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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基本法》没有规定普选行政长官的目标,将来澳门若选择普选行政长官的制度,涉及《澳门基本法》正文的修改。在现行《澳门基本法》的框架下,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虽可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依法作出适当修改,但仍有一定的法律边界。首先要受到国家对澳门既定的基本方针政策的限制;然后还要受到《澳门基本法》附件一关于行政长官产生办法基本制度安排的限制;最后还要受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2013年立法会产生办法和2014年行政长官产生办法有关问题的决定》所规定的"两个产生办法"修改时应遵循的原则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