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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大背景下,《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落实取得了实效,清理“权力兼职”工作取得了很大进展,一个显性的表现是一些兼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高官主动辞职。然而,我们不能被这些高调的“显性退兼”遮蔽和迷住双眼,而应当更加深刻地认识到“隐形兼职”现象的普遍存在,避免“权力兼职”穿上“隐形衣”转入地下,继续危害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政府更好发挥作用、阻碍国家治理体系建设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因此,要想彻底清理“权力兼职”,还需防范“隐形兼职”。
一、“隐形兼职”的表现和特点
所谓“隐形兼职”,也称变相兼职、“背后”兼职,是指党政干部不正式列名进入企业、事业和社会组织行政体系的兼职现象。其表现为:党政官员在自己主管或曾經主管地区的企业做“顾问”;在所在区域和所管行业的事业单位做“专家”;在辖区的社会组织中做“会长”,等等。从兼职的主体看,“隐形兼职”有三类:第一类是在任官员,他们在政府或事业单位主持工作的同时,隐蔽地做着兼职,一些省长、市长、校长兼职各种企业、事业、协会、学会、研究会的要职,在上班的8小时之外跟企业、事业或社会组织的人勾肩搭背、交往甚密,一边开着工资享受着公费消费,一边拿着丰厚的比在企业显性兼职时还高的收入;第二类是在大项目中家属任职兼职,在各类项目费当中堂而皇之地按比例参股、获分成;第三类是离退休官员,他们一边领取退休金,享受着国家给予的公费医疗等干部待遇,一边拿着比在机关和事业单位任职时的工资还高的好处费,与兼职单位负责人终日混在一起,打着“支持、引导和顾问”的旗号和幌子,为这些单位和自己捞取好处,以政策解读专家的身份获取大量酬劳,一些人的“公关费”“出场费”“运筹费”“协调费”价格日增,而各类协会、学会、研究会等则充当官员与这些企事业和社会组织勾搭的“皮条客”。
从这种“权力兼职”的需求看,供职单位追求的不是官员的“高水平”,而是官员的“高等级”“高官位”所带来的配置资源的特权,是“权力场”与“名利场”的直接对接。从“隐形兼职”的供给看,兼职者依靠的不是独立的专长权或者人格魅力,而是依赖公共权力的滥用。这种行为已经超出了公共管理的边界,使领导干部成为权力变异的附庸。
相对于看得见、在聘任单位查得着的“显性兼职”,“隐形兼职”有其鲜明的特点:一是其在企业、事业或社会组织机构中没有正式编制、在职位上模糊不清;二是其酬劳不以固定时间和真实理由明确发放,而是通过巧立名目,且在账面上很难体现;三是“隐形兼职”的兼职信息极不透明,社会监督很难发现,因而难以约束,即使相关信息被公众所知,基于官员身份的特殊性,要么由于聘任程序不清、提名原因不明而偷偷摸摸、遮遮掩掩或揣着明白装糊涂,要么只给“标准答案”,不谈真实想法,所说与实际情况相去甚远,外界想获取兼职证据要困难得多。
二、“隐形兼职”的危害和成因
党政领导干部“隐形兼职”所带来的危害是全方位的。一是“隐形兼职”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公权力的公正行使,使党政权力所必须履行的社会服务职能落空或走形。党政领导干部的“隐形兼职”,使得他们可以以官员的身份一手抓公共资源、一手抓企事业和社会组织的资金和财产,以这种隐性的两手抓,对付显性的监督和管理的两手抓,这种“两手抓”“两头占”的情况就为一些腐败行为披上了合法、合理、合情的外衣。二是“隐形兼职”伤害市场秩序。由于行政权力的介入,相当一批得势的企业和社会组织都相当于政府部门的“三亲六故”,依靠这层过硬的关系,在市场上横冲直撞,什么都敢干,什么市场规则、行政监管都形同虚设。这种对一两个企事业和社会组织的帮助反而会在被帮助对象享受特殊待遇的同时,使其他更多的竞争对象受到来自权力的“隐形打压”甚至“显性打压”之中,加剧了市场的不公平竞争,造成市场秩序的混乱。三是“隐形兼职”对社会文化和风气产生不良影响。党政干部既能成为正面的模范,也能成为负面的典型,上行下效,“隐形兼职”泛化深化、蔓延到整个社会,各种能调动公共资源的人及其亲属,打着各种旗号和挂着各色幌子都在捞钱,所谓的“发挥余热”成为破坏社会公正秩序的影子杀手。
