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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对农村生态环境的污染严重影响农民的生产生活,不利于新农村建设和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保护农村生态环境是外资法的任务。东道国保护本国生态环境的权利已经得到国际文件的认可,发达国家成功地控制了外资企业对本国的污染。我国外资法对外资的环保义务重视不够,执法也不严,在今后的立法中应当将对外资的环保要求作为准入条件并严格执行,尤其应当规定农民对外资企业破坏环境的行为有监督、检举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