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当前的县域金融生态环境欠佳,由于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尚未建立、农村信用担保等中介机构建设滞后、金融供需双方信息不对称等原因,导致新产品开发风险极大。尤其是欠发达地区农村金融创新能力低、制约因素多、发展潜力不足等情况,严重制约了农村经济持续发展。
农信社创新的制约因素
第一,客观因素。一是缺乏相关法律法规有效支撑。网上银行、电子交易等创新法律风险,以及缺乏金融创新专利认证和保护措施,导致金融机构之间模仿行为或“拿来”现象较为普遍。二是农村合作金融体系不健全。县域没有形成包括商业金融、政策性金融、合作金融及民间金融有效竞争的金融格局。三是监管环境限制较严。创新产品或工具开发须经总行报监管部门批准认可,“时间冗长,手续烦琐”抑制了金融机构的创新空间。利率、汇率存在严格的金融管制,阻碍了金融创新产品的市场定价和公平交易。
第二,县域金融生态环境欠佳。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尚未建立、农村信用担保等中介机构建设滞后、金融供需双方信息不对称等原因,导致新产品开发风险极大。企业、居民与银行业金融机构难以建立长期信用关系,不良贷款率、贷款客户违约率处于较高水平。
第三,内在动力不足。一是管理体制变迁,创新动力不足。农信社设立以来,先后隶属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人民银行、省联社。这种管理体制导致农信社依赖严重,创新动力不足。二是僵化的自身监管模式限制金融创新。农信社普遍存在经营风险大、资产质量低、不良贷款多、亏损严重等问题。研发金融创新产品,操作不确定因素多、贷款风险加大,是决策重要障碍。三是机制障碍突出,创新难以突破。农村有效抵押担保不足,阻碍农信社产品创新。各乡镇农村商品房土地使用权归集体所有,不能办理房地产权证,专业化龙头企业新产品因此束之高阁。农信社产品创新与风险防范和补偿存在一定矛盾,束缚新产品开发。四是金融创新观念不强,人才匮乏。农信社职工大多生长、工作在农村,封闭的环境、传统的思想,禁锢了其思维模式。职工害怕损害切身利益、对农信社前途信心不足,没有创新热情。由于历史和用工制度原因,农信社人员整体素质不高。
推动农信社金融创新的建议
(一)健全金融创新法律法规,保护创新知识产权。健全金融立法,加强金融业务创新知识产权保护。同时,对创新金融机构采取省社贴补、税收优惠以及财政补贴等方式,推动业务流程再造和科技开发。
(二)重构农村金融体系,健全农村金融市场。积极推进产权制度和组织制度改革,建立包括商业金融、政策性金融、合作金融及民间金融有效竞争的金融格局。加快中国农业银行股改进程,促进业务回归县域,明确规定县域机构年度内新增存款用于支持“三农”的发展比例。适度调整和放宽农村地区金融机构准入政策,鼓励发展适合农村需求的多种所有制金融组织,积极培育多种形式小额信贷。
(三)调整并适度放松金融管制,建立适合金融创新的监管模式。遵循“规范和发展并重,培育市场和防范风险并举”的原则,建立金融信息披露制度,加强监管机构之间信息交流与共享,保障农信社监管工作规范化:由事后处置转为事前、事中预警防范,逐步形成适应农信社特点的科学完整的监管体系。简化创新性业务审批程序,并按照商业原则自主定价,按经营能力、管理水平确定创新试点资格,在年度考核中适当加大业务创新指标权重。
(四)优化金融生态环境,培育农信社创新外围环境。积极推进金融生态环境示范省、市、县、乡、村、户的创建工作,完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按照 “先评级、后授信、再用信”的原则,对农户实行梯度性和差异性信用管理:守信者奖,失信者罚,净化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同时,利用政府信用基础,以市场运作方式发展各地信用担保机构,构建金融创新风险保障体系。
(五)加大创新力度,适应农村经济金融发展。一是扭转省社管理理念,下放市级和县级联社权力,增强基层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地缘、人缘”优势。二是健全基层创新体系,实现顺畅高效的创新供给机制;同时完善公共安全设施,有效降低金融创新风险;成立专门部门,培养高素质人才,建立金融创新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如创新业务成本利润率、相关业务支持率、资产风险程度、内控管理等)和员工创新激励机制。三是加强农村金融服务。借鉴商业银行产品思路,结合实际,研发原创产品,完善“金农卡”功能,实现跨区、跨行通存通兑。拓展结算业务和代理业务范围,尝试开展银行业务与商业单据、票据以及衍生产品业务(如贷款销售与资产证券化、商业信用证等)。在已有资产业务中,增加贷款业务“表外化”品种,开展兼具满足客户多样化需求优点的“回购协议”,开发与利率联系密切的可变(浮动)利率贷款等。开展负债业务创新,研发以个人和企业账户为基础的负债工具(如自动转账服务账户、货币市场存款账户、可变利率定期存单等)。开发耕地流转权抵押,以协会会员股金作保证金,以农具、牲畜、农作物收获权等动产抵押、权益抵押等多种担保贷款,适应农民多层次资金需求,促进新农村建设。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阜阳市中心支行)
