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肯定文化遗产类景区经营权可以转让的前提下,从遗产资源的价值属性和保护的特殊性要求入手。提出以政府规制为手段,对文化遗产资源进行啼核评估,确定景区经营主体、转让价格和转让期限,突出对文化遗产的保护和景区的公益性,妥善处置景区经营权终止的各项事宜,最终构建一个完整的文化遗产类景区经营权转让的政府规制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