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优化营商环境是我国深化改革、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在世界银行最新发布的《2020年全球营商环境报告》中显示,我国营商便利度得分77.9,在190名经济体中位列全球第31位,上升15位。这一成绩是对我国在营商环境优化方面采取的各项改革措施的充分肯定。但也必须看到,这一排名与我国经济实力和发展目标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鉴于世行报告对我国营商环境的考察是以北京、上海两个代表型城市来进行计算的,所以本文将以文化背景相似较高的香港、新加坡为参照系,通过对比分析,寻找京沪在未来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时的努力方向。
四大城市营商环境的整体比较
世界银行的营商环境评价体系,是以企业整个生命周期中所可能发生的制度性成本为考察对象,通过十一个指标的量化分析,最终得出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营商便利度。这种全方位的评价体系,可以综合反映商品和服务的生产提供者所面临的制度环境是否友好,是否有利于企业发展和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香港、新加坡与北京和上海同属于华人圈经济体,在文化、传统等方面较为接近,但它们的排名一直非常靠前。按照《2020年全球营商环境报告》,新加坡位列第二,香港排在第三名。因此,从直观意义上讲,将京、沪两大城市与香港、新加坡进行对比分析,可以看出我国企业所处营商环境的差距到底在什么地方。
表1是京沪两地与香港、新加坡在营商环境十一个指标方面的比较。
从表1可以看出,从整体来看,京沪两大城市的营商环境与港新相比有明显的差距。营商便利度的总得分,京沪两地与新加坡差8.3分,比香港低7.4分。造是一个分项指标中,差距最大的领域在“纳税”,与香港差距高达29.6分,与新加坡相差21.5分;在“办理施工许可证”“获得信贷”两个领域,京沪与港新的差距也有15分以上。另外,在“保护少数投资者”“办理破产”等,大陆两大城市与香港和新加坡的差距也不容忽视。当然,我们也能看到,京沪两地在个别方面表现不错。例如,与香港相比,京沪两地的“执行合同”“登记财产”制度环境更佳;与新加坡相比,京沪两地在“获得电力”方面的便利性更胜一筹。
通过比较可以发现差距,也就能够找到我们未来努力的方向。
我们应该
向香港、新加坡学什么
税收环境优化刻不容缓。税收的制度环境不仅包括企业的税负高低,还包括税务征收是否透明,纳税是否便利。近年来,在我国经济增速不断放缓的背景下,企业面临的市场形势严峻,日益凸显出中小企业税负过重问题。
相关研究显示,我国总税率和社会缴纳费率为59.2%,而香港为22%,新加坡仅为21%。香港和新加坡在这一方面的经验主要体现在税基窄、税种少、税法简单。以香港为例,香港实行单一的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原则,即只对来源于香港或被推定来源于香港的所得征税,这种坚持属地制的原则,使征税范围大为缩小。同时,香港税率很低,税法还规定了许多豁免或减免项目,有关离岸收入、股利息、资本性收益等不需要缴纳税费。这极大调动了企业经营离岸业务的积极性,促进了香港经济的国际化。通过对比可知,对企业进行实质性减税降负有利于优化我国的营商环境,促进企业发展。
建筑工程管理体制改革需持续发力。“办理施工许可证”领域的便利程度衡量的是企业建设一个仓库需要办的所有手续及各项手续所需的时间和费用,以及建筑质量的控制情况。
借鉴港新经验,我国在这一领域的改革可以考虑为企业的仓库施工提供更加便捷的综合性服务体系,大幅减少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间。以香港为例,通过建立“一站式”货仓建筑牌照中心,负责接受原本向多个部门提交的全部建筑相关申请,并协调统筹它们对建筑的联合检查,大大提高了办理施工程序的便利性。
推进融资体制的市场化进程。《营商环境报告》中衡量获得信貸的指标主要考察信贷双方交易合法权利的保障,以及征信服务提供商在信贷信息的便利程度。融资难、融资贵,是我国众多中小企业面临的一个发展难题,虽呼吁已久,但仍未得到根本性好转。
香港在为企业融资方面提供的便利得益于香港金融业的高度发达。这不仅体现在金融机构的规模、创新性,也体现在香港拥有完善的法律体系,规范的信用管理制度,以及信用服务主体的完全市场化运作。在直接融资领域,香港制定了周密的法律法规,如《公司条例》《香港证券条例》《公司清盘条例》《香港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对公司信息披露、股东结构、清盘益补救等事项作了详细明确的规定。
不断优化中小投资者保护制度。世界银行的营商环境报告重点考察了“保护少数投资者”的情况,在这一项领域中我国京沪两个城市与港新的差距在12分以上,说明我国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保护还存在很大的改进空间。我国整体中小投资者保护强度表现欠佳,中小股东难以参与公司重大决策。此外,中小股东一旦发生诉讼,会遇到各种制度障碍。
