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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印度矿产资源比较丰富,为更好促进矿产资源的开发,吸引更多的外资进入印度矿业市场,印度政府加大了改善矿业投资环境的力度。从印度矿产资源权属问题、印度矿产资源管理制度、印度矿业投资的外资准入、印度矿业法规及其修订等方面研究印度矿业投资法律环境,有利于企业更有效地投资印度矿业。
关键词:矿产权属;矿产资源管理;外资准入;法规及修订
印度矿产资源比较丰富,主要矿产有铁矿石、锰、铝土矿、铬、铜、钛、稀土金属、石墨、重晶石、煤、石油、天然气、铀等,以及白云岩、石灰岩、高岭土、铅、锌、镍、钨、钼、金、磷、钾、硫、石棉、金刚石等。印度政府于20世纪90年代初就开始了对外开放政策,近年来,为更好促进矿产资源的开发,吸引更多的外资进入印度矿业市场,印度政府加大了改善矿业投资环境的力度,包括:提高外国投资持股比例,扩大外国投资自动审批范围;2011年进一步修改矿业法,完善其矿业管理制度,以及实行出口退税政策,同时简化出口审批程序等,使其矿业投资环境有了较大的改善。
一、印度矿产资源权属问题
印度在矿产资源领域实行矿产所有权和管理权分离制度。根据印度《矿山和矿产法》规定,全部矿产归所在邦所有,各邦有权依法授予矿产特许权,颁发探矿和采矿许可证,享有利金和税款收取权。中央政府行使行政管理权并进行统一的矿业立法。
任何矿产的开发均需取得矿产特许权,矿产特许权的获得须向邦政府或中央政府提交申请,并交纳规定的费用,邦政府或中央政府会依据相关规定把矿产特许权授予符合条件的申请者。
《矿山和矿产法》对此的相关规定是:(1)踏勘许可证单个最大面积5000平方公里,在同一邦内,一个申请人持有数个许可证的面积总和不能超过1万平方公里,最初批准年限为3年,不可更新。踏勘许可证持有者具有取得勘查许可证的优先权;(2)勘查许可证邦内最大而积为25平方公里,最初批准年限为3年,可延长2年;(3)采矿租约邦内最大面积为10平方公里,最初批准年限为20~30年,可以延长。
二、印度矿产资源管理制度
印度矿业部门的行政管理由矿业部、五个公共部门的采矿企业、印度地质调查所、印度矿业局和20几个邦及一些地区负责进行。主要管理部门和职能包括:
(一)矿业部
依据《矿产保护和开发细则(印度)》中是印度政府管理矿产开发的行政机构。该部负责除油气和放射性矿物之外的所有矿产的地质调查、勘探和《矿山与矿产法》的行政执法。下设印度地质调查所、印度矿山局和采矿租约监督局。矿业部下设印度矿业局(IBM)和地质调查局(GSI)。此外,矿业部还负责管理印度矿产勘探公司、国家铝有限公司、印度斯坦铜有限公司等单位,并作为国家出资人代表,参与Bharat铝有限公司、印度斯坦锌公司、Sikkim矿业公司和Bharat金矿有限公司的管理工作。
(二)石油和天然气部
印度石油和天然气部由管理、勘探、炼制、销售和财政5个行业部门组成。石油和天然气部的主要职能是:勘探和开发石油、天然气资源生产、供应、销售和制定石油(包括天然气和石油产品)的价格;原油炼制,石油和石油产品的添加剂生产;规划、发展、调节及帮助该部所涉及的所有相关产业;规划、开发和规范油田服务;管理相关法律的实施等。
此外,印度分管石油和天然气的部门还有石油天然气委员会,也称为印度国家石油公司。它是印度石油及天然气勘探生产的国家石油公司,创建于1956年。其主要任务是勘探和生产石油、天然气以及原油提炼、分销、销售、进出口等。2006年印度石油和天然气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达成了《关于联合勘探、开发、获取第三国油气资源的谅解备忘录》。
(三)中央协调暨授权委员会(CEC)
