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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技术调查官制度在我国建立至今已经五年了,在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中发挥了巨大作用,提高了相关案件的审判质量和效率,充分发挥了该项制度的优越性。但是作为一个新制度,肯定有着它自身的不足,在其发展中也会遇到许多的问题,本文立足于该制度在国内和域外的实践情况,梳理出了该制度运行过程中存在的不足,并提出了一些优化方案,以推动该制度的不断发展完善,建立起中国特色的技术调查官制度。
关键词: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完善路径
一、背景
知识产权案件往往都是技术性非常强的案件,对于技术事实的认定往往是一个案件最关键的一环。但是中国的法官往往都是法学背景,对理工科的一些专业技术的认知受限,很难做出独立的裁判,所以我国结合域外的司法实践,引入了技术调查官制度。这一制度可以将法律与技术有机的结合起来。201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标志着技术调查官制度的正式确立。在《暂行规定》实施的第三年,基于我国技术调查官制度的实践现状和现存不足,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8日出台了《知识产权法院技术调查官选任工作指导意见(试行)》,对我国技术调查官制度作出更加明确具体的规定。
二、发展现状
北京、上海、广州三地的知识产权法院纷纷建立起了结合当地审判实际的有关技术调查官的管理办法和工作规则。截至2017年底,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已有36名技术调查官参与了716件案件的技术事实查明工作,其中包括参与出庭435件,参与保全、勘验59件,进行技术咨询222件。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在通过充分发挥技术专家在技术事实查明中的作用,全年案件平均审理天数113.07天,同比减少16.19天,诉讼效率有效提升。在2017年,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技术调查官共参与保全、审理案件324件,技术调查官提出的技术意见被合议庭采纳率超过95%,为案件审理提供了及时高效的技术支持。
从以上三地的具体实践可见,技术调查官制度在知识产权法院的审判中都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显示出了技术调查官制度的便捷性和高效性。但是,在技术调查官制度的实践过程中也出现了较多的问题,主要体现在:
1.相关的法律规定尚不完善
截至目前,国家颁布了《暂行规定》和《指导意见(试行)》,各地知识产权法院技术调查官的许多规定也不尽相同,这造成了技术调查官实践中的困惑,例如选任的人数和技术领域等都没有细化规定,这不利于应对知识产权案件不断增长的趋势,也未必能全面覆盖日新月异发展的科技领域。对于选任方式虽然有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各地也进行了自己的探索,但是其可操作性还是不强,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机制。
2.技术审查意见是否公开的争议
由于技术调查官制度是从域外借鉴来的一项制度,所以审查意见是否公开一直是这个制度讨论的焦点。由于日本、韩国在该制度下审查意见是不公开的,我国很大程度上受其影响,虽未作明确的规定,但是原则上不向当事人公开,这样一来便会引发关于其可能造成审判突袭的争议,这在实务中也会造成一定的混乱。
3.技术调查官独任制难以全面覆盖相关领域
在我国技术调查官运行的实践中看,一般都只指派一名技术调查官,如果面对的是相对简单的技术性事实,自然没有问题,但是如果面对的是较为复杂的技术事实,很多专业的知识交织在一起,独任的技术调查官权威性可能会受到质疑,毕竟每个人都会有知识盲点并且技术也是日新月异的,所以面对这个问题,日本专门设置了专业委员会制度,顾名思义就是多人合作认定复杂的技术性事实。
4.缺乏后备人才培训和管理
目前没有专门针对技术调查官的培训和考核办法,因为当前是一个信息爆炸的时代,任何人都需要不断学习。作为技术调查官更应该不断加强学习、交流和培训,技术调查官不光需要具备完善的专业知识和过硬的技术水平,还需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这样才能使得技术调查官队伍不断发展壮大。因此,技术调查官在任内应接受定期的培训交流和一定标准的考核。
三、完善路径
1.技术审查意见的适当公开
