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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2019年9月某日下午14时许,某镇一条只有5.6米宽的乡村公路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黑色奔驰越野车逆向与一辆机动三轮车相撞,致使机动三轮车内驾驶人被害人李某某与同车人赵某某(李某某妻子)当场死亡。奔驰车驾驶人被告人王某某报警后关闭手机逃离现场。公安机关以交通肇事罪立案侦查,并于次日在医院将被告人王某某抓获归案。王某某到案后先后供述20余次,辩称当日现场有雾,自己脑子发懵,不清楚为何撞上了对方。
随着案件的深入调查,发现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夫妇在案发前存在较深矛盾。王某某系某庄园的法定代表人,李某某于半年前租用该庄园的10余亩土地用于养殖,后因养殖更改了土地性质,镇政府依法拆除了养殖设施,李某某遂找王某某索要赔偿,并向有关部门举报庄园内存在违章建筑和不符合育苗补贴等违法事实,以此作为索要赔偿的手段。王某某被迫先后给予李某某夫妇共计40万元作为赔偿,但政府相关部门基于李某某的举报,陆续拆除了庄园内的违章建筑并取消了育苗补贴。王某某遂对李某某夫妇怀恨在心。
经恢复奔驰汽车雷达后提取安全气囊EDR数据,显示车辆在碰撞前5秒处于急加速状态,油门开度从94%到100%,车速从90KM/h升至124KM/h,直至碰撞前0.5秒才踩下了刹车。司法鉴定意见表明,奔驰车在碰撞前未采取向右避让的措施,驾驶人在碰撞前0.5秒踩下刹车系因安全受到威胁的情况下本能采取了制动措施。
二、分歧意见
不同于普通故意杀人案件中使用凶器、扼颈、毒杀这样明显的杀人方式,通过制造交通事故杀人天然地会在定性方面产生争议。此类案件被告人通常是不认罪的,辩解是过失发生了交通事故。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的不同性质,将会导致量刑的巨大差异:如果认定为交通肇事罪,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被告人可能判处的最高刑期为7年有期徒刑;如果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根据刑法第232条的规定,鉴于本案造成两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且被告人拒不认罪、拒绝赔偿被害人,则最终量刑很可能是死刑。本案在审理中,有如下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涉嫌故意杀人罪,其行为应认定为交通肇事罪。其理由主要有四点:一是现有证据无法认定被告人在案发前已经看见或者看清被害人并故意加速撞击被害人。在能见度约100米左右的视线范围内,注意力不集中的被告人根本无法看见或者看清被害人所驾驶的一辆“银白色”三轮燃油车。被告人从未承认其在案发之前已经看清被害人车辆,进而故意驾驶车辆提速撞击被害人;二是案发前被告人与被害人虽然有纠纷,但矛盾已经化解。案发的时间、地点具有偶然性,被告人根本没有任何预谋;三是本案两份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意见存在多处矛盾,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四是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被告人主观上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同时被告人在案发后第一时间拨打110和120报警,主观上是排斥被害人死亡,而非刻意追求或者放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理由主要有以下四点:一是被告人具有杀害被害人的动机;二是被告人在案发前5秒紧急加速的行为证明其是故意撞击被害人的;三是两份鉴定意见分别从不同角度进行鉴定,本质上不存在矛盾;四是被告人在案发后虽有报警,但其有逃匿、藏匿手机、找律师咨询等行为可以证明其事前明知撞击的人系与其有矛盾的李某某夫妇。