印度矿业部部长领导下的组织,用来监督并缩短各级部门在矿产特许权申请审批过程中的延误,一些矿产资源丰富的邦也已建立了邦协调暨授权委员会。2011年10月20号CEC重组为矿产开发与管理协调暨授权委员会。目前,CEC由矿业部、环境和森林部、内政部、钢铁部、铁道部、财政部、航运部、化肥部、原子能部、民航总局、地质调查局和矿山局组成,CEC的职权还包括管理可持续发展框架、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所产生的争议进行协调等。[1]
(四)其他
在能源资源领域,印度还成立了一系列的机构,包括:(1)印度能源管理局。成立于1993年,隶属于石油天然气部,其宗旨在于促进石油和天然气资源的综合管理,保证有关能源活动符合环境、安全、技术和经济的要求,负责调查未勘探区域,为新勘探许可政策(NELP)招标提供地理信息,监管印度石油公司勘探和生产活动等。(2)石油规划和分析所(Petroleum Planning & Analysis Cell)。2002建立。其主要功能是管理国内石油和液化天然气的补贴、应付紧急事件和不可预见的情况、分析国际石油市场和国内石油价格的发展趋势、预测和评估石油进出口趋势。(3)国际合作处(The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Division)。成立于2005年4月,此后,印度能源战略开始注重海外能源对印度能源安全的重要性。(4)拉吉夫?甘地石油技术研究所。2006年8月31日建立,专门培训和教育机构,培养能源技术和管理人才,尤其是适应国际化的专门人才,提高印度在能源领域的竞争力。
三、印度矿业投资外资准入
从20世纪60年代,印度在吸引和利用外资方面先后颁布了四部投资法,包括《外商投资鼓励法》、《外资企业管理法》、《外国投资法》和《合资经营企业法》。这些外资法的颁布为外商投资创造了比较良好的法律环境,使外商投资者获得了越来越多的便利。在此基础上印度政府于2009年8月27日发布了2009~2014年新的对外贸易政策,主要是促进市场多元化措施。内容具体表现为 (一)外资审批环节
进入印度的外资投入矿业审批环节逐步简化和宽松,铁、锰、矾土、铜、铅、锌等采矿业的50%外资股份无需经过审批,从事与采矿有关的诸如钻孔、勘探和绘图等服务性企业的74%外资股份无需经过审批,外商在印度设立分支机构也无需政府批准,只要在当地有关机构注册即可。
(二)勘探开采许可环节
在所有权与管理权分离的制度下,外资法规和政策在倾向于赋予邦政府更多的权力,使外商投资者获得更多的便利。给联邦政府更多的权力,包括对矿业权的审批、更新和转让,如石棉、铝土矿、锌、铬矿石、宝石、铜矿石、锰矿石、铅、金、铁矿石10种矿产的勘探开采许可证的更新和转让无需再得到中央政府的同意;联邦政府有权批准那些分散或不相邻土地上的矿产许可证,有权批准两个和更多个毗邻的采矿租约的合并,有权批准在矿山一定范围内的采矿计划;对于大规模有矿业投资项目(计划投资超过20亿卢比)的采矿租约,如果两年内不能开工其权力将被终止。
(三)政策调整趋势
包括逐步放宽投资行业,除涉及国家安全及社会安全的行业如核能和博彩业等之外,其他行业外资均可涉足;投资审批环节逐渐简化,印度政府授权投资所在地的印度储备银行对绝大多数行业的投资执行自动批准程序;外资持股上限逐渐调高,自2006年2月10日起,通过"自动生效审批"程序,外国直接投资勘探和开采的非放射性和非燃料矿物、钻石及宝石的上限已提高至100%;投资模式多样化,印度政府允许外资在印度设立公司实体及非公司实体。公司实体包括合资公司、独资公司,非公司实体有联络办事处或代表处、子公司及项目办事处。
四、印度矿业法规及其修订
印度目前的矿业政策及法规主要有《矿山与矿产法》和"矿山法",以及根据这两个法律制订的"矿产开采权条例"、"矿产保护和开发条例"等,构成了管理印度陆上采矿部门的基本法律。2003年颁布了"近海水域矿产开发和管理法",对水域、大陆架、专属经济区及印度的其他海域的矿产管理进行了规范。
