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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太福猖狂的时代,是一段中国历史上从未有过的商业时空。在这段历史的银幕上,沈太福们就像有待重新解读的密码,共同构成中国商人从混沌走向觉醒的精神地图。
1994年4月11日,沈太福被处决,罪名是:“贪污、行贿”。
沈太福在出事前几乎得到了一切人的支持,尤其是一些政府官员和热情的媒体。但事后,社会已经无法对他表示同情,他最后获得的支持只是其“罪行与实际行为”不相符合这样的质疑。
无疑的是,长城公司诈骗一案给社会造成的巨大冲击,随着时间的流逝终会逐渐淡化。但是,我们希望它留下的不仅仅是一个痛苦的回忆。
反思之一:市场经济迫切需要纳入法制的管理轨道。
近年来,市场经济以不可阻遏之势生成发展,它必然会冲破那些阻碍生产力发展的陈规旧习。但是,市场经济并不等于可以不要章法。前些时候,闯禁区、探盲区一度成为时髦的语汇,一些违法犯罪活动也冠以改革开放之名而招摇过市。对此我们的经济管理部门放松了警惕。沈太福的骗局之所以得逞,固然有立法尚不完善(如科技市场、金融市场管理法规)的原因,但最重要的还是有关部门管理不严格。比如专利审查不严格,产品鉴定会有名无实,工商管理没有跟上,金融部门干预过迟等等。
“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这个口号早已喊得震天价响,但这需要各级经济管理部门切实履行起自己的责任来。
反思之二: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新闻的路应该怎样走?
恐怕很难回避这样一个事实:沈太福的骗局之所以得逞,与新闻舆论的推波助澜不能说没有关系。
一方面,我们新闻界的不少同行,对经济、技术问题不很熟悉;另一方面,一段时间以来,有些新闻报道的“商业气息”越来越浓,版面可以“像字画一样按尺寸计价”,而真实性这一新闻的生命却被某些人置之脑后了。
对比一下某些报社对待长城公司和永航公司大相径庭的态度,这种现象难道不值得我们深思吗?
新闻应该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尽力,但新闻本身绝不能成为一种商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报刊是一种特殊商品,但它又是一种精神产品,负有社会舆论的导向作用。我们应该从中吸取教训,在商品经济的海洋中摆正自己的位置,再不要做那种被人利用的事情了。
反思之三:律师应该对谁负责?
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其职责是根据法律和事实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
时下,企业聘请律师做法律顾问越来越普遍,律师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也越来越大。许多有责任感的律师为保障经济的发展作出了贡献。但是,有些律师在受聘之后,不是对法律负责,也不向企业提供积极有益的法律意见,而是只对个人或团体利益负责,千方百计地钻法律的空子。如此发展下去,有人就可能演变为“师爷、讼棍”式的角色。沈太福的“智囊团”就起了不好的作用,违背了作为人民律师的职业道德。
市场经济的发展为律师提供了广阔的天地,但同时也对律师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除了律师本人要加强自身修养之外,有关管理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加强管理、监督工作,使律师工作在健康的道路上进一步发展。
反思之四:投资者们要成熟起来。
改革开放增强了国力,改善了人民群众的物质生活,也使民间积聚了一定的财力。人们开始有了投资的欲望,而市场经济的发展又为投资提供了机遇,但仅有这些认识是不够的。
投资是带有一定风险的商业活动,它需要有一定的商业头脑和分析判断能力,还要有一定的心理承受力。因此要避免盲目性,盲目的投资只会给自己造成损失。有关方面应加以宣传引导,让人们懂得投资的目的、方式、效果和风险,使投资者们逐渐成熟起来。
在改革开放的大潮中,鱼龙混杂,泥沙俱下,这是难以避免的。现在形形色色的骗子很多,他们千方百计地钻空子,沈太福只是其中的一个。我们的有关领导、管理部门,我们不明真相的權威人士,我们善良的人民群众——都要警惕啊!
李效时案仍具时代警示价值
李效时落马之后的近二十年,官员贪腐的丑闻被披露的越来越多,一方面是我们党意识到腐败对于党和国家的威胁,加大了惩治力度;另一方面,媒体等各种社会监督力量也日渐成熟,逐步发挥更大的作用。
值得警惕和注意的是,现在一些高官错误地认为,自己手中的权力是上级封的、领导给的,跟群众毫无关系。他们对上级阿谀奉承,拉关系、找靠山,跑官要官,对群众飞扬跋扈、无所顾忌。他们信奉“有权不用,过期作废”,“一朝权在手,便把令来行”。在他们眼里,所谓“执政为民”,只是维护自己手中的权力、地位和利益的幌子。
贪腐分子急速消耗着我们的资源、财源,长此以往,我们的国家还将如何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还将如何提高?我们何时才能赶上和超过发达国家?