党政领导干部的“隐形兼职”如此普遍,有其历史和现实原因。改革开放之初,为了通过扶持企业壮大、促进经济发展,政府鼓励官员“下海”,由于官员兼职人员众多,有许多干部无法进入企业的领导机构,就以“顾问”“专家”“公关”等隐形方式开展兼职,“隐形兼职”就这样蔓延开来。实事求是地讲,在市场经济建立的初期,“隐形兼职”的确提高了效率。如果没有政府主要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各种资源不会迅速地调动起来,各种矛盾关系不会迅速理顺,甚至产品和服务的销路也不会通畅,也不会有那么大的市场,可见,“隐形兼职”曾经对经济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今天,一些地方GDP持续走底,为了利用领导干部的行政力量推动经济社会的增长,“隐形兼职”更加流行,甚至得到当地党政领导机关的肯定和推动。
然而,从市场经济初期发展到现在,“权力兼职”对经济的作用已从极高的“外部经济”转向极高的“外部不经济”,这是官场资源的转移支付,体现为公共权力资源与私人钱物的交换,这是一项巨大的资源调动,但对它的使用,往往以损害更多社会成员公共服务的机会,以及正当权益受到侵害为代价。它的直接结果是,企业不像企业像事业,拉大旗作虎皮,仗权力之势、收企业之利;事业不像事业像企业,高价收费,以企业之态、任官员差遣;政府不像政府像企业,拥有公权力却缺乏明确边界,任意而为,化公为私,对地方发展虽然能有益于一家、却损害多家,虽有益一阵子、却损失一辈子。事实上,即使生产再多的物质财富,如果不能解决个人与社会、组织与组织在资源利益分配上的公平问题,如果污染了“头上的星空”和“心中的道德率”,整个社会生态就会恶化,这个社会就有可能因为无序竞争甚至暴利冲突进而暴力冲突而致财富毁灭、社会崩溃。 三、遏制和消除“隐形兼职”的思路
“隐形兼职”危害党风、政风、社风、世风,如果得不到遏制和消除,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进现代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将成为一句空话。
第一,应进一步扩大治理“隐形兼职”的主体。治理的要义在于多元主体的互动参与和成果共享。应扩大中组部《意见》的宣传,让所有人更深入地了解和理解《意见》的内容和出台的意图并绷紧这根弦,使能“对‘隐形兼职’说不”的主体丰富起来。通过积极鼓励、奖励人民群众对“隐形兼职”开展检举和披露,增加清理权力兼职的后劲,让各种力量都积极参与到防范“隐形兼职”的斗争中去,形成对“隐形兼职”人人喊打的高压态势。
第二,应进一步拓宽治理“隐形兼职”的渠道。短时间内,终结“隐形兼职”绝对不会是所有人的愿望,一定会遇到既得利益的阻滞,因此拓宽遏制和消除“隐形兼职”的渠道,通过严格要求兼职供给单位全员公示、网上公开等方式,以及加强举报,使尽可能多的交易得到监测,使可疑兼职得到举证,使权力影子得以显形,一环紧扣一环,实现“隐形兼职”调查的全覆盖。只有当各种暗箱操作、挂羊头卖狗肉的行为都无法浑水摸鱼时,治理“隐形兼职”才能取得实效。
第三,应进一步加强对“隐形兼职”的处罚。习总书记在2013年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讲,“有些干部连一些基本的规矩都不讲,毫无制度意识、毫无敬畏之心,缺乏为官做人的起码底线。”对这类干部怎么办?必须加大处罚力度,让不守规矩者的用人单位“从舅舅家赔到姥姥家”,让丧失为官做人的起码底线的干部“下线”。只有这样,“隐形兼职”的顽疾才能徐徐而愈。