完善的法律法规和规范的公司治理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得到保障的根本前提,香港、新加坡在中小股东的保护方面有许多经验可以借鉴。例如,对于上市公司主动退市中的中小投资者保护,港新两地将主动退市赞成票的比例定为75%,同时考虑主动退市否决票比例,来进一步提高中小投资者在主动退市的决定权。再如,在主动退市的回避制度中,香港严格限制了控股股东、董监高及其关联人在投赞成票时的表决权,在退市决议中采取回避制度,防止了大股东滥用权利,有助于更好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提升企业破产的司法效率。在企业破产的制度安排上,我国京沪城市与港新差距较大。通过仔细研究,我们发现这一方面的差距主要体现在程序冗余,成本耗费高,以及破产的结果和回收率很低等方面。例如,京沪两个城市的企业破产一般需要耗时一年七个月的时间,而香港和新加坡仅需8个月就完成。
完善的法律制度、高效的政务服务水平是提高“办理破产”效率的关键。以新加坡为例,新加坡通过健全商业法规体系,健全和公正司法审判体系,完善法律仲裁体系,使企业在破产清算、解决纠纷时程序清晰,花费较低。京沪两个城市办理破产所需付出的费用是新加坡的5.5倍。
其它领域的制度改革也需重视。北京和上海的营商环境优化,除了以上五个领域要向香港和新加坡重点学习外,在外贸便利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等方面也要继续努力,以缩小与先进水平的差距。
按照《2020年全球营商环境报告》,在“跨境贸易”领域,京、沪两地的出口合规成本为256.2美元,而香港的出口合规为零成本,差距不可谓不大。因此,推进海关出口便利化,为企业的跨境贸易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将是我国未来国际贸易的一个重点。香港的经验是,坚持奉行“市场主导、政府促进”的原则,不设置任何贸易屏障、投资限制或外汇管制,为企业提供广阔的对外贸易平台,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
近些年我国在商事制度改革方面取得了长足进步,这也是我国营商便利度排名大幅度提升的一个重要原因。即便如此,我国也有进一步改进的空间。例如,我国开办新企业所需的时间是港新的8倍,无疑浪费了投资者宝贵的时间资源。新加坡为企业开办提供注册程序、商用设施、招募员工三个维度的便利,大陆可以参考这些做法,借助互联网、智能移动终端,开设网络注册的通道,提升新企业注册效率。
在“执行合同”领域中,大陆的两大城市司法程序质量指数指标较高,但办理时间是港新的4倍,诉讼费和强制执行合同的费用也比较高。香港和新加坡作为法制体系非常完善的发达经济体,企业和社会都具有良好的契约精神,我国在这一方面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营商环境是一个国家和地区经济软实力的重要体现,对市场经济的高效率运行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以香港和新加坡为参照,通过对标国际先进水平,我们相信,我国的发改、税收、住建、市场监管、海关、司法等部门都能在这种对比中发现自己的不足,找出未来的努力方向。这也正是本文创作的目的之所在。
(北京工商大学经济学院)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鉴于世行报告对我国营商环境的考察是以北京、上海两个代表型城市来进行计算的,所以本文将以文化背景相似较高的香港、新加坡为参照系,通过对比分析,寻找京沪在未来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时的努力方向。
四大城市营商环境的整体比较
世界银行的营商环境评价体系,是以企业整个生命周期中所可能发生的制度性成本为考察对象,通过十一个指标的量化分析,最终得出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营商便利度。这种全方位的评价体系,可以综合反映商品和服务的生产提供者所面临的制度环境是否友好,是否有利于企业发展和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香港、新加坡与北京和上海同属于华人圈经济体,在文化、传统等方面较为接近,但它们的排名一直非常靠前。按照《2020年全球营商环境报告》,新加坡位列第二,香港排在第三名。因此,从直观意义上讲,将京、沪两大城市与香港、新加坡进行对比分析,可以看出我国企业所处营商环境的差距到底在什么地方。
表1是京沪两地与香港、新加坡在营商环境十一个指标方面的比较。
从表1可以看出,从整体来看,京沪两大城市的营商环境与港新相比有明显的差距。营商便利度的总得分,京沪两地与新加坡差8.3分,比香港低7.4分。造是一个分项指标中,差距最大的领域在“纳税”,与香港差距高达29.6分,与新加坡相差21.5分;在“办理施工许可证”“获得信贷”两个领域,京沪与港新的差距也有15分以上。另外,在“保护少数投资者”“办理破产”等,大陆两大城市与香港和新加坡的差距也不容忽视。当然,我们也能看到,京沪两地在个别方面表现不错。例如,与香港相比,京沪两地的“执行合同”“登记财产”制度环境更佳;与新加坡相比,京沪两地在“获得电力”方面的便利性更胜一筹。
通过比较可以发现差距,也就能够找到我们未来努力的方向。
我们应该
向香港、新加坡学什么
税收环境优化刻不容缓。税收的制度环境不仅包括企业的税负高低,还包括税务征收是否透明,纳税是否便利。近年来,在我国经济增速不断放缓的背景下,企业面临的市场形势严峻,日益凸显出中小企业税负过重问题。
