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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请求与抗辩关系,在民法中也存在,在合同法中做了专门的规定.而票据抗辩与民法上的抗辩有很大差别,有自己的特点.票据为流通证券,票据的一个重要机能就在于流通.为了保证票据的流通性,票据上的权利转让通过背书方式进行,票据的转让远较普通债权的让与频繁,如果适用民法上有关抗辩的的规定,即票据转让,债务人对原债权人的抗辩,对新债权人仍有效,这就会使受让票据的人望而生畏,必然使票据的流通成为不可能.因此,票据法不能适用民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