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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产权关系上,因国家(政府)税收优惠等所形成的财产产权应界定给独立学院;对独立学院的经济性扶持,若明确为无偿馈赠划拨,国家(政府)就不应追索产权;而明确为投资关系的,国家(政府)应追索产权."品牌"产权应界定给母体高校,投入的无形资源所有权应归属于母体高校,收益权归属于从事教学管理的个人或组织.合作者拥有办学所需的各项条件和设施的产权.独立学院与学生(家长)的产权关系就是教育服务的生产与购买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