他的“异端”言论不断挑战人们的传统价值观:他声称自己没有牺牲自己生命的义务去营救地震中的学生,在这种情况下除了女儿,甚至他连妻子和母亲都不会救!一位教师公然地挑战全国人民的传统道德价值观,引起了人们惊涛骇浪般的愤怒指责。他的这番话激怒了网民,其不孝言论,堪比孔融“父之于子,当有何亲?论其本意,实为情欲发耳;子之于母,亦复奚为?譬如寄物瓶中,出则离矣。”其临“震”脱逃,放弃学生,网友送他一个“范跑跑”的外号,也有人赠他“范先生”称呼,暗含“先人而生”的讽意,甚至国外也送他一个“Runner Fan”的称号,不明真相的人们可能以为这是一个2008年北京奥运的田径选手。
简而言之,“范美忠事件”是个非常复杂的问题。跑得对不对,既便对专家学者来说,亦存在着巨大的分歧和对峙,时至今日,“范美忠事件”仍然是个充满争议性的话题。本文着眼于范美忠“跑”之行为,试就文本意义上的“范美忠事件”作一讨论。
跑还是不跑?这是个问题
恰如哈姆雷特之疑问:“To be or not to be: that is the question.”身处八级地震中的范美忠也面临着这样的生死拷问。
从社会角色来看,范美忠面临着多重角色冲突。即作为普通人,他有追求个体生命自由的权利,这种权利神圣不容侵犯。任何无视这种生命权利的人,都是违反人性,极其专制野蛮的;任何声称不保护个体生命权利的法律,都是应当废除的恶法。作为教师,其职业伦理又要求他在地震中不能弃学生于不顾,理应承担警示、组织、疏散、救助的义务。尽管教师职业规范中没有如此详细的规定,但保护学生是应有之义。
这种角色冲突反映在对待“跑”这个问题上,表现为两种针锋相对的态度。作为普通人之“跑”,乃为正常逃生行为,跑得越快就越好,范美忠跑第一不但不应当被批评还应该被大加表扬。作为教师之“跑”,乃为“逃避责任”之跑,可以看成是对学生安全的“无所作为”,应该受到批评和谴责。
作为教师之“跑”,
是法律问题还是道德问题
显然,范美忠自我辩护理由基础在于普通人之“跑”。但是范美忠作为教师之“跑”,却导致了法律与道德之争。即教师之“跑”是一个法律领域内的问题,还是一个道德领域内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条规定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在发生地震、洪水、泥石流、台风等自然灾害和重大治安、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时,教育等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转移、疏散学生,或者采取其他必要防护措施,保障学校安全和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第五十六条规定:“校园内发生火灾、食物中毒、重大治安等突发安全事故以及自然灾害时,学校应当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教职工参与抢险、救助和防护,保障学生身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关于突发事件来临时,教师应当怎样做,法律是没有明确规定的,反而更多的是关于教育部门和学校职责的规定。
那么教师作为学校的工作人员,是否承担相应的责任呢?应该怎样理解教师的职业责任呢?显然,不能把学校责任和教师责任混为一谈。认为教师是学校的一部分,进而认为教师理应承担责任,这是对法律的一种误读。假设学校侵犯教师权益,那么法律应追究学校的责任,而不是追究学校内部每个教师的责任。因为,学校责任在于建立一套制度和机制,建立与否和执行如何才是判断的依据。如果没有建立这样一套制度和机制,那么学校应承担责任。
质言之,学校和教育部门是否建立一套地震灾害应急预案和防护措施是教师应否承担法律责任的前置条件之一。如果教师没有接受相关专业培训和应急训练,而让教师承担救护学生的义务,显然逾越了教师职业能力。广泛使用的两种类比便有可驳之处:将教师类比为警察或飞机驾驶员,没有看到警察或飞机驾驶员受到的专业训练和配备的必备器械;将教师类比为泰坦尼克号的船长,没有看到泰坦尼克号船长的先前理性选择行为已经为其义务提供了根据,比如选择什么航线、选择什么时间、选择什么船员、以及对可能的风险等级作何判断等等 。
不可否认,个人理性选择是教师应否承担责任的前置条件之一。醉汉因为醉酒驾驶致人伤亡,并不能因其酗酒而免于法律惩罚。这是因为,选择是否驾驶前饮酒是其个人理性选择的结果,并不能成为逃避法责的遁词。地震是不可预测、不可避免、不可抗拒的自然力,范美忠没有前置的可归责于自己理性选择的原因。比如明知教学楼即将倒塌,仍然放任学生在里面学习;理应参加学校组织的防震培训和演习,仍然置之不理拒不参加 。
