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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听广播、看电视的时候,经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况:有些播音员、主持人普通话很标准,声音也很动听,但空话连篇、言之无物、语气刻板、神情做作,往往词不达意,令人生厌;有些播音员、主持人普通话不算标准,声音也略有缺陷,但是主题鲜明、词约意丰、生动流畅、真挚自然,虽然稍有瑕疵,常常令人叫绝。这就很容易让人产生这样一种印象:普通话标准与否对播音和主持来说意义不大。甚至有人认为,普通话越标准就越僵化,而普通话越不标准则越自然、越深刻。我们该如何看待这种现象?又该怎样认识广播电视有声语言规范呢?
关于广播电视有声语言规范,有狭义与广义两种理解:狭义规范指语言手段的规范;广义规范指有声语言表达整体的规范。在狭义理解中,规范有比较明确的标准,只针对有声语言表达的一部分,即语音正确,合乎语法,用词准确。规范的语言是良好传播效果的基础条件之一,但二者之间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在这个层面上,“规范了传播效果一定好”或者“越规范传播效果越好”这样的说法缺乏逻辑上的说服力;广义的理解里,规范的对象是有声语言表达整体。整体由各部分构成,不仅包括语音、语法、词汇,还包括构成有声语言表达的其他部分,它们彼此协调,形成统一的整体。广义的规范指合乎一定传播要求的表达标准。在这个层面上,规范和传播效果则存在着不可分割的因果关系。
可以看出,狭义的规范只是表达的基础,广义的规范又不局限于话语手段本身,因此,普通话标准固然和良好的表达效果没有必然联系,而普通话不标准就自然生动、深刻也纯属无稽之谈。无论是狭义的理解还是广义的看法,规范的立足点和着眼点都只能是有声语言传播整体的需要。我们认为,立足于有声语言整体的和谐,既是规范的目的,也是规范的标尺。只有强调整体和谐,才能解决有声语言规范中遇到的问题。
整体和谐要求下的规范观:
1.规范是大众传播的起点和方向,是大众传播的基本前提和基本要求。
离开了规范的传播,很难成为大众的。即使是在追求“分众化”和“本土化”的今天,大众传媒仍然要坚持规范,这对于进行有效交流、传播先进文化、维护社会统一、保持民族特色都有着积极的意义,也是媒体实现利益最大化的重要保证。因此,从总体上来说,坚持规范是大方向,这一点不容动摇。整体和谐不是为了消解规范,也不可能消解规范。
2.从具体的实践来看,规范是相对的,不存在一成不变的固定的模式。
规范在宏观上指向整体,立足于传播效果;中观上强调部分之间的协调,不对表达过程进行“格式化”,也不对具体传播样态进行强制化;微观上容纳丰富多样的表现方法和实现手段,不表现为每字、每句、每一语气的“不可越雷池一步”。
首先,规范作为一种要求或者说诉求,具有笼括性、模糊性和指导性。规范是一种基点,而不是或不呈现为某种特定样态的范本。
其次,规范与普遍存在的局部变异在不同层面上共存。规范自然包含在整体稳定的前提下其组成部分的丰富多样。张颂教授认为,“整体和谐并非全部和谐、一切和谐、各个局部全部和谐。因此,并不排除局部不和谐、个别不和谐;但在总体上,却能达成和谐,局部不影响全局,个别不影响一般”。局部不和谐与整体和谐之间有量的关系,过量的局部不和谐会改变整体的性质,导致整体的不和谐,“如果达不到整体的要求,如果‘不完美’的地方超量了,造成了整体不和谐,那自然会远离美感,真的变成‘丑’了。”①
3.规范是分层次的,不存在平面化的单一样板。
张颂教授把语言规范分为三层:“对不对”、“准不准”、“美不美”。②其中,“对不对”是有声语言大众传播的起码要求,也应该被看做是进入规范的“门槛”,“对”了才有交流的可能,才能实现“信息共享”;“准不准”应是有声语言传播的常态,是传播规范的中间层面,“准”了才有信息的“无损耗”传收,才会达到“认知共识”;“美不美”是有声语言传播的高境界,“美”了才会在“愉悦共鸣”中达到潜移默化、“润物无声”的传播目的。