第四,应进一步健全消除“权力兼职”的制度。《意见》虽然理论上完整,但实践上还有漏洞,它虽然关上了权力在企业兼职的门,但开着权力在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中的窗,而且在还留了在企业兼职的门缝。特别是《意见》规定“权力兼职”不得在企业拿薪水,这对显形兼职或许有用,但对清理“隐形兼职”效力有限。要想彻底清理“隐形兼职”,制度还应更加彻底,应坚决划清政企、政事、政社的“红线”,明确在职领导干部不能兼职,离退休干部如果兼职必须放弃现在的干部待遇,彻底斩断领导干部兼职的政策可能性,从制度上压缩领导干部“脚踏两只船”的空间。须知,所谓通过“权力兼职”来“充分发挥干部人才的能力”的论断纯属饮鸩止渴,公平正义的经济社会秩序才是我们当前应当关注的核心和根本所在。
作者:中共黑龙江省委党校领导科学教研部副主任、教授
(責编/梁晓娟)
一、“隐形兼职”的表现和特点
所谓“隐形兼职”,也称变相兼职、“背后”兼职,是指党政干部不正式列名进入企业、事业和社会组织行政体系的兼职现象。其表现为:党政官员在自己主管或曾經主管地区的企业做“顾问”;在所在区域和所管行业的事业单位做“专家”;在辖区的社会组织中做“会长”,等等。从兼职的主体看,“隐形兼职”有三类:第一类是在任官员,他们在政府或事业单位主持工作的同时,隐蔽地做着兼职,一些省长、市长、校长兼职各种企业、事业、协会、学会、研究会的要职,在上班的8小时之外跟企业、事业或社会组织的人勾肩搭背、交往甚密,一边开着工资享受着公费消费,一边拿着丰厚的比在企业显性兼职时还高的收入;第二类是在大项目中家属任职兼职,在各类项目费当中堂而皇之地按比例参股、获分成;第三类是离退休官员,他们一边领取退休金,享受着国家给予的公费医疗等干部待遇,一边拿着比在机关和事业单位任职时的工资还高的好处费,与兼职单位负责人终日混在一起,打着“支持、引导和顾问”的旗号和幌子,为这些单位和自己捞取好处,以政策解读专家的身份获取大量酬劳,一些人的“公关费”“出场费”“运筹费”“协调费”价格日增,而各类协会、学会、研究会等则充当官员与这些企事业和社会组织勾搭的“皮条客”。
从这种“权力兼职”的需求看,供职单位追求的不是官员的“高水平”,而是官员的“高等级”“高官位”所带来的配置资源的特权,是“权力场”与“名利场”的直接对接。从“隐形兼职”的供给看,兼职者依靠的不是独立的专长权或者人格魅力,而是依赖公共权力的滥用。这种行为已经超出了公共管理的边界,使领导干部成为权力变异的附庸。
相对于看得见、在聘任单位查得着的“显性兼职”,“隐形兼职”有其鲜明的特点:一是其在企业、事业或社会组织机构中没有正式编制、在职位上模糊不清;二是其酬劳不以固定时间和真实理由明确发放,而是通过巧立名目,且在账面上很难体现;三是“隐形兼职”的兼职信息极不透明,社会监督很难发现,因而难以约束,即使相关信息被公众所知,基于官员身份的特殊性,要么由于聘任程序不清、提名原因不明而偷偷摸摸、遮遮掩掩或揣着明白装糊涂,要么只给“标准答案”,不谈真实想法,所说与实际情况相去甚远,外界想获取兼职证据要困难得多。
二、“隐形兼职”的危害和成因
党政领导干部“隐形兼职”所带来的危害是全方位的。一是“隐形兼职”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公权力的公正行使,使党政权力所必须履行的社会服务职能落空或走形。党政领导干部的“隐形兼职”,使得他们可以以官员的身份一手抓公共资源、一手抓企事业和社会组织的资金和财产,以这种隐性的两手抓,对付显性的监督和管理的两手抓,这种“两手抓”“两头占”的情况就为一些腐败行为披上了合法、合理、合情的外衣。二是“隐形兼职”伤害市场秩序。由于行政权力的介入,相当一批得势的企业和社会组织都相当于政府部门的“三亲六故”,依靠这层过硬的关系,在市场上横冲直撞,什么都敢干,什么市场规则、行政监管都形同虚设。这种对一两个企事业和社会组织的帮助反而会在被帮助对象享受特殊待遇的同时,使其他更多的竞争对象受到来自权力的“隐形打压”甚至“显性打压”之中,加剧了市场的不公平竞争,造成市场秩序的混乱。三是“隐形兼职”对社会文化和风气产生不良影响。党政干部既能成为正面的模范,也能成为负面的典型,上行下效,“隐形兼职”泛化深化、蔓延到整个社会,各种能调动公共资源的人及其亲属,打着各种旗号和挂着各色幌子都在捞钱,所谓的“发挥余热”成为破坏社会公正秩序的影子杀手。
