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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9年始,我国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增值税转型,由原来的生产性转为消费性,允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自制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以下简称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铁路运输及邮政业先后实行营改增试点,火电行业作为资本密集型企业,在基本建设中,增值税改革对会计核算产生了重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