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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中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广度和深度都有较大的发展,但由于我国现有法律制度建设的缺失,使得生态NGO在我国环境保护中的作用不能得以充分发挥。必须通过完善我国的诉讼法律制度建设,为生态NGO的发展提供更宽松的法律环境和更有力的法律支撑,以更好地发挥生态NGO在环境公益活动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