从我国知识产权案件对于技术审查意见的依赖性上可以看出,该意见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法官的自由心证,当事人希望技术审查意见公开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所以当事人应该具有一定的知情权,这也是对当事人抗辩权的一种保护,因此可以在一定的范围内公开或者是适度公开,这样也是为了更好的维护审查意见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因此,应当建立起审查意见的公开制度,在该制度下明确公开的范围、程序等事项,这样也有利于更好的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有利于司法公正。
2.完善选任机制和培养考核机制
选任制度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目前虽然有一定的选任资格的规定,但是可操作性仍然有待于加强,因为对于选任人数和领域还没有明确规定,这样可能会导致在相关领域知识产权案件审判中技术调查官的缺位,所以要从源头上保证能选出胜任职位的技术调查官,不仅专业知识过硬,而且思想道德和职业操守也很重要。同时,对于技术调查官之间的交流、培训和考核还需要制定一套行之有效的方法,这样才能保证技术调查官队伍的专业性和持久性。
3.完善技术调查官的程序设置
对于在实务中产生的一些问题,我们可以合理增加对于复杂知识产权案件的技术调查官的列席人数,这样更有利于厘清复杂案件中技术事实的查明,对于简单的且争议不大的案件可以只指派一名技术调查官即可。同时,还应该引进技术调查官参加调解程序的规定,技术调查官具有较高的中立性和专业性,所以将其引入调解程序可以促成当事人的和解,贯彻民事诉讼的调解原则。
4.尽快制定完善技术调查官制度的法律
随着我国对知识产权技术类案件审理的成熟以及技术调查官制度实践的深入,最高法院有必要总结各个知识产权法院的具体实践经验,将所有涉及技术调查官制度的基本问题予以统一规定,这里面包括一系列问题。在立法层面将技术调查官制度法律化,立法的过程也是一个很好的法律宣传,法律的出台更能使普通百姓能更好的了解和认识技术调查官制度。
四、结论
没有完美的制度,任何制度的建立都不是一蹴而就的,只有在不断的实践中检验,推动认识的发展,才能使得一个制度日臻完善。技术调查官制度作为一个新的制度,立足于中国的实践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它作为知识产权保护司法制度上的重要一环,我们更要从实際出发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断发展完善这个新制度。
参考文献:
[1]李熙、马玉良、仪军:《技术事实认定的中立性、客观性、科学性--以技术调查官制度为载体的保障机制研究》,载《中国知识产权》第144期.
[2]黄晓云:《中国审判@你 | 撩起“技术调查官”的神秘面纱》,载《中国审判》2018年第8期.
[3]许波,仪军:《我国技术调查官制度的构建与完善》,载《知识产权》2016年第三期.
关键词: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完善路径
一、背景
知识产权案件往往都是技术性非常强的案件,对于技术事实的认定往往是一个案件最关键的一环。但是中国的法官往往都是法学背景,对理工科的一些专业技术的认知受限,很难做出独立的裁判,所以我国结合域外的司法实践,引入了技术调查官制度。这一制度可以将法律与技术有机的结合起来。201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标志着技术调查官制度的正式确立。在《暂行规定》实施的第三年,基于我国技术调查官制度的实践现状和现存不足,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8日出台了《知识产权法院技术调查官选任工作指导意见(试行)》,对我国技术调查官制度作出更加明确具体的规定。
二、发展现状
北京、上海、广州三地的知识产权法院纷纷建立起了结合当地审判实际的有关技术调查官的管理办法和工作规则。截至2017年底,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已有36名技术调查官参与了716件案件的技术事实查明工作,其中包括参与出庭435件,参与保全、勘验59件,进行技术咨询222件。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在通过充分发挥技术专家在技术事实查明中的作用,全年案件平均审理天数113.07天,同比减少16.19天,诉讼效率有效提升。在2017年,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技术调查官共参与保全、审理案件324件,技术调查官提出的技术意见被合议庭采纳率超过95%,为案件审理提供了及时高效的技术支持。
从以上三地的具体实践可见,技术调查官制度在知识产权法院的审判中都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显示出了技术调查官制度的便捷性和高效性。但是,在技术调查官制度的实践过程中也出现了较多的问题,主要体现在:
1.相关的法律规定尚不完善
