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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从新闻NGO的概念入手,介绍了国外新闻NGO的类型,并分析了新闻NGO在解决新闻纠纷中的优势和作用。
关键词:新闻NGO 新闻纠纷
一、NGO概述和新闻NGO的定义
NGO是英文non-governmentalorganization一词的缩写,直译为“非政府组织”。国际社会中,关于非政府组织的定义,较为流行的是美国约翰霍普金斯大学莱斯特·萨拉蒙教授提出的所谓五特征法:一是民间性,又称非政府性;二是非营利性;三是自治性;四是志愿性;五是组织性。
新闻NGO是指新闻媒体与从业者按照新闻职业道德规范,进行自我批评、自我约束、自我监督和自我控制的职业社团组织。
二、NGO的职能
我国学者归纳了国内外的几大观点,得出了NGO的七项职能,包括:①代表职能。代表本行业全体组织的共同利益;②沟通职能。作为政府与行业组织间的桥梁,向政府表达组织的共同要求,同时协助政府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行政法规;③协调职能。制定并执行行业的各类标准,协调同行业组织之间的运营行为;④监督职能。对本行业产品和服务质量、竞争手段、经营作用进行严格监督,维护行业信誉,鼓励公平竞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⑤公证职能。受政府委托,进行资格审查,签发证照,如市场准入资格论证、质量检验证等;⑥统计职能。如对本行业国内外发展情况的基础调查;⑦研究职能。开展对本行业国内外发展情况的基础调查,研究本行业面临的问题,提出建议,出版刊物,供政府和行业内组织参考。
三、新闻NGO的类型
有的学者主张以分层分类为原则,首先依照组织构成和制度特征,将其分为会员制组织和非会员制组织两大类,前者又可分为互益型和公益型组织,后者分为运作型和实体型组织两类。如果按活动宗旨进行分类,可分为自我指向或利益取向的NGO和他人指向或表意取向的NGO。
有的学者按组织的形成过程、领导层的产生、主要领导的身份和经费来源等四个指标,把中国NGO分为官办型、半官半民型和民办型三类;还有的学者根据NGO的起源,把它分为自上而下型、自下而上型和外部输入型三类;或者根据其是否进行实际活动,把它分为经过登记注册并具有法人资格的社团、经过登记注册但无法人资格的社团、注册为企业法人的社团、不进行任何注册的社团等四类社团。
四、新闻NGO在解决新闻纠纷中的优势
目前,我国解决新闻纠纷的方式主要是司法诉讼,但诉讼审理过程的烦琐、漫长以及大量财力、人力和精力的耗费,使新闻纠纷的解决效果并不理想。新闻NGO的建立既有助于减少新闻官司的“司法冲突”和其他损耗,也可以兼顾当事双方的法律诉求。
与司法诉讼相比,新闻NGO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优势:①非强制性。新闻NGO并不是国家权力机关,在解决纠纷过程中,它主要采用说服、教育、批评等非强制性措施;②公开性。司法审判有公开和不公开之分,但新闻NGO的本质特征是公开解决纠纷;③非终局性。司法裁决采用的是两审制,二审的裁决是终局性的。而NGO则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和自行遵守;④综合性。在解决纠纷的依据上,媒介可以依据法律、社会的主流道德价值观、习俗等,而司法解决纠纷一般都依据法律。
新闻NGO成立的最终目的,是为了维护新闻界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和整体利益。这个整体利益不仅包括直接的经济利益,也包括新闻业的整体形象、信誉、竞争实力、创新能力等。只有新闻界真正参与到NGO的建设中来,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NGO的作用。现阶段,我国新闻NGO的建设尚处在起步阶段。因此,深化对新闻NGO的理论认识,进一步确立其在新闻行业中的地位,才能进一步构建其发展模式,这是新闻行业自身发展的需要,也是时代赋予的责任。
(作者单位:谢梦君 江西中医学院科技学院;蔡敏惠 南昌湾里人民广播电台)
关键词:新闻NGO 新闻纠纷
一、NGO概述和新闻NGO的定义
NGO是英文non-governmentalorganization一词的缩写,直译为“非政府组织”。国际社会中,关于非政府组织的定义,较为流行的是美国约翰霍普金斯大学莱斯特·萨拉蒙教授提出的所谓五特征法:一是民间性,又称非政府性;二是非营利性;三是自治性;四是志愿性;五是组织性。
新闻NGO是指新闻媒体与从业者按照新闻职业道德规范,进行自我批评、自我约束、自我监督和自我控制的职业社团组织。
二、NGO的职能
我国学者归纳了国内外的几大观点,得出了NGO的七项职能,包括:①代表职能。代表本行业全体组织的共同利益;②沟通职能。作为政府与行业组织间的桥梁,向政府表达组织的共同要求,同时协助政府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行政法规;③协调职能。制定并执行行业的各类标准,协调同行业组织之间的运营行为;④监督职能。对本行业产品和服务质量、竞争手段、经营作用进行严格监督,维护行业信誉,鼓励公平竞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⑤公证职能。受政府委托,进行资格审查,签发证照,如市场准入资格论证、质量检验证等;⑥统计职能。如对本行业国内外发展情况的基础调查;⑦研究职能。开展对本行业国内外发展情况的基础调查,研究本行业面临的问题,提出建议,出版刊物,供政府和行业内组织参考。
三、新闻NGO的类型
有的学者主张以分层分类为原则,首先依照组织构成和制度特征,将其分为会员制组织和非会员制组织两大类,前者又可分为互益型和公益型组织,后者分为运作型和实体型组织两类。如果按活动宗旨进行分类,可分为自我指向或利益取向的NGO和他人指向或表意取向的NGO。
有的学者按组织的形成过程、领导层的产生、主要领导的身份和经费来源等四个指标,把中国NGO分为官办型、半官半民型和民办型三类;还有的学者根据NGO的起源,把它分为自上而下型、自下而上型和外部输入型三类;或者根据其是否进行实际活动,把它分为经过登记注册并具有法人资格的社团、经过登记注册但无法人资格的社团、注册为企业法人的社团、不进行任何注册的社团等四类社团。
四、新闻NGO在解决新闻纠纷中的优势
目前,我国解决新闻纠纷的方式主要是司法诉讼,但诉讼审理过程的烦琐、漫长以及大量财力、人力和精力的耗费,使新闻纠纷的解决效果并不理想。新闻NGO的建立既有助于减少新闻官司的“司法冲突”和其他损耗,也可以兼顾当事双方的法律诉求。
与司法诉讼相比,新闻NGO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优势:①非强制性。新闻NGO并不是国家权力机关,在解决纠纷过程中,它主要采用说服、教育、批评等非强制性措施;②公开性。司法审判有公开和不公开之分,但新闻NGO的本质特征是公开解决纠纷;③非终局性。司法裁决采用的是两审制,二审的裁决是终局性的。而NGO则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和自行遵守;④综合性。在解决纠纷的依据上,媒介可以依据法律、社会的主流道德价值观、习俗等,而司法解决纠纷一般都依据法律。
新闻NGO成立的最终目的,是为了维护新闻界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和整体利益。这个整体利益不仅包括直接的经济利益,也包括新闻业的整体形象、信誉、竞争实力、创新能力等。只有新闻界真正参与到NGO的建设中来,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NGO的作用。现阶段,我国新闻NGO的建设尚处在起步阶段。因此,深化对新闻NGO的理论认识,进一步确立其在新闻行业中的地位,才能进一步构建其发展模式,这是新闻行业自身发展的需要,也是时代赋予的责任。
(作者单位:谢梦君 江西中医学院科技学院;蔡敏惠 南昌湾里人民广播电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