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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1997年<刑法>中"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规定,提出了一些看法和观点,通过对该罪名的犯罪构成分析,揭示出其内在的立法滞后性、规定与现行法律制度的相悖性及实践操作当中的负面影响,对此提出了一些解决方案.通过自己的观点阐述,以期使刑法规范更加完备、准确和更具有操作性,以完善我国的刑事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