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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等亲属身份行为是法律行为的下位概念,仍然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对其效力瑕疵有适用民法总则关于法律行为效力瑕疵一般规定的可能.基于婚姻关系的伦理属性、与之相关的公共利益以及对身份关系的变更等特殊性,通谋虚伪结婚的效力需要设置特殊的规则.根据民法总则体系效应、私法自治原则、婚姻自由原则、以及撤销婚姻之法律效果的接受度考量,通谋虚伪结婚的效力应以可撤销为原则,例外情况下认可其为有效.第三人对虚假婚姻当事人之间“夫妻共同财产”产生的合理信赖应当得到保护,第三人与虚假婚姻当事人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婚姻被撤销而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