印度政府1957年制订了《矿山和矿产法》,后来经过历次修正。1986年修正后的现行矿业法有如下六个部分:1序言;2进行勘探和采矿活动的一般原则;3在政府授权有矿产资源的土地上取得勘探许可证或采矿租约的程序;4关于勘探许可证或采矿租约的管理规则;5矿产资源的开发;6其他事项。共33条。主要内容包括,对矿产资源的保护、法律许可、矿产租赁、土地占用、安全环保、劳工福利、私人采矿等。在此基础上1999年和2010年印度政府对该法做了最重要的两次修订。
1999年12月修订中,完善了矿业开发管理制度,使有关规定对投资者更加便利。赋予了邦政府更多矿业管理权。邦政府在矿业权的审批方面有了更多的权力,对于除燃料矿产和核矿产以外的矿产,矿产许可证的批准要事先得到中央政府同意的只有石棉、铝土矿、锌、铬矿石、宝石、铜矿石、锰矿石、铅、金、铁矿石10种矿产,在旧法的基础上又有所减少。上述10种矿产许可证的更新和转让无需得到中央政府的同意。邦政府有权批准那些分散或不相邻土地上的矿产许可证,有权批准两个和更多个毗邻的采矿租约的合并,有权批准在矿山一定范围内的采矿计划。修改的主要特征和内容有:(1)矿业权的有关规定,a.在已有的矿产勘查阶段之前引入了踏勘阶段概念,该阶段明显不同于勘查阶段;b.踏勘许可证持有者具有取得勘查许可证的优先权;c.踏勘许可证、勘查许可证和采矿租约的地区范围的限制仅限于州的范围。(2)给邦政府更多的权力。(3)对于大规模的矿业投资项目(计划投资超过20亿卢比)的采矿租约,如果2年内不能开工其权力将被终止(该条过去对矿业项目的规模没有规定)。(4)在政府拥有的公司和其他企业之间的竞争是公平的。(5)提前终止租约的地区向公共与私人公司和政府所有的公司进行再授予时,租约的转移不能获得溢价收入。
2010年修订中,矿产特许权和税收制度有了较大的变动。
第一,政府对矿产特许权类型和许可权及信息披露制度做了较大的调整。包括(1)引入高科技勘查暨勘探许可证(HTREL)。该特许权适用于使用高科技装备、投资密集、专门开发深埋矿藏的,该许可证将被在第一时间授予。HTREL期限长达6年,并可延期2年。HTREL只允许高度专业化的机构申请。只对基础金属(铜、铅、锌)、贵重金属(金、银、铂)和贵重宝石(钻石、红宝石、祖母绿及蓝宝石)授予HTREL,而铁矿石、铝土矿、石灰石、煤矿和其他大宗矿物不授予HTREL。(2)引人了非排他性特许权。即多种申请均可获得同一区域的勘查许可证。勘查许可证和高科技勘查暨勘探许可证均属于非排他性特许权。(3)探矿许可证使用年限新规。许可证持有者须在3年内完成探矿作业,该期限可延长两年,并在该期问内将其许可证面积缩减至有资格获得采矿租约的范围内。(4)授权建立为政府和特许权持有者全面披露信息的门户网站。网站上会提供包括各种矿产资源的信息;特许权授予过程的管理;企业的社会责任等相关信息。
第二,对税收的规定更加详细,增添了向地区矿产基金会缴纳费用这一项,并对政府提高税率做了如下限定。(1)2010年修订后矿法规定的税收有3种,分别为权利金、固定租金、地方税。非排他性勘查许可证和高科技勘查暨勘探许可证以及探矿许可证的持有者还需视情况向地表所有权、使用权、传统权利的持有者以及受采矿影响的人支付赔偿金。采矿租约的持有者每年视情况交纳-定的费用。(2)国家矿业监管局负责审查权利金和其他税率,并有权缩减偏远地区的权利金来为该地区吸引投资。(3)中央政府在3年内最多可提高主要矿物权利金税率一次,可提高固定租金一次,邦政府在3年内最多可提高次要矿物的权利金税率一次。
五、印度其他相关法规简介
此外,在印度投资矿业,作为经营者主体或者技术人员还要了解与外汇、海关税收、知识产权、用工制度等相关的法规和规章内容。大体包括《印度有关外国直接投资的规定》、 《印度有关对外贸易的规定》、《印度五年进出口政策 》、《印度外汇管理制度》、《印度海关政策》、《 印度关税情况》、《印度公布2009-2014年外贸政策》、《印度的知识产权保护》、《劳工和雇佣法》、《来印度工作的外国技术人员的相关规定》等。
参考文献:
[1]许珂,任文利,王广强,林刚.印度新矿业法规的修订特征及投资政策[J].国土资源情报,2012,(8).