相关研究显示,我国总税率和社会缴纳费率为59.2%,而香港为22%,新加坡仅为21%。香港和新加坡在这一方面的经验主要体现在税基窄、税种少、税法简单。以香港为例,香港实行单一的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原则,即只对来源于香港或被推定来源于香港的所得征税,这种坚持属地制的原则,使征税范围大为缩小。同时,香港税率很低,税法还规定了许多豁免或减免项目,有关离岸收入、股利息、资本性收益等不需要缴纳税费。这极大调动了企业经营离岸业务的积极性,促进了香港经济的国际化。通过对比可知,对企业进行实质性减税降负有利于优化我国的营商环境,促进企业发展。
建筑工程管理体制改革需持续发力。“办理施工许可证”领域的便利程度衡量的是企业建设一个仓库需要办的所有手续及各项手续所需的时间和费用,以及建筑质量的控制情况。
借鉴港新经验,我国在这一领域的改革可以考虑为企业的仓库施工提供更加便捷的综合性服务体系,大幅减少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间。以香港为例,通过建立“一站式”货仓建筑牌照中心,负责接受原本向多个部门提交的全部建筑相关申请,并协调统筹它们对建筑的联合检查,大大提高了办理施工程序的便利性。
推进融资体制的市场化进程。《营商环境报告》中衡量获得信貸的指标主要考察信贷双方交易合法权利的保障,以及征信服务提供商在信贷信息的便利程度。融资难、融资贵,是我国众多中小企业面临的一个发展难题,虽呼吁已久,但仍未得到根本性好转。
香港在为企业融资方面提供的便利得益于香港金融业的高度发达。这不仅体现在金融机构的规模、创新性,也体现在香港拥有完善的法律体系,规范的信用管理制度,以及信用服务主体的完全市场化运作。在直接融资领域,香港制定了周密的法律法规,如《公司条例》《香港证券条例》《公司清盘条例》《香港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对公司信息披露、股东结构、清盘益补救等事项作了详细明确的规定。
不断优化中小投资者保护制度。世界银行的营商环境报告重点考察了“保护少数投资者”的情况,在这一项领域中我国京沪两个城市与港新的差距在12分以上,说明我国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保护还存在很大的改进空间。我国整体中小投资者保护强度表现欠佳,中小股东难以参与公司重大决策。此外,中小股东一旦发生诉讼,会遇到各种制度障碍。
完善的法律法规和规范的公司治理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得到保障的根本前提,香港、新加坡在中小股东的保护方面有许多经验可以借鉴。例如,对于上市公司主动退市中的中小投资者保护,港新两地将主动退市赞成票的比例定为75%,同时考虑主动退市否决票比例,来进一步提高中小投资者在主动退市的决定权。再如,在主动退市的回避制度中,香港严格限制了控股股东、董监高及其关联人在投赞成票时的表决权,在退市决议中采取回避制度,防止了大股东滥用权利,有助于更好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提升企业破产的司法效率。在企业破产的制度安排上,我国京沪城市与港新差距较大。通过仔细研究,我们发现这一方面的差距主要体现在程序冗余,成本耗费高,以及破产的结果和回收率很低等方面。例如,京沪两个城市的企业破产一般需要耗时一年七个月的时间,而香港和新加坡仅需8个月就完成。
完善的法律制度、高效的政务服务水平是提高“办理破产”效率的关键。以新加坡为例,新加坡通过健全商业法规体系,健全和公正司法审判体系,完善法律仲裁体系,使企业在破产清算、解决纠纷时程序清晰,花费较低。京沪两个城市办理破产所需付出的费用是新加坡的5.5倍。
其它领域的制度改革也需重视。北京和上海的营商环境优化,除了以上五个领域要向香港和新加坡重点学习外,在外贸便利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等方面也要继续努力,以缩小与先进水平的差距。
按照《2020年全球营商环境报告》,在“跨境贸易”领域,京、沪两地的出口合规成本为256.2美元,而香港的出口合规为零成本,差距不可谓不大。因此,推进海关出口便利化,为企业的跨境贸易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将是我国未来国际贸易的一个重点。香港的经验是,坚持奉行“市场主导、政府促进”的原则,不设置任何贸易屏障、投资限制或外汇管制,为企业提供广阔的对外贸易平台,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
近些年我国在商事制度改革方面取得了长足进步,这也是我国营商便利度排名大幅度提升的一个重要原因。即便如此,我国也有进一步改进的空间。例如,我国开办新企业所需的时间是港新的8倍,无疑浪费了投资者宝贵的时间资源。新加坡为企业开办提供注册程序、商用设施、招募员工三个维度的便利,大陆可以参考这些做法,借助互联网、智能移动终端,开设网络注册的通道,提升新企业注册效率。
在“执行合同”领域中,大陆的两大城市司法程序质量指数指标较高,但办理时间是港新的4倍,诉讼费和强制执行合同的费用也比较高。香港和新加坡作为法制体系非常完善的发达经济体,企业和社会都具有良好的契约精神,我国在这一方面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营商环境是一个国家和地区经济软实力的重要体现,对市场经济的高效率运行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以香港和新加坡为参照,通过对标国际先进水平,我们相信,我国的发改、税收、住建、市场监管、海关、司法等部门都能在这种对比中发现自己的不足,找出未来的努力方向。这也正是本文创作的目的之所在。
(北京工商大学经济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