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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主义理念的发展以及对人权保护的呼吁,促进了预立指示的产生与发展,而绝对个人主义忽视了个人的社会属性,将预立指示制度置于伦理困境。应当以非立法的方式推进预立指示的施行,遵循自主决定原则、最佳利益原则和最少限制原则设立预立指示制度,并加强预立指示实施过程中,家庭成员监督与公权监督的相互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