作者简介:李佳珊(1977-),女,辽宁盖州人,海南政法职业学院,讲师,法学硕士,从事文化遗产保护法研究;薛妮(1984-),女,陕西岐山人,海南政法职业学院,助教,法学硕士,从事经济法研究。
关键词:矿产权属;矿产资源管理;外资准入;法规及修订
印度矿产资源比较丰富,主要矿产有铁矿石、锰、铝土矿、铬、铜、钛、稀土金属、石墨、重晶石、煤、石油、天然气、铀等,以及白云岩、石灰岩、高岭土、铅、锌、镍、钨、钼、金、磷、钾、硫、石棉、金刚石等。印度政府于20世纪90年代初就开始了对外开放政策,近年来,为更好促进矿产资源的开发,吸引更多的外资进入印度矿业市场,印度政府加大了改善矿业投资环境的力度,包括:提高外国投资持股比例,扩大外国投资自动审批范围;2011年进一步修改矿业法,完善其矿业管理制度,以及实行出口退税政策,同时简化出口审批程序等,使其矿业投资环境有了较大的改善。
一、印度矿产资源权属问题
印度在矿产资源领域实行矿产所有权和管理权分离制度。根据印度《矿山和矿产法》规定,全部矿产归所在邦所有,各邦有权依法授予矿产特许权,颁发探矿和采矿许可证,享有利金和税款收取权。中央政府行使行政管理权并进行统一的矿业立法。
任何矿产的开发均需取得矿产特许权,矿产特许权的获得须向邦政府或中央政府提交申请,并交纳规定的费用,邦政府或中央政府会依据相关规定把矿产特许权授予符合条件的申请者。
《矿山和矿产法》对此的相关规定是:(1)踏勘许可证单个最大面积5000平方公里,在同一邦内,一个申请人持有数个许可证的面积总和不能超过1万平方公里,最初批准年限为3年,不可更新。踏勘许可证持有者具有取得勘查许可证的优先权;(2)勘查许可证邦内最大而积为25平方公里,最初批准年限为3年,可延长2年;(3)采矿租约邦内最大面积为10平方公里,最初批准年限为20~30年,可以延长。
二、印度矿产资源管理制度
印度矿业部门的行政管理由矿业部、五个公共部门的采矿企业、印度地质调查所、印度矿业局和20几个邦及一些地区负责进行。主要管理部门和职能包括:
(一)矿业部
依据《矿产保护和开发细则(印度)》中是印度政府管理矿产开发的行政机构。该部负责除油气和放射性矿物之外的所有矿产的地质调查、勘探和《矿山与矿产法》的行政执法。下设印度地质调查所、印度矿山局和采矿租约监督局。矿业部下设印度矿业局(IBM)和地质调查局(GSI)。此外,矿业部还负责管理印度矿产勘探公司、国家铝有限公司、印度斯坦铜有限公司等单位,并作为国家出资人代表,参与Bharat铝有限公司、印度斯坦锌公司、Sikkim矿业公司和Bharat金矿有限公司的管理工作。
(二)石油和天然气部
印度石油和天然气部由管理、勘探、炼制、销售和财政5个行业部门组成。石油和天然气部的主要职能是:勘探和开发石油、天然气资源生产、供应、销售和制定石油(包括天然气和石油产品)的价格;原油炼制,石油和石油产品的添加剂生产;规划、发展、调节及帮助该部所涉及的所有相关产业;规划、开发和规范油田服务;管理相关法律的实施等。
此外,印度分管石油和天然气的部门还有石油天然气委员会,也称为印度国家石油公司。它是印度石油及天然气勘探生产的国家石油公司,创建于1956年。其主要任务是勘探和生产石油、天然气以及原油提炼、分销、销售、进出口等。2006年印度石油和天然气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达成了《关于联合勘探、开发、获取第三国油气资源的谅解备忘录》。
(三)中央协调暨授权委员会(CEC)
印度矿业部部长领导下的组织,用来监督并缩短各级部门在矿产特许权申请审批过程中的延误,一些矿产资源丰富的邦也已建立了邦协调暨授权委员会。2011年10月20号CEC重组为矿产开发与管理协调暨授权委员会。目前,CEC由矿业部、环境和森林部、内政部、钢铁部、铁道部、财政部、航运部、化肥部、原子能部、民航总局、地质调查局和矿山局组成,CEC的职权还包括管理可持续发展框架、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所产生的争议进行协调等。[1]