三、评析意见
我们同意第二种意见。本案最终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后决定对王某某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
(一)被告人成立故意杀人罪的理由
1.被告人有开车故意撞击被害人驾驶的三轮车以报复李某某的动机。卷中书证材料、录音、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充分证明被害人因养殖设施被拆与被告人产生矛盾,并以去有关部门举报被告人违法建设、违规领取补贴为事由,向被告人索要赔偿。被告人先后赔偿被害人40余万元。被害人举报后,被告人育苗补贴被取消,每年损失超过百万元;庄园相关违建也被陆续拆除,导致其经营难以为继。案发当日上午,政府组织对其违建进行拆除,此时被告人心情极为低落,在开车回庄园遇到被害人驾驶的三轮车,有撞击报复的动机。
2.被告人撞击前由南向北偏西急加速的行为,显然是有意识的行为,被告人对此始终未提出合理的辩解。事发路段是只有两条道路且没有分界线的乡村公路,三轮车由北向南正常行使,被告人驾车由南向北偏西急加速,特别是油门开度在碰撞前5秒从90%到100%再到98%,直至碰撞发生前0.5秒才松开油门,从碰撞前0.5秒到0.0秒(碰撞时)踩下刹车。亦即奔驰车方向盘是向左打的,否则不可能由南向北偏西行使;油門几乎被踩到底,导致车辆急加速;碰撞前0.5秒才松开油门踩刹车,从方向盘转向到油门、刹车的变化,都是在数秒中完成,这一系列动作显然不是驾驶人无意识的行为。
被告人到案后始终辩解“眼前一团轻雾,感觉一黑,踩了一脚刹车,脑子一片空白,不知道怎么回事就撞上了”“当时不知道撞的是谁,第二天妻子华某才告诉我是李某某夫妇”。其辩解的不合理之处在于:
第一,一般而言,过失发生交通事故都是疏于观察或者操作不当,不会出现在碰撞前5秒内将油门踩到90%-100%的情形,因此这一情形是罕见的,显然无法用过失来评价和界定。依据生活经验,急加速一般发生在前方有车辆需要借道超车过程中,监控显示虽然在奔驰车进入乡村公路1分钟前有一辆蓝色货车进入事发乡村公路,但奔驰车进入乡村公路2分钟即发生事故,此时蓝色货车早已驶离事发地,故蓝色货车不应当成为奔驰车借道行使的理由,且被告人在历次供述从未提出借道超车发生事故的辩解。
第二,被告人辩称案发时自己一直靠右行使,没有改变车速,没有打过方向盘,与案发后的勘验笔录、安全气囊EDR数据、鉴定意见等客观证据相矛盾。对打方向盘、油门几乎踩到底的行为,被告人多以“脑子一片空白”“不知道怎么回事”作为理由,这些辩解与全案客观证据相悖。 第三,当日虽然有轻雾,但不影响驾驶。对此,乡村公路路口监控录像、照片可以证明轻雾不影响驾驶,4名该路段行车人都能证实能见度较好。况且,如果当时有雾,凭借被告人多年的驾驶经验,在道宽只有5.6米的道路上更应该谨慎驾驶、减速慢行,而不是以时速90公里、超速125%的速度逆向行驶。
第四,被害人所驾驶的车辆体积较大(长3米,宽1.2米,高1.8米,轴距2.2米,重0.53吨),在能见度较好的情况下未看见三轮车的辩解不合理。被告人多次供述中能准确说出被害人的三轮车的主要特征,证明被告人对犯罪对象有明确的判断和认知,因而实施了加速逆行冲撞的行为。
第五,被告人驾驶车辆案发前开车近一个小时,在雾重的时候能够正常避让车辆行人,但至事发地雾已经基本散去的时候却未能避让被害人驾驶的三轮车,被告人对此难以自圆其说。