事实一再提醒我们,党的自身建设任务比过去任何时候都更为繁重,时刻不能放松党员干部队伍的自身建设,要打造一支经得起长期执政考验、改革开放考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考验的队伍,必须增强忧患意识和公仆意识,把人民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建设一个让人民群众满意的政府,需要全体人民常予监督、勤加鞭策,需要全党上下高度警醒、共相砥砺。
1994年4月11日,沈太福被处决,罪名是:“贪污、行贿”。
沈太福在出事前几乎得到了一切人的支持,尤其是一些政府官员和热情的媒体。但事后,社会已经无法对他表示同情,他最后获得的支持只是其“罪行与实际行为”不相符合这样的质疑。
无疑的是,长城公司诈骗一案给社会造成的巨大冲击,随着时间的流逝终会逐渐淡化。但是,我们希望它留下的不仅仅是一个痛苦的回忆。
反思之一:市场经济迫切需要纳入法制的管理轨道。
近年来,市场经济以不可阻遏之势生成发展,它必然会冲破那些阻碍生产力发展的陈规旧习。但是,市场经济并不等于可以不要章法。前些时候,闯禁区、探盲区一度成为时髦的语汇,一些违法犯罪活动也冠以改革开放之名而招摇过市。对此我们的经济管理部门放松了警惕。沈太福的骗局之所以得逞,固然有立法尚不完善(如科技市场、金融市场管理法规)的原因,但最重要的还是有关部门管理不严格。比如专利审查不严格,产品鉴定会有名无实,工商管理没有跟上,金融部门干预过迟等等。
“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这个口号早已喊得震天价响,但这需要各级经济管理部门切实履行起自己的责任来。
反思之二: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新闻的路应该怎样走?
恐怕很难回避这样一个事实:沈太福的骗局之所以得逞,与新闻舆论的推波助澜不能说没有关系。
一方面,我们新闻界的不少同行,对经济、技术问题不很熟悉;另一方面,一段时间以来,有些新闻报道的“商业气息”越来越浓,版面可以“像字画一样按尺寸计价”,而真实性这一新闻的生命却被某些人置之脑后了。
对比一下某些报社对待长城公司和永航公司大相径庭的态度,这种现象难道不值得我们深思吗?
新闻应该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尽力,但新闻本身绝不能成为一种商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报刊是一种特殊商品,但它又是一种精神产品,负有社会舆论的导向作用。我们应该从中吸取教训,在商品经济的海洋中摆正自己的位置,再不要做那种被人利用的事情了。
反思之三:律师应该对谁负责?
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其职责是根据法律和事实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
时下,企业聘请律师做法律顾问越来越普遍,律师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也越来越大。许多有责任感的律师为保障经济的发展作出了贡献。但是,有些律师在受聘之后,不是对法律负责,也不向企业提供积极有益的法律意见,而是只对个人或团体利益负责,千方百计地钻法律的空子。如此发展下去,有人就可能演变为“师爷、讼棍”式的角色。沈太福的“智囊团”就起了不好的作用,违背了作为人民律师的职业道德。
市场经济的发展为律师提供了广阔的天地,但同时也对律师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除了律师本人要加强自身修养之外,有关管理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加强管理、监督工作,使律师工作在健康的道路上进一步发展。
反思之四:投资者们要成熟起来。
改革开放增强了国力,改善了人民群众的物质生活,也使民间积聚了一定的财力。人们开始有了投资的欲望,而市场经济的发展又为投资提供了机遇,但仅有这些认识是不够的。
投资是带有一定风险的商业活动,它需要有一定的商业头脑和分析判断能力,还要有一定的心理承受力。因此要避免盲目性,盲目的投资只会给自己造成损失。有关方面应加以宣传引导,让人们懂得投资的目的、方式、效果和风险,使投资者们逐渐成熟起来。
在改革开放的大潮中,鱼龙混杂,泥沙俱下,这是难以避免的。现在形形色色的骗子很多,他们千方百计地钻空子,沈太福只是其中的一个。我们的有关领导、管理部门,我们不明真相的權威人士,我们善良的人民群众——都要警惕啊!
李效时案仍具时代警示价值
李效时落马之后的近二十年,官员贪腐的丑闻被披露的越来越多,一方面是我们党意识到腐败对于党和国家的威胁,加大了惩治力度;另一方面,媒体等各种社会监督力量也日渐成熟,逐步发挥更大的作用。
值得警惕和注意的是,现在一些高官错误地认为,自己手中的权力是上级封的、领导给的,跟群众毫无关系。他们对上级阿谀奉承,拉关系、找靠山,跑官要官,对群众飞扬跋扈、无所顾忌。他们信奉“有权不用,过期作废”,“一朝权在手,便把令来行”。在他们眼里,所谓“执政为民”,只是维护自己手中的权力、地位和利益的幌子。
贪腐分子急速消耗着我们的资源、财源,长此以往,我们的国家还将如何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还将如何提高?我们何时才能赶上和超过发达国家?
事实一再提醒我们,党的自身建设任务比过去任何时候都更为繁重,时刻不能放松党员干部队伍的自身建设,要打造一支经得起长期执政考验、改革开放考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考验的队伍,必须增强忧患意识和公仆意识,把人民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建设一个让人民群众满意的政府,需要全体人民常予监督、勤加鞭策,需要全党上下高度警醒、共相砥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