4.整体和谐要求下的规范存在不同的“模式”。
由于受众对不同媒体风格、不同节目类型、不同播音方式有不同的适应程度、心理预期和特殊要求(建立在传播实现的基础上),从而使有声语言表达表现出纷繁多样的样态,在规范方面也是如此。
不同的节目类型、不同的内容定位,会有不同的形式要求,从而有不同的表现形态。试以新闻类节目为例加以说明。新闻类节目以信息的准确传收为主要目的,内容上讲究真实、新颖、信息量大,表现上追求清晰、准确、新鲜、生动。实际上,不管是内容还是形式,要完全满足以上要求,往往很难。而同时满足内容和表现的要求,实现二者的完美结合更是一种理想状态。但达不到以上理想要求,并不意味着传播的完全失败。这里面存在着不同的情况,比如说,虽然说不上准确、生动,但比较明晰地传达了真实、新颖的信息,理应被当做基本完成了传播任务。而即便是清晰、准确甚至生动的表现,但如果所传达信息缺乏新意、信息含量小,即便不是播音员、主持人的直接过错,作为整体的有声语言传播仍然是失败的。
5.语言手段的规范在整体和谐中存在弹性变化。
在整体和谐中,语言手段的规范仍然是重要的。语言手段存在一个“临界值”,即“对不对”。在这一“临界值”上,规范的意义巨大,甚至可以决定大众传播的一切。低于这一临界值,大众传播就无法实现,传播效果趋于零;而一旦跨越了这个临界值,其作用和地位在整个系统中便会随着规范程度的提高而逐渐削弱其“初值敏感”,其他因素的作用和意义则逐渐加强。当然,应该认识到的是,这一“临界值”的实际边界是模糊的,大致体现为大众传播能否实现,实现的程度及其效果如何。那些在语言手段规范方面存在问题、但整体效果尚可的有声语言表达,可以理解,也可以在特定情境下接受,但不等于可以提倡。而达不到规范的“下限”,甚至故意不规范,必然影响到广播电视有声语言传播的应有效果,自然在“弹性空间”之外了。
整体和谐要求我们在看待问题时要有整体思维,在进行广播电视有声语言表达时讲究整体感,追求和谐之美。整体和谐概念的引入,便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广播电视有声语言表达的样态多样化和风格多样化,便于我们形成更具广泛意义、更具实用价值的规范观念和规范标准。整体和谐要求下的规范显示了在其底线以上存在着的弹性空间,同时也为规范提出了更为全面的要求和更为明确的方向。
注释:
①张颂:《朗读美学》,北京广播学院出版社,2002年,277页。
②张颂:《播音语言规范化三题》《中国广播电视学刊》1997年第8期。
关于广播电视有声语言规范,有狭义与广义两种理解:狭义规范指语言手段的规范;广义规范指有声语言表达整体的规范。在狭义理解中,规范有比较明确的标准,只针对有声语言表达的一部分,即语音正确,合乎语法,用词准确。规范的语言是良好传播效果的基础条件之一,但二者之间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在这个层面上,“规范了传播效果一定好”或者“越规范传播效果越好”这样的说法缺乏逻辑上的说服力;广义的理解里,规范的对象是有声语言表达整体。整体由各部分构成,不仅包括语音、语法、词汇,还包括构成有声语言表达的其他部分,它们彼此协调,形成统一的整体。广义的规范指合乎一定传播要求的表达标准。在这个层面上,规范和传播效果则存在着不可分割的因果关系。
可以看出,狭义的规范只是表达的基础,广义的规范又不局限于话语手段本身,因此,普通话标准固然和良好的表达效果没有必然联系,而普通话不标准就自然生动、深刻也纯属无稽之谈。无论是狭义的理解还是广义的看法,规范的立足点和着眼点都只能是有声语言传播整体的需要。我们认为,立足于有声语言整体的和谐,既是规范的目的,也是规范的标尺。只有强调整体和谐,才能解决有声语言规范中遇到的问题。
整体和谐要求下的规范观:
1.规范是大众传播的起点和方向,是大众传播的基本前提和基本要求。
离开了规范的传播,很难成为大众的。即使是在追求“分众化”和“本土化”的今天,大众传媒仍然要坚持规范,这对于进行有效交流、传播先进文化、维护社会统一、保持民族特色都有着积极的意义,也是媒体实现利益最大化的重要保证。因此,从总体上来说,坚持规范是大方向,这一点不容动摇。整体和谐不是为了消解规范,也不可能消解规范。