第六,被告人案发前意识清晰。被告人驾车途中与下属及朋友有电话联系,三人证明被告人能准确处理相关事务,表达清晰。同车的证人何某某也证明被告人驾驶行为正常,司法精神病鉴定其在作案时无精神病。被告人辩解“大脑一片空白、不知怎么回事就撞了”与客观事实不符。
3.被告人案发后的表现较为异常。第一,被告人始终供称没有看见被撞的被害人夫妇与客观证据相矛盾。被告人供述从车后绕过往北走,没有观察被撞车辆和人员的情况,但现场勘验照片显示,车辆前方两三米就是被害人赵某某的尸体,驾车经过的马某某、肖某某也证实死者就在车前两三米,被告人此处供述既不符合现场情况,也不符合常理,因为正常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都会首先关心对方被撞的情况。且医院大夫证明当时被告人的身体并无大碍,被告人以看病为由离开现场不能成立。第二,被告人藏匿手机、在村里躲藏一个下午至医院躲藏,较为反常。被告人在报警后关机,把手机扔到老宅的一个电线杆处,并且在村里躲藏一个下午,晚上躲在武清第二医院一个晚上,第二天指示华某找手机,说明其害怕公安机关找到他,这些反常行为与正常交通事故后的表现不符。第三,被告人律师杜某证明被告人在此前已经知悉所撞的是被害人夫妇。被告人称第二天华某告诉他撞死的是李某某夫妇,但华某证言证明第二天并未告诉他这一情况。且律师杜某证明在被告人三人找他咨询之前,被告人独自一人已经找过杜某,在杜某问及撞的是谁时,“后来吞吞吐吐的跟我说他听说被撞的那俩人死了”,“他听别人说的可能是跟他打官司那两个人”,所以证明被告人早已知道被撞的是李某某夫妇,在这之前被告人的手机是关机的,可以判断被告人知道被撞的人是李某某夫妇。
(二)对被告人辩护律师意见的分析和回应
本案在开庭审理中,由于被告人坚决不认罪,其辩护律师也提出了大量无罪辩护意见,庭审指控难度较大,庭审过程也较为艰辛。为有力指控犯罪,公诉人秉持客观公正立场,坚持证据裁判原则,紧紧围绕全案关键证据,抽丝剥茧,察微析疑,对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逐一驳斥,指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意见不合事实证据和常情常理,最终合议庭完全采纳了检察机关关于故意杀人的指控,本案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
1.关于被告人在案发前不能确认三轮车系李某某驾驶,其不具有杀人故意的辩护意见。公诉人认为,被告人主要是通过对李某某驾驶的机动三轮车进行辨识,继而加速对李某某的车辆进行冲撞。第一,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多次供述见过李某某的三轮车,而被害人的三轮车个头大,特征明显,辨识度极高,包括被告人本人在内的多人都能说出该三轮车的特征。第二,事发地点敏感,撞击地点是在庄园以南200米附近,被害人夫妇在案发前曾在庄园附近临时搭了一个彩钢房居住,往来市区住所和庄园的交通工具就是这辆机动三轮车,案发前被告人对这一情形是明知的。被害人的车经常出现在事发地,所以案发时被告人有理由进一步确信这就是被害人的三轮车。第三,撞击前5秒内被告人紧急加速,如果被告人发现三轮车不是被害人的,中途应当有刹车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至撞击时才刹车,说明他在加速过程中逐步确信了自己的判断,对面驾驶车辆的就是被害人。第四,只要被告人在撞击前认为对面的人“很可能”是与他有矛盾的被害人,即便没有百分之百的确信,那么他把油门几乎踩到底紧急加速5秒,故意冲撞,在主观上也是积极追求被害人包括死亡在内的一切后果,也应评价为故意杀人罪。