新《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特别增加了“保护学生安全”的条款。不能把教师这种“保护学生安全”的责任理解为一种无限责任,更不能理解为“以命换命” 。否则,即便如谭千秋老师一样,舍命保护学生,哪怕有一名学生出现意外,则师德仍有遭受指摘之处。老师之于学生的救助义务,正如警察之于被挟持的人质,其义务在于克服危险,尽最大努力去解救人质,而非用自己的性命去换人质的命。老师对学生的救助,同样应当是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去救助,而非“以命换命”。范美忠和学生都是地震中的弱者,都是需要保障安全的对象。范美忠的行为尽管不高尚,与谭千秋的英雄行为具有极大的差别,但是不违法。
范美忠备过课,但没有备过组织学生逃生的课。这不能完全怪他。由上分析可知,范美忠作为教师之“跑”不应当是一个法律问题,而应该是一个道德问题。范美忠在师德方面存在瑕疵,这是一个可以继续在道德领域争论的话题。
诚然,范美忠是挣扎于道德底线边上的,这条底线处于形迹可疑、面目模糊的地方,作为“自然人”的法律权利与“职业角色”的道德义务出现了巨大的裂痕。尽管地震特别强烈,时间极为紧迫,他本人当时的反应只是一种本能反应。但反省自我,特别是范美忠言论有不当之处,甚至滑向“道德虚无主义”,通过对“英雄”的消解,达到逃避道德义务的目的。
“范美忠事件”的文本意义
法律是从维护社会正义和秩序的角度出发,禁止人们“恶”的行为;而道德则是从倡导人们从“善”为出发点,提出了对于人的一般行为准则的更高要求。可以肯定的是,善是人们的普遍追求,但是善必须是个体“理性的自觉和意志的自愿”。如果忘却了这一点,以道德的大棒来驱赶每个人,最终会导致道德的暴政,进而造成“人性的虚伪与伪善”。文革有一个响亮的口号:“狠斗私字一闪念”,尽管它以一种义正辞严的方式,却对中国传统道德起到了最具破坏性的瓦解作用。“毫不利己,专门利人”本是道德理想的最高境界,本是人类精神家园最宝贵、最应呵护的花朵,竟然会演变成一场灾难,这就是道德专制的恶果。这么多年,政治和社会观念的一个巨大进步就是,确立“以人为本”的基本原则,从牺牲论、代价论到尊重每一个人的权利。
随着多元化价值观时代的来临,我们必须学会宽容和理解。诚如《南方周末》载文指出的那样,范美忠是社会中的“异端”,这种异端更多是一种言论上的“异端”。 现代社会是一个价值多元化的社会,当下中国也表现出了一种宽容兼包的气度。无可否认,一个国家中既有主流价值观,也有非主流价值观;国际社会中既有西方价值观,又有东方价值观;持非主流价值观的人不需要向持主流价值观的人认错、道歉,正如持有东方价值观的国家不需要向持有西方价值观的国家屈服、遵从一样。多种价值观存在着一种不可通约的现象,主流价值观不能通过强制,甚至恐怖的手段来寻求非主流价值观表面的驯服。民主要求尊重大多数人的意见,共和要求多数派尊重少数派,并与他们和谐共处。多数派不能强迫少数派接受自己的意见,即“防止多数的暴政”。
然而,尊重每个人的自主选择,并不意味着个人私德是“怎么都行”的放任自流。范美忠思想带有存在主义色彩,即过分强调个人价值的独特性,个体对道德价值的自主选择、自由意志,从而走向“去道德化”的泥沼。其思想的短板在于没有将个人纳入社群的视域之中,即个人不可能脱离社群而单独存在。社群要求达成多种价值观的和解,维护共同利益的“最大公约数”,只有通过“你我”共同交往对话协商才能形成公共理性和价值共识,从而形成公共道德伦理 。
面对这一无奈事实,我们将越来越清晰地认识到:刘汉希望小学的监工更是一名无名英雄,他严格地监督管理工程的每道工序,对于沙子里的小石头都要精选出来,为了保证质量不惜天天与人吵架。同样,桑枣中学校长叶至平也是一位大英雄,他不断加固教学楼,坚持地震演练,地震时1分36秒全校学生2400多人全部安全疏散。功夫在平时,只有平时有防范,才能最大效率地保障师生安全。
范美忠的困境在于:在没有可靠保障和时间极端紧迫的条件下,如果保护学生,教师可能面临失去生命的巨大风险;如果自己先跑,学生可能面临更大的失去生命的巨大风险。矛盾尖锐对立,并非毫无破解之处。即在“自己先跑”和“学生先跑”之间达成和解。
我们要求的是一种制度安排和技术设计,这种制度是一种结构良好的制度,在这种制度安排下,无论老师领头先跑,还是学生有秩序先跑,都是可以接受的。这种技术设计是程序良好的,具有可操作性,可重复性,可以最大程度避免悲剧的发生。这就是“范美忠事件”给我们的启发。
(作者单位:浙江杭州余杭区塘栖三中湖北枣阳第四中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