截至目前,国家颁布了《暂行规定》和《指导意见(试行)》,各地知识产权法院技术调查官的许多规定也不尽相同,这造成了技术调查官实践中的困惑,例如选任的人数和技术领域等都没有细化规定,这不利于应对知识产权案件不断增长的趋势,也未必能全面覆盖日新月异发展的科技领域。对于选任方式虽然有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各地也进行了自己的探索,但是其可操作性还是不强,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机制。
2.技术审查意见是否公开的争议
由于技术调查官制度是从域外借鉴来的一项制度,所以审查意见是否公开一直是这个制度讨论的焦点。由于日本、韩国在该制度下审查意见是不公开的,我国很大程度上受其影响,虽未作明确的规定,但是原则上不向当事人公开,这样一来便会引发关于其可能造成审判突袭的争议,这在实务中也会造成一定的混乱。
3.技术调查官独任制难以全面覆盖相关领域
在我国技术调查官运行的实践中看,一般都只指派一名技术调查官,如果面对的是相对简单的技术性事实,自然没有问题,但是如果面对的是较为复杂的技术事实,很多专业的知识交织在一起,独任的技术调查官权威性可能会受到质疑,毕竟每个人都会有知识盲点并且技术也是日新月异的,所以面对这个问题,日本专门设置了专业委员会制度,顾名思义就是多人合作认定复杂的技术性事实。
4.缺乏后备人才培训和管理
目前没有专门针对技术调查官的培训和考核办法,因为当前是一个信息爆炸的时代,任何人都需要不断学习。作为技术调查官更应该不断加强学习、交流和培训,技术调查官不光需要具备完善的专业知识和过硬的技术水平,还需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这样才能使得技术调查官队伍不断发展壮大。因此,技术调查官在任内应接受定期的培训交流和一定标准的考核。
三、完善路径
1.技术审查意见的适当公开
从我国知识产权案件对于技术审查意见的依赖性上可以看出,该意见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法官的自由心证,当事人希望技术审查意见公开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所以当事人应该具有一定的知情权,这也是对当事人抗辩权的一种保护,因此可以在一定的范围内公开或者是适度公开,这样也是为了更好的维护审查意见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因此,应当建立起审查意见的公开制度,在该制度下明确公开的范围、程序等事项,这样也有利于更好的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有利于司法公正。
2.完善选任机制和培养考核机制
选任制度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目前虽然有一定的选任资格的规定,但是可操作性仍然有待于加强,因为对于选任人数和领域还没有明确规定,这样可能会导致在相关领域知识产权案件审判中技术调查官的缺位,所以要从源头上保证能选出胜任职位的技术调查官,不仅专业知识过硬,而且思想道德和职业操守也很重要。同时,对于技术调查官之间的交流、培训和考核还需要制定一套行之有效的方法,这样才能保证技术调查官队伍的专业性和持久性。
3.完善技术调查官的程序设置
对于在实务中产生的一些问题,我们可以合理增加对于复杂知识产权案件的技术调查官的列席人数,这样更有利于厘清复杂案件中技术事实的查明,对于简单的且争议不大的案件可以只指派一名技术调查官即可。同时,还应该引进技术调查官参加调解程序的规定,技术调查官具有较高的中立性和专业性,所以将其引入调解程序可以促成当事人的和解,贯彻民事诉讼的调解原则。
4.尽快制定完善技术调查官制度的法律
随着我国对知识产权技术类案件审理的成熟以及技术调查官制度实践的深入,最高法院有必要总结各个知识产权法院的具体实践经验,将所有涉及技术调查官制度的基本问题予以统一规定,这里面包括一系列问题。在立法层面将技术调查官制度法律化,立法的过程也是一个很好的法律宣传,法律的出台更能使普通百姓能更好的了解和认识技术调查官制度。
四、结论
没有完美的制度,任何制度的建立都不是一蹴而就的,只有在不断的实践中检验,推动认识的发展,才能使得一个制度日臻完善。技术调查官制度作为一个新的制度,立足于中国的实践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它作为知识产权保护司法制度上的重要一环,我们更要从实際出发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断发展完善这个新制度。
参考文献:
[1]李熙、马玉良、仪军:《技术事实认定的中立性、客观性、科学性--以技术调查官制度为载体的保障机制研究》,载《中国知识产权》第144期.
[2]黄晓云:《中国审判@你 | 撩起“技术调查官”的神秘面纱》,载《中国审判》2018年第8期.
[3]许波,仪军:《我国技术调查官制度的构建与完善》,载《知识产权》2016年第三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