2.关于案发前被告人与被害人虽然有纠纷,但矛盾已经化解。案发的时间、地点具有偶然性,被告人根本没有任何预谋的辩护意见。公诉人认为,第一,被告人有故意撞击被害人夫妇的动机是显然易见的,在案大量证据能够予以证明。被告人所经营的庄园的违法建筑被拆、育苗资格被取消,都是源于被害人夫妇的举报,因为两案查处的线索来源于李某某的举报。根据在案书证,单就育苗资格取消后被告人每年损失数百万元,被告人对被害人怀恨在心不言而喻。第二,被告人是心甘情愿给李某某赔偿的吗?显然不是。庄园的会计证人何某某提供的录音清楚的反映了被害人是以向有关部门告发等方式要求被告人赔偿。被告人出于无奈才签订了赔偿协议,被告人先给了被害人20万元,被害人依据协议继续讨要剩余的30万元,被告人不愿意给,双方矛盾又进一步激化,这才导致被害人到法院起诉被告人。第三,被告人在支付被害人40万元之后,纠纷虽然得以暂时解决,但被告人对被害人内心的愤恨没有得到纾解。因为花了那么多錢,仍然没有避免违法建筑被拆的后果,导致被告人今后难以继续经营,特别是在庄园的违法建筑被拆的当天,被告人内心的愤懑可想而知,因此当被告人驾车在乡村公路遇见被害人时,完全有可能故意驾车撞击报复,这样的主观状态推断是有充分事实依据的。
3.关于案发地有轻雾,被告人系疏忽大意而撞上了被害人的三轮车的辩护意见。公诉人认为,第一,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始终强调案发时雾很大,影响了被告人的判断。但是公安机关调取了奔驰车案发当日行车轨迹抓拍照片、卡口监控视频,奔驰越野车行使至乡村公路,行使平稳,当时天气虽仍有轻雾,但已基本散去,能见度较高,目测在500米以上,不影响驾驶,客观证据与证人马某某、肖某某等四名证人关于案发地案发时视线良好的证言是吻合的。第二,如果说被告人当时心情烦闷,导致自己驾驶失误,但是被告人当天驾车2个多小时,在雾重的时候能够正常避让车辆行人,但至事发地大雾已经基本散去的时候却未能避让被害人驾驶的三轮车,被告人的辩解显然不能成立。第三,被告人在驾车途中先后与何某某等三人有电话联系,三人证明被告人能准确处理相关事务,表达清晰。同车的何某某也证明被告人驾驶行为正常,司法精神病鉴定其在作案时无精神病。被告人关于“大脑一片空白、不知怎么回事就撞了”的辩解显然也不能成立。第四,按照被告人的辩解,案发地有雾,能见度不好,乡村公路是只有两条车道的乡村公路,正常情况下理应减速慢行,谨慎驾驶,但被告人的车速在5秒内从90km/时加速到122km/时,恰恰说明他不顾现实条件的限制而追求某一目的的实现,这一目的显然就是要故意撞击被害人的车辆。第五,关于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在2017年6月至2018年11月,车辆共计9次超速行驶,公诉人认为被告人的驾车习惯与本案不具有直接联系。另外,即便被告人以前有驾车超速的行为,但将油门踩到底持续5秒钟也是极端不正常的,这不是为了正常的超速,而是故意撞击他人。
4.关于辩护人提出的卷中两份鉴定意见存在矛盾,特别是第二份司法鉴定不具有客观真实性的意见。公诉人认为,第一,两份鉴定意见都是基于奔驰公司安全气囊EDR数据,这是本案最为客观、最为基础的证据。在气囊EDR数据的列表中,可以看到碰撞前0.5秒,油门开度是0%,制动踏板是未被踩下,亦即碰撞前0.5秒的时候被告人松开了油门,但是没有踩刹车,直至碰撞时(0.0秒)才踩下刹车。据此,第二份司法鉴定认为“越野车与三轮车相撞后采取了制动措施”的鉴定意见更为客观、更为准确,符合本案的基础证据。第二,第二份司法鉴定意见有充足的依据,是符合经验法则和生活逻辑的。生活经验告诉我们,1秒钟也就是人一眨眼的时间,而0.5秒比人一眨眼的时间还要短促,因此即便被告人是在碰撞前0.5秒踩刹车,也是因为被告人面临两车即将碰撞的巨大危险而踩刹车,因此第二份鉴定意见认为被告人基于本能采取制动措施是有依据的,也是合理的。第三,如果认为被告人不是故意冲撞被害人的三轮车,他为什么不选择在碰撞前4秒时、3秒时、2秒时那怕是1秒时采取制动措施呢?碰撞前0.5秒踩刹车,对排除危害结果又有什么意义呢?只能说明当时被告人害怕了,他的身体本能的不听自己意志的支配了,为了自保而踩了刹车。综合以上三点表明无论是碰撞前0.5秒制动还是碰撞后制动,都可以证明被告人基于非常坚决的直接故意而实施了故意冲撞行为。