农信社创新的制约因素
第一,客观因素。一是缺乏相关法律法规有效支撑。网上银行、电子交易等创新法律风险,以及缺乏金融创新专利认证和保护措施,导致金融机构之间模仿行为或“拿来”现象较为普遍。二是农村合作金融体系不健全。县域没有形成包括商业金融、政策性金融、合作金融及民间金融有效竞争的金融格局。三是监管环境限制较严。创新产品或工具开发须经总行报监管部门批准认可,“时间冗长,手续烦琐”抑制了金融机构的创新空间。利率、汇率存在严格的金融管制,阻碍了金融创新产品的市场定价和公平交易。
第二,县域金融生态环境欠佳。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尚未建立、农村信用担保等中介机构建设滞后、金融供需双方信息不对称等原因,导致新产品开发风险极大。企业、居民与银行业金融机构难以建立长期信用关系,不良贷款率、贷款客户违约率处于较高水平。
第三,内在动力不足。一是管理体制变迁,创新动力不足。农信社设立以来,先后隶属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人民银行、省联社。这种管理体制导致农信社依赖严重,创新动力不足。二是僵化的自身监管模式限制金融创新。农信社普遍存在经营风险大、资产质量低、不良贷款多、亏损严重等问题。研发金融创新产品,操作不确定因素多、贷款风险加大,是决策重要障碍。三是机制障碍突出,创新难以突破。农村有效抵押担保不足,阻碍农信社产品创新。各乡镇农村商品房土地使用权归集体所有,不能办理房地产权证,专业化龙头企业新产品因此束之高阁。农信社产品创新与风险防范和补偿存在一定矛盾,束缚新产品开发。四是金融创新观念不强,人才匮乏。农信社职工大多生长、工作在农村,封闭的环境、传统的思想,禁锢了其思维模式。职工害怕损害切身利益、对农信社前途信心不足,没有创新热情。由于历史和用工制度原因,农信社人员整体素质不高。
推动农信社金融创新的建议
(一)健全金融创新法律法规,保护创新知识产权。健全金融立法,加强金融业务创新知识产权保护。同时,对创新金融机构采取省社贴补、税收优惠以及财政补贴等方式,推动业务流程再造和科技开发。
(二)重构农村金融体系,健全农村金融市场。积极推进产权制度和组织制度改革,建立包括商业金融、政策性金融、合作金融及民间金融有效竞争的金融格局。加快中国农业银行股改进程,促进业务回归县域,明确规定县域机构年度内新增存款用于支持“三农”的发展比例。适度调整和放宽农村地区金融机构准入政策,鼓励发展适合农村需求的多种所有制金融组织,积极培育多种形式小额信贷。
(三)调整并适度放松金融管制,建立适合金融创新的监管模式。遵循“规范和发展并重,培育市场和防范风险并举”的原则,建立金融信息披露制度,加强监管机构之间信息交流与共享,保障农信社监管工作规范化:由事后处置转为事前、事中预警防范,逐步形成适应农信社特点的科学完整的监管体系。简化创新性业务审批程序,并按照商业原则自主定价,按经营能力、管理水平确定创新试点资格,在年度考核中适当加大业务创新指标权重。
(四)优化金融生态环境,培育农信社创新外围环境。积极推进金融生态环境示范省、市、县、乡、村、户的创建工作,完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按照 “先评级、后授信、再用信”的原则,对农户实行梯度性和差异性信用管理:守信者奖,失信者罚,净化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同时,利用政府信用基础,以市场运作方式发展各地信用担保机构,构建金融创新风险保障体系。
(五)加大创新力度,适应农村经济金融发展。一是扭转省社管理理念,下放市级和县级联社权力,增强基层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地缘、人缘”优势。二是健全基层创新体系,实现顺畅高效的创新供给机制;同时完善公共安全设施,有效降低金融创新风险;成立专门部门,培养高素质人才,建立金融创新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如创新业务成本利润率、相关业务支持率、资产风险程度、内控管理等)和员工创新激励机制。三是加强农村金融服务。借鉴商业银行产品思路,结合实际,研发原创产品,完善“金农卡”功能,实现跨区、跨行通存通兑。拓展结算业务和代理业务范围,尝试开展银行业务与商业单据、票据以及衍生产品业务(如贷款销售与资产证券化、商业信用证等)。在已有资产业务中,增加贷款业务“表外化”品种,开展兼具满足客户多样化需求优点的“回购协议”,开发与利率联系密切的可变(浮动)利率贷款等。开展负债业务创新,研发以个人和企业账户为基础的负债工具(如自动转账服务账户、货币市场存款账户、可变利率定期存单等)。开发耕地流转权抵押,以协会会员股金作保证金,以农具、牲畜、农作物收获权等动产抵押、权益抵押等多种担保贷款,适应农民多层次资金需求,促进新农村建设。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阜阳市中心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