党政领导干部的“隐形兼职”如此普遍,有其历史和现实原因。改革开放之初,为了通过扶持企业壮大、促进经济发展,政府鼓励官员“下海”,由于官员兼职人员众多,有许多干部无法进入企业的领导机构,就以“顾问”“专家”“公关”等隐形方式开展兼职,“隐形兼职”就这样蔓延开来。实事求是地讲,在市场经济建立的初期,“隐形兼职”的确提高了效率。如果没有政府主要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各种资源不会迅速地调动起来,各种矛盾关系不会迅速理顺,甚至产品和服务的销路也不会通畅,也不会有那么大的市场,可见,“隐形兼职”曾经对经济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今天,一些地方GDP持续走底,为了利用领导干部的行政力量推动经济社会的增长,“隐形兼职”更加流行,甚至得到当地党政领导机关的肯定和推动。
然而,从市场经济初期发展到现在,“权力兼职”对经济的作用已从极高的“外部经济”转向极高的“外部不经济”,这是官场资源的转移支付,体现为公共权力资源与私人钱物的交换,这是一项巨大的资源调动,但对它的使用,往往以损害更多社会成员公共服务的机会,以及正当权益受到侵害为代价。它的直接结果是,企业不像企业像事业,拉大旗作虎皮,仗权力之势、收企业之利;事业不像事业像企业,高价收费,以企业之态、任官员差遣;政府不像政府像企业,拥有公权力却缺乏明确边界,任意而为,化公为私,对地方发展虽然能有益于一家、却损害多家,虽有益一阵子、却损失一辈子。事实上,即使生产再多的物质财富,如果不能解决个人与社会、组织与组织在资源利益分配上的公平问题,如果污染了“头上的星空”和“心中的道德率”,整个社会生态就会恶化,这个社会就有可能因为无序竞争甚至暴利冲突进而暴力冲突而致财富毁灭、社会崩溃。 三、遏制和消除“隐形兼职”的思路
“隐形兼职”危害党风、政风、社风、世风,如果得不到遏制和消除,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进现代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将成为一句空话。
第一,应进一步扩大治理“隐形兼职”的主体。治理的要义在于多元主体的互动参与和成果共享。应扩大中组部《意见》的宣传,让所有人更深入地了解和理解《意见》的内容和出台的意图并绷紧这根弦,使能“对‘隐形兼职’说不”的主体丰富起来。通过积极鼓励、奖励人民群众对“隐形兼职”开展检举和披露,增加清理权力兼职的后劲,让各种力量都积极参与到防范“隐形兼职”的斗争中去,形成对“隐形兼职”人人喊打的高压态势。
第二,应进一步拓宽治理“隐形兼职”的渠道。短时间内,终结“隐形兼职”绝对不会是所有人的愿望,一定会遇到既得利益的阻滞,因此拓宽遏制和消除“隐形兼职”的渠道,通过严格要求兼职供给单位全员公示、网上公开等方式,以及加强举报,使尽可能多的交易得到监测,使可疑兼职得到举证,使权力影子得以显形,一环紧扣一环,实现“隐形兼职”调查的全覆盖。只有当各种暗箱操作、挂羊头卖狗肉的行为都无法浑水摸鱼时,治理“隐形兼职”才能取得实效。
第三,应进一步加强对“隐形兼职”的处罚。习总书记在2013年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讲,“有些干部连一些基本的规矩都不讲,毫无制度意识、毫无敬畏之心,缺乏为官做人的起码底线。”对这类干部怎么办?必须加大处罚力度,让不守规矩者的用人单位“从舅舅家赔到姥姥家”,让丧失为官做人的起码底线的干部“下线”。只有这样,“隐形兼职”的顽疾才能徐徐而愈。
第四,应进一步健全消除“权力兼职”的制度。《意见》虽然理论上完整,但实践上还有漏洞,它虽然关上了权力在企业兼职的门,但开着权力在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中的窗,而且在还留了在企业兼职的门缝。特别是《意见》规定“权力兼职”不得在企业拿薪水,这对显形兼职或许有用,但对清理“隐形兼职”效力有限。要想彻底清理“隐形兼职”,制度还应更加彻底,应坚决划清政企、政事、政社的“红线”,明确在职领导干部不能兼职,离退休干部如果兼职必须放弃现在的干部待遇,彻底斩断领导干部兼职的政策可能性,从制度上压缩领导干部“脚踏两只船”的空间。须知,所谓通过“权力兼职”来“充分发挥干部人才的能力”的论断纯属饮鸩止渴,公平正义的经济社会秩序才是我们当前应当关注的核心和根本所在。
作者:中共黑龙江省委党校领导科学教研部副主任、教授
(責编/梁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