2019年9月某日下午14时许,某镇一条只有5.6米宽的乡村公路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黑色奔驰越野车逆向与一辆机动三轮车相撞,致使机动三轮车内驾驶人被害人李某某与同车人赵某某(李某某妻子)当场死亡。奔驰车驾驶人被告人王某某报警后关闭手机逃离现场。公安机关以交通肇事罪立案侦查,并于次日在医院将被告人王某某抓获归案。王某某到案后先后供述20余次,辩称当日现场有雾,自己脑子发懵,不清楚为何撞上了对方。
随着案件的深入调查,发现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夫妇在案发前存在较深矛盾。王某某系某庄园的法定代表人,李某某于半年前租用该庄园的10余亩土地用于养殖,后因养殖更改了土地性质,镇政府依法拆除了养殖设施,李某某遂找王某某索要赔偿,并向有关部门举报庄园内存在违章建筑和不符合育苗补贴等违法事实,以此作为索要赔偿的手段。王某某被迫先后给予李某某夫妇共计40万元作为赔偿,但政府相关部门基于李某某的举报,陆续拆除了庄园内的违章建筑并取消了育苗补贴。王某某遂对李某某夫妇怀恨在心。
经恢复奔驰汽车雷达后提取安全气囊EDR数据,显示车辆在碰撞前5秒处于急加速状态,油门开度从94%到100%,车速从90KM/h升至124KM/h,直至碰撞前0.5秒才踩下了刹车。司法鉴定意见表明,奔驰车在碰撞前未采取向右避让的措施,驾驶人在碰撞前0.5秒踩下刹车系因安全受到威胁的情况下本能采取了制动措施。
二、分歧意见
不同于普通故意杀人案件中使用凶器、扼颈、毒杀这样明显的杀人方式,通过制造交通事故杀人天然地会在定性方面产生争议。此类案件被告人通常是不认罪的,辩解是过失发生了交通事故。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的不同性质,将会导致量刑的巨大差异:如果认定为交通肇事罪,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被告人可能判处的最高刑期为7年有期徒刑;如果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根据刑法第232条的规定,鉴于本案造成两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且被告人拒不认罪、拒绝赔偿被害人,则最终量刑很可能是死刑。本案在审理中,有如下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涉嫌故意杀人罪,其行为应认定为交通肇事罪。其理由主要有四点:一是现有证据无法认定被告人在案发前已经看见或者看清被害人并故意加速撞击被害人。在能见度约100米左右的视线范围内,注意力不集中的被告人根本无法看见或者看清被害人所驾驶的一辆“银白色”三轮燃油车。被告人从未承认其在案发之前已经看清被害人车辆,进而故意驾驶车辆提速撞击被害人;二是案发前被告人与被害人虽然有纠纷,但矛盾已经化解。案发的时间、地点具有偶然性,被告人根本没有任何预谋;三是本案两份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意见存在多处矛盾,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四是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被告人主观上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同时被告人在案发后第一时间拨打110和120报警,主观上是排斥被害人死亡,而非刻意追求或者放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理由主要有以下四点:一是被告人具有杀害被害人的动机;二是被告人在案发前5秒紧急加速的行为证明其是故意撞击被害人的;三是两份鉴定意见分别从不同角度进行鉴定,本质上不存在矛盾;四是被告人在案发后虽有报警,但其有逃匿、藏匿手机、找律师咨询等行为可以证明其事前明知撞击的人系与其有矛盾的李某某夫妇。