(四)其他
在能源资源领域,印度还成立了一系列的机构,包括:(1)印度能源管理局。成立于1993年,隶属于石油天然气部,其宗旨在于促进石油和天然气资源的综合管理,保证有关能源活动符合环境、安全、技术和经济的要求,负责调查未勘探区域,为新勘探许可政策(NELP)招标提供地理信息,监管印度石油公司勘探和生产活动等。(2)石油规划和分析所(Petroleum Planning & Analysis Cell)。2002建立。其主要功能是管理国内石油和液化天然气的补贴、应付紧急事件和不可预见的情况、分析国际石油市场和国内石油价格的发展趋势、预测和评估石油进出口趋势。(3)国际合作处(The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Division)。成立于2005年4月,此后,印度能源战略开始注重海外能源对印度能源安全的重要性。(4)拉吉夫?甘地石油技术研究所。2006年8月31日建立,专门培训和教育机构,培养能源技术和管理人才,尤其是适应国际化的专门人才,提高印度在能源领域的竞争力。
三、印度矿业投资外资准入
从20世纪60年代,印度在吸引和利用外资方面先后颁布了四部投资法,包括《外商投资鼓励法》、《外资企业管理法》、《外国投资法》和《合资经营企业法》。这些外资法的颁布为外商投资创造了比较良好的法律环境,使外商投资者获得了越来越多的便利。在此基础上印度政府于2009年8月27日发布了2009~2014年新的对外贸易政策,主要是促进市场多元化措施。内容具体表现为 (一)外资审批环节
进入印度的外资投入矿业审批环节逐步简化和宽松,铁、锰、矾土、铜、铅、锌等采矿业的50%外资股份无需经过审批,从事与采矿有关的诸如钻孔、勘探和绘图等服务性企业的74%外资股份无需经过审批,外商在印度设立分支机构也无需政府批准,只要在当地有关机构注册即可。
(二)勘探开采许可环节
在所有权与管理权分离的制度下,外资法规和政策在倾向于赋予邦政府更多的权力,使外商投资者获得更多的便利。给联邦政府更多的权力,包括对矿业权的审批、更新和转让,如石棉、铝土矿、锌、铬矿石、宝石、铜矿石、锰矿石、铅、金、铁矿石10种矿产的勘探开采许可证的更新和转让无需再得到中央政府的同意;联邦政府有权批准那些分散或不相邻土地上的矿产许可证,有权批准两个和更多个毗邻的采矿租约的合并,有权批准在矿山一定范围内的采矿计划;对于大规模有矿业投资项目(计划投资超过20亿卢比)的采矿租约,如果两年内不能开工其权力将被终止。
(三)政策调整趋势
包括逐步放宽投资行业,除涉及国家安全及社会安全的行业如核能和博彩业等之外,其他行业外资均可涉足;投资审批环节逐渐简化,印度政府授权投资所在地的印度储备银行对绝大多数行业的投资执行自动批准程序;外资持股上限逐渐调高,自2006年2月10日起,通过"自动生效审批"程序,外国直接投资勘探和开采的非放射性和非燃料矿物、钻石及宝石的上限已提高至100%;投资模式多样化,印度政府允许外资在印度设立公司实体及非公司实体。公司实体包括合资公司、独资公司,非公司实体有联络办事处或代表处、子公司及项目办事处。
四、印度矿业法规及其修订
印度目前的矿业政策及法规主要有《矿山与矿产法》和"矿山法",以及根据这两个法律制订的"矿产开采权条例"、"矿产保护和开发条例"等,构成了管理印度陆上采矿部门的基本法律。2003年颁布了"近海水域矿产开发和管理法",对水域、大陆架、专属经济区及印度的其他海域的矿产管理进行了规范。
印度政府1957年制订了《矿山和矿产法》,后来经过历次修正。1986年修正后的现行矿业法有如下六个部分:1序言;2进行勘探和采矿活动的一般原则;3在政府授权有矿产资源的土地上取得勘探许可证或采矿租约的程序;4关于勘探许可证或采矿租约的管理规则;5矿产资源的开发;6其他事项。共33条。主要内容包括,对矿产资源的保护、法律许可、矿产租赁、土地占用、安全环保、劳工福利、私人采矿等。在此基础上1999年和2010年印度政府对该法做了最重要的两次修订。