2.从具体的实践来看,规范是相对的,不存在一成不变的固定的模式。
规范在宏观上指向整体,立足于传播效果;中观上强调部分之间的协调,不对表达过程进行“格式化”,也不对具体传播样态进行强制化;微观上容纳丰富多样的表现方法和实现手段,不表现为每字、每句、每一语气的“不可越雷池一步”。
首先,规范作为一种要求或者说诉求,具有笼括性、模糊性和指导性。规范是一种基点,而不是或不呈现为某种特定样态的范本。
其次,规范与普遍存在的局部变异在不同层面上共存。规范自然包含在整体稳定的前提下其组成部分的丰富多样。张颂教授认为,“整体和谐并非全部和谐、一切和谐、各个局部全部和谐。因此,并不排除局部不和谐、个别不和谐;但在总体上,却能达成和谐,局部不影响全局,个别不影响一般”。局部不和谐与整体和谐之间有量的关系,过量的局部不和谐会改变整体的性质,导致整体的不和谐,“如果达不到整体的要求,如果‘不完美’的地方超量了,造成了整体不和谐,那自然会远离美感,真的变成‘丑’了。”①
3.规范是分层次的,不存在平面化的单一样板。
张颂教授把语言规范分为三层:“对不对”、“准不准”、“美不美”。②其中,“对不对”是有声语言大众传播的起码要求,也应该被看做是进入规范的“门槛”,“对”了才有交流的可能,才能实现“信息共享”;“准不准”应是有声语言传播的常态,是传播规范的中间层面,“准”了才有信息的“无损耗”传收,才会达到“认知共识”;“美不美”是有声语言传播的高境界,“美”了才会在“愉悦共鸣”中达到潜移默化、“润物无声”的传播目的。
4.整体和谐要求下的规范存在不同的“模式”。
由于受众对不同媒体风格、不同节目类型、不同播音方式有不同的适应程度、心理预期和特殊要求(建立在传播实现的基础上),从而使有声语言表达表现出纷繁多样的样态,在规范方面也是如此。
不同的节目类型、不同的内容定位,会有不同的形式要求,从而有不同的表现形态。试以新闻类节目为例加以说明。新闻类节目以信息的准确传收为主要目的,内容上讲究真实、新颖、信息量大,表现上追求清晰、准确、新鲜、生动。实际上,不管是内容还是形式,要完全满足以上要求,往往很难。而同时满足内容和表现的要求,实现二者的完美结合更是一种理想状态。但达不到以上理想要求,并不意味着传播的完全失败。这里面存在着不同的情况,比如说,虽然说不上准确、生动,但比较明晰地传达了真实、新颖的信息,理应被当做基本完成了传播任务。而即便是清晰、准确甚至生动的表现,但如果所传达信息缺乏新意、信息含量小,即便不是播音员、主持人的直接过错,作为整体的有声语言传播仍然是失败的。
5.语言手段的规范在整体和谐中存在弹性变化。
在整体和谐中,语言手段的规范仍然是重要的。语言手段存在一个“临界值”,即“对不对”。在这一“临界值”上,规范的意义巨大,甚至可以决定大众传播的一切。低于这一临界值,大众传播就无法实现,传播效果趋于零;而一旦跨越了这个临界值,其作用和地位在整个系统中便会随着规范程度的提高而逐渐削弱其“初值敏感”,其他因素的作用和意义则逐渐加强。当然,应该认识到的是,这一“临界值”的实际边界是模糊的,大致体现为大众传播能否实现,实现的程度及其效果如何。那些在语言手段规范方面存在问题、但整体效果尚可的有声语言表达,可以理解,也可以在特定情境下接受,但不等于可以提倡。而达不到规范的“下限”,甚至故意不规范,必然影响到广播电视有声语言传播的应有效果,自然在“弹性空间”之外了。
整体和谐要求我们在看待问题时要有整体思维,在进行广播电视有声语言表达时讲究整体感,追求和谐之美。整体和谐概念的引入,便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广播电视有声语言表达的样态多样化和风格多样化,便于我们形成更具广泛意义、更具实用价值的规范观念和规范标准。整体和谐要求下的规范显示了在其底线以上存在着的弹性空间,同时也为规范提出了更为全面的要求和更为明确的方向。
注释:
①张颂:《朗读美学》,北京广播学院出版社,2002年,277页。
②张颂:《播音语言规范化三题》《中国广播电视学刊》1997年第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