三、评析意见
我们同意第二种意见。本案最终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后决定对王某某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
(一)被告人成立故意杀人罪的理由
1.被告人有开车故意撞击被害人驾驶的三轮车以报复李某某的动机。卷中书证材料、录音、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充分证明被害人因养殖设施被拆与被告人产生矛盾,并以去有关部门举报被告人违法建设、违规领取补贴为事由,向被告人索要赔偿。被告人先后赔偿被害人40余万元。被害人举报后,被告人育苗补贴被取消,每年损失超过百万元;庄园相关违建也被陆续拆除,导致其经营难以为继。案发当日上午,政府组织对其违建进行拆除,此时被告人心情极为低落,在开车回庄园遇到被害人驾驶的三轮车,有撞击报复的动机。
2.被告人撞击前由南向北偏西急加速的行为,显然是有意识的行为,被告人对此始终未提出合理的辩解。事发路段是只有两条道路且没有分界线的乡村公路,三轮车由北向南正常行使,被告人驾车由南向北偏西急加速,特别是油门开度在碰撞前5秒从90%到100%再到98%,直至碰撞发生前0.5秒才松开油门,从碰撞前0.5秒到0.0秒(碰撞时)踩下刹车。亦即奔驰车方向盘是向左打的,否则不可能由南向北偏西行使;油門几乎被踩到底,导致车辆急加速;碰撞前0.5秒才松开油门踩刹车,从方向盘转向到油门、刹车的变化,都是在数秒中完成,这一系列动作显然不是驾驶人无意识的行为。
被告人到案后始终辩解“眼前一团轻雾,感觉一黑,踩了一脚刹车,脑子一片空白,不知道怎么回事就撞上了”“当时不知道撞的是谁,第二天妻子华某才告诉我是李某某夫妇”。其辩解的不合理之处在于:
第一,一般而言,过失发生交通事故都是疏于观察或者操作不当,不会出现在碰撞前5秒内将油门踩到90%-100%的情形,因此这一情形是罕见的,显然无法用过失来评价和界定。依据生活经验,急加速一般发生在前方有车辆需要借道超车过程中,监控显示虽然在奔驰车进入乡村公路1分钟前有一辆蓝色货车进入事发乡村公路,但奔驰车进入乡村公路2分钟即发生事故,此时蓝色货车早已驶离事发地,故蓝色货车不应当成为奔驰车借道行使的理由,且被告人在历次供述从未提出借道超车发生事故的辩解。
第二,被告人辩称案发时自己一直靠右行使,没有改变车速,没有打过方向盘,与案发后的勘验笔录、安全气囊EDR数据、鉴定意见等客观证据相矛盾。对打方向盘、油门几乎踩到底的行为,被告人多以“脑子一片空白”“不知道怎么回事”作为理由,这些辩解与全案客观证据相悖。 第三,当日虽然有轻雾,但不影响驾驶。对此,乡村公路路口监控录像、照片可以证明轻雾不影响驾驶,4名该路段行车人都能证实能见度较好。况且,如果当时有雾,凭借被告人多年的驾驶经验,在道宽只有5.6米的道路上更应该谨慎驾驶、减速慢行,而不是以时速90公里、超速125%的速度逆向行驶。
第四,被害人所驾驶的车辆体积较大(长3米,宽1.2米,高1.8米,轴距2.2米,重0.53吨),在能见度较好的情况下未看见三轮车的辩解不合理。被告人多次供述中能准确说出被害人的三轮车的主要特征,证明被告人对犯罪对象有明确的判断和认知,因而实施了加速逆行冲撞的行为。
第五,被告人驾驶车辆案发前开车近一个小时,在雾重的时候能够正常避让车辆行人,但至事发地雾已经基本散去的时候却未能避让被害人驾驶的三轮车,被告人对此难以自圆其说。
第六,被告人案发前意识清晰。被告人驾车途中与下属及朋友有电话联系,三人证明被告人能准确处理相关事务,表达清晰。同车的证人何某某也证明被告人驾驶行为正常,司法精神病鉴定其在作案时无精神病。被告人辩解“大脑一片空白、不知怎么回事就撞了”与客观事实不符。