1999年12月修订中,完善了矿业开发管理制度,使有关规定对投资者更加便利。赋予了邦政府更多矿业管理权。邦政府在矿业权的审批方面有了更多的权力,对于除燃料矿产和核矿产以外的矿产,矿产许可证的批准要事先得到中央政府同意的只有石棉、铝土矿、锌、铬矿石、宝石、铜矿石、锰矿石、铅、金、铁矿石10种矿产,在旧法的基础上又有所减少。上述10种矿产许可证的更新和转让无需得到中央政府的同意。邦政府有权批准那些分散或不相邻土地上的矿产许可证,有权批准两个和更多个毗邻的采矿租约的合并,有权批准在矿山一定范围内的采矿计划。修改的主要特征和内容有:(1)矿业权的有关规定,a.在已有的矿产勘查阶段之前引入了踏勘阶段概念,该阶段明显不同于勘查阶段;b.踏勘许可证持有者具有取得勘查许可证的优先权;c.踏勘许可证、勘查许可证和采矿租约的地区范围的限制仅限于州的范围。(2)给邦政府更多的权力。(3)对于大规模的矿业投资项目(计划投资超过20亿卢比)的采矿租约,如果2年内不能开工其权力将被终止(该条过去对矿业项目的规模没有规定)。(4)在政府拥有的公司和其他企业之间的竞争是公平的。(5)提前终止租约的地区向公共与私人公司和政府所有的公司进行再授予时,租约的转移不能获得溢价收入。
2010年修订中,矿产特许权和税收制度有了较大的变动。
第一,政府对矿产特许权类型和许可权及信息披露制度做了较大的调整。包括(1)引入高科技勘查暨勘探许可证(HTREL)。该特许权适用于使用高科技装备、投资密集、专门开发深埋矿藏的,该许可证将被在第一时间授予。HTREL期限长达6年,并可延期2年。HTREL只允许高度专业化的机构申请。只对基础金属(铜、铅、锌)、贵重金属(金、银、铂)和贵重宝石(钻石、红宝石、祖母绿及蓝宝石)授予HTREL,而铁矿石、铝土矿、石灰石、煤矿和其他大宗矿物不授予HTREL。(2)引人了非排他性特许权。即多种申请均可获得同一区域的勘查许可证。勘查许可证和高科技勘查暨勘探许可证均属于非排他性特许权。(3)探矿许可证使用年限新规。许可证持有者须在3年内完成探矿作业,该期限可延长两年,并在该期问内将其许可证面积缩减至有资格获得采矿租约的范围内。(4)授权建立为政府和特许权持有者全面披露信息的门户网站。网站上会提供包括各种矿产资源的信息;特许权授予过程的管理;企业的社会责任等相关信息。
第二,对税收的规定更加详细,增添了向地区矿产基金会缴纳费用这一项,并对政府提高税率做了如下限定。(1)2010年修订后矿法规定的税收有3种,分别为权利金、固定租金、地方税。非排他性勘查许可证和高科技勘查暨勘探许可证以及探矿许可证的持有者还需视情况向地表所有权、使用权、传统权利的持有者以及受采矿影响的人支付赔偿金。采矿租约的持有者每年视情况交纳-定的费用。(2)国家矿业监管局负责审查权利金和其他税率,并有权缩减偏远地区的权利金来为该地区吸引投资。(3)中央政府在3年内最多可提高主要矿物权利金税率一次,可提高固定租金一次,邦政府在3年内最多可提高次要矿物的权利金税率一次。
五、印度其他相关法规简介
此外,在印度投资矿业,作为经营者主体或者技术人员还要了解与外汇、海关税收、知识产权、用工制度等相关的法规和规章内容。大体包括《印度有关外国直接投资的规定》、 《印度有关对外贸易的规定》、《印度五年进出口政策 》、《印度外汇管理制度》、《印度海关政策》、《 印度关税情况》、《印度公布2009-2014年外贸政策》、《印度的知识产权保护》、《劳工和雇佣法》、《来印度工作的外国技术人员的相关规定》等。
参考文献:
[1]许珂,任文利,王广强,林刚.印度新矿业法规的修订特征及投资政策[J].国土资源情报,2012,(8).
作者简介:李佳珊(1977-),女,辽宁盖州人,海南政法职业学院,讲师,法学硕士,从事文化遗产保护法研究;薛妮(1984-),女,陕西岐山人,海南政法职业学院,助教,法学硕士,从事经济法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