3.被告人案发后的表现较为异常。第一,被告人始终供称没有看见被撞的被害人夫妇与客观证据相矛盾。被告人供述从车后绕过往北走,没有观察被撞车辆和人员的情况,但现场勘验照片显示,车辆前方两三米就是被害人赵某某的尸体,驾车经过的马某某、肖某某也证实死者就在车前两三米,被告人此处供述既不符合现场情况,也不符合常理,因为正常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都会首先关心对方被撞的情况。且医院大夫证明当时被告人的身体并无大碍,被告人以看病为由离开现场不能成立。第二,被告人藏匿手机、在村里躲藏一个下午至医院躲藏,较为反常。被告人在报警后关机,把手机扔到老宅的一个电线杆处,并且在村里躲藏一个下午,晚上躲在武清第二医院一个晚上,第二天指示华某找手机,说明其害怕公安机关找到他,这些反常行为与正常交通事故后的表现不符。第三,被告人律师杜某证明被告人在此前已经知悉所撞的是被害人夫妇。被告人称第二天华某告诉他撞死的是李某某夫妇,但华某证言证明第二天并未告诉他这一情况。且律师杜某证明在被告人三人找他咨询之前,被告人独自一人已经找过杜某,在杜某问及撞的是谁时,“后来吞吞吐吐的跟我说他听说被撞的那俩人死了”,“他听别人说的可能是跟他打官司那两个人”,所以证明被告人早已知道被撞的是李某某夫妇,在这之前被告人的手机是关机的,可以判断被告人知道被撞的人是李某某夫妇。
(二)对被告人辩护律师意见的分析和回应
本案在开庭审理中,由于被告人坚决不认罪,其辩护律师也提出了大量无罪辩护意见,庭审指控难度较大,庭审过程也较为艰辛。为有力指控犯罪,公诉人秉持客观公正立场,坚持证据裁判原则,紧紧围绕全案关键证据,抽丝剥茧,察微析疑,对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逐一驳斥,指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意见不合事实证据和常情常理,最终合议庭完全采纳了检察机关关于故意杀人的指控,本案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
1.关于被告人在案发前不能确认三轮车系李某某驾驶,其不具有杀人故意的辩护意见。公诉人认为,被告人主要是通过对李某某驾驶的机动三轮车进行辨识,继而加速对李某某的车辆进行冲撞。第一,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多次供述见过李某某的三轮车,而被害人的三轮车个头大,特征明显,辨识度极高,包括被告人本人在内的多人都能说出该三轮车的特征。第二,事发地点敏感,撞击地点是在庄园以南200米附近,被害人夫妇在案发前曾在庄园附近临时搭了一个彩钢房居住,往来市区住所和庄园的交通工具就是这辆机动三轮车,案发前被告人对这一情形是明知的。被害人的车经常出现在事发地,所以案发时被告人有理由进一步确信这就是被害人的三轮车。第三,撞击前5秒内被告人紧急加速,如果被告人发现三轮车不是被害人的,中途应当有刹车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至撞击时才刹车,说明他在加速过程中逐步确信了自己的判断,对面驾驶车辆的就是被害人。第四,只要被告人在撞击前认为对面的人“很可能”是与他有矛盾的被害人,即便没有百分之百的确信,那么他把油门几乎踩到底紧急加速5秒,故意冲撞,在主观上也是积极追求被害人包括死亡在内的一切后果,也应评价为故意杀人罪。
2.关于案发前被告人与被害人虽然有纠纷,但矛盾已经化解。案发的时间、地点具有偶然性,被告人根本没有任何预谋的辩护意见。公诉人认为,第一,被告人有故意撞击被害人夫妇的动机是显然易见的,在案大量证据能够予以证明。被告人所经营的庄园的违法建筑被拆、育苗资格被取消,都是源于被害人夫妇的举报,因为两案查处的线索来源于李某某的举报。根据在案书证,单就育苗资格取消后被告人每年损失数百万元,被告人对被害人怀恨在心不言而喻。第二,被告人是心甘情愿给李某某赔偿的吗?显然不是。庄园的会计证人何某某提供的录音清楚的反映了被害人是以向有关部门告发等方式要求被告人赔偿。被告人出于无奈才签订了赔偿协议,被告人先给了被害人20万元,被害人依据协议继续讨要剩余的30万元,被告人不愿意给,双方矛盾又进一步激化,这才导致被害人到法院起诉被告人。第三,被告人在支付被害人40万元之后,纠纷虽然得以暂时解决,但被告人对被害人内心的愤恨没有得到纾解。因为花了那么多錢,仍然没有避免违法建筑被拆的后果,导致被告人今后难以继续经营,特别是在庄园的违法建筑被拆的当天,被告人内心的愤懑可想而知,因此当被告人驾车在乡村公路遇见被害人时,完全有可能故意驾车撞击报复,这样的主观状态推断是有充分事实依据的。
3.关于案发地有轻雾,被告人系疏忽大意而撞上了被害人的三轮车的辩护意见。公诉人认为,第一,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始终强调案发时雾很大,影响了被告人的判断。但是公安机关调取了奔驰车案发当日行车轨迹抓拍照片、卡口监控视频,奔驰越野车行使至乡村公路,行使平稳,当时天气虽仍有轻雾,但已基本散去,能见度较高,目测在500米以上,不影响驾驶,客观证据与证人马某某、肖某某等四名证人关于案发地案发时视线良好的证言是吻合的。第二,如果说被告人当时心情烦闷,导致自己驾驶失误,但是被告人当天驾车2个多小时,在雾重的时候能够正常避让车辆行人,但至事发地大雾已经基本散去的时候却未能避让被害人驾驶的三轮车,被告人的辩解显然不能成立。第三,被告人在驾车途中先后与何某某等三人有电话联系,三人证明被告人能准确处理相关事务,表达清晰。同车的何某某也证明被告人驾驶行为正常,司法精神病鉴定其在作案时无精神病。被告人关于“大脑一片空白、不知怎么回事就撞了”的辩解显然也不能成立。第四,按照被告人的辩解,案发地有雾,能见度不好,乡村公路是只有两条车道的乡村公路,正常情况下理应减速慢行,谨慎驾驶,但被告人的车速在5秒内从90km/时加速到122km/时,恰恰说明他不顾现实条件的限制而追求某一目的的实现,这一目的显然就是要故意撞击被害人的车辆。第五,关于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在2017年6月至2018年11月,车辆共计9次超速行驶,公诉人认为被告人的驾车习惯与本案不具有直接联系。另外,即便被告人以前有驾车超速的行为,但将油门踩到底持续5秒钟也是极端不正常的,这不是为了正常的超速,而是故意撞击他人。
4.关于辩护人提出的卷中两份鉴定意见存在矛盾,特别是第二份司法鉴定不具有客观真实性的意见。公诉人认为,第一,两份鉴定意见都是基于奔驰公司安全气囊EDR数据,这是本案最为客观、最为基础的证据。在气囊EDR数据的列表中,可以看到碰撞前0.5秒,油门开度是0%,制动踏板是未被踩下,亦即碰撞前0.5秒的时候被告人松开了油门,但是没有踩刹车,直至碰撞时(0.0秒)才踩下刹车。据此,第二份司法鉴定认为“越野车与三轮车相撞后采取了制动措施”的鉴定意见更为客观、更为准确,符合本案的基础证据。第二,第二份司法鉴定意见有充足的依据,是符合经验法则和生活逻辑的。生活经验告诉我们,1秒钟也就是人一眨眼的时间,而0.5秒比人一眨眼的时间还要短促,因此即便被告人是在碰撞前0.5秒踩刹车,也是因为被告人面临两车即将碰撞的巨大危险而踩刹车,因此第二份鉴定意见认为被告人基于本能采取制动措施是有依据的,也是合理的。第三,如果认为被告人不是故意冲撞被害人的三轮车,他为什么不选择在碰撞前4秒时、3秒时、2秒时那怕是1秒时采取制动措施呢?碰撞前0.5秒踩刹车,对排除危害结果又有什么意义呢?只能说明当时被告人害怕了,他的身体本能的不听自己意志的支配了,为了自保而踩了刹车。综合以上三点表明无论是碰撞前0.5秒制动还是碰撞后制动,都可以证明被告人基于非常坚决的直接故意而实施了故意冲撞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