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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残疾人权利公约》提出:“确认残疾是一个演变中的概念,残疾是伤残者和阻碍他们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充分和切实地参与社会的各种态度和环境障碍相互作用所产生的结果。”“残疾人包括肢体、精神、智力或感官有长期损伤的人,这些损伤与各种障碍相互作用,可能阻碍残疾人在与他人平等的基础上充分和切实地参与社会”。本文从残疾人在受教育过程中面临的社会态度与环境障碍两方面入手分析残疾人受教育权的实现状况,并提出了相应的改善建议。
关键词:残疾人;受教育权;社会态度;无障碍环境
根据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我国总人口数及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我国残疾人占全国总人口的比例,可推算2010年末我国残疾人总人数已达8502万人。据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数据显示,截止到2012年底,全国有未入学适龄残障儿童9.1万人,其中视力残障儿童0.6万人,听力残障儿童0.6万人,言语残障儿童0.6万人,智力残障儿童2.8万人,肢体残障儿童2.8万人,精神残障儿童0.3万人,多重残障儿童1.3万人。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受教育权是公民接受文化、科学等方面教育的权利,其包含了两个方面:一是公民平等地享有受教育的权利;二是要求国家提供教育机会的权利。公民的受教育权是公民生存和社会发展的基础,国家必须为公民接受教育创造必要的条件并提供必要的物质帮助。《残疾人机会均等规则》规定:“在实施义务教育的国家内,应向各种类别和不同程度残疾的男女儿童,其中包括重残儿童,提供义务教育。”
《残疾人权利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序言中提出,“确认残疾是一个演变中的概念,残疾是伤残者和阻碍他们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充分和切实地参与社会的各种态度和环境障碍相互作用所产生的结果。 ”由此可见,对于残疾的定义,不能简单地认定为个人身体或精神上的生理缺陷,而应进一步认识到残疾是一个动态的概念,它是社会观念与环境障碍相互作用的结果。本文基于《公约》序言对于残疾概念的解释,将从社会态度和环境障碍两个方面入手探讨我国残疾人受教育权实现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残疾人受教育权实现的现状
1. 我国残疾人受教育方式
我国目前采用的是普通教育与特殊教育并行的教育体系,并已形成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普通学校特教班和特殊教育学校为主的残疾人义务教育体系。根据《2012年度中国残疾人状况及小康进程监测报告》,我国残疾儿童进入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仅占8.9%,进入普通学校特教班就读的仅占0.3%,大部分的残疾儿童接受教育采取的是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方式。
2. 残疾人受教育程度
根据《2012年度中国残疾人状况及小康进程监测报告》,2012年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比例全国平均水平为71.9%,城镇该比例为74.2%,农村为71.4%。此外,与普通适龄儿童受义务教育程度相比,残疾儿童的受义务教育比例仍与之存在较大的差距。我国目前有36.9%的残疾人从未上过学,即使上过学,大部分残疾人的受教育程度偏低,主要为小学水平。能够完成高中及以上教育的残疾人仅占7.3%。
二、我国残疾人受教育所面临的社会态度与环境障碍
1. 我国残疾人受教育所面临的社会态度
(1)教师的态度。目前教师队伍对于残障问题认识有欠缺,从事特殊教育教学工作能力不足。大部分教师对于残疾学生抱有较低的期望值,对他们的学习要求较低。这直接导致了我国残疾学生难以享受与普通学生相同的教育质量。(2)残疾孩子家长的态度。大部分的残疾孩子家长对于孩子的期望值普遍较低,总是希望尽可能地保护孩子,普遍认为孩子受教育程度不必太高或继续接受教育会给孩子造成过大的压力,大部分残疾学生在接受一段时间的教育后便放弃了继续学习的机会。(3)同学的态度。残疾学生在普通学校与非残疾普通学生共同学习、生活,普通学生对于残疾学生持积极正面的态度将有利于残疾学生在学校中更好地展开学习与生活。(4)残疾人自身的认知态度。在针对残疾人的调查中发现,大部分的残疾人很介意听到“残疾”二字并且认为自己在就业、婚姻过程中受到了歧视,这也是大部分残疾人在心理方面存在障碍,不愿意参与社会生活或者与他人交流的原因所在。
2. 我国残疾人受教育所面临的环境障碍
(1)学校建筑设施中的物质障碍。几乎所有的普通学校都无法为残疾人就学提供一个良好的无障碍物质环境。大部分普通学校都没有建设适合残疾学生通行的专用道路,许多学校公用设施的建设也没有充分考虑到残疾学生在就学过程中会遇到的活动障碍。(2)教学过程中使用的教材障碍。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视力残疾学生需要适用盲文教材或多媒体教材,而针对普通学生配备的教材很难达到他们的学习需求。智力残疾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对于统一编订的教材很多时候存在理解上的能力不足现象,但目前普通学校中鲜有针对智力残疾学生编订的教学教材。(3)接受更广泛的教育时面临的信息获取障碍。一方面,我国目前针对残疾人尤其是视力残疾人的无障碍格式版本的图书很少,很难达到满足残疾人自主学习的需求,这使得我国的残疾人在查阅文本资料时面临较大的障碍。另一方面,网络已经成为新兴的自主学习手段,但针对残疾人的网络无障碍学习环境尚未及时建立起来,这使得残疾人尤其是视力残疾人与听力残疾人很难平等、充分地获取并享有学习信息。
三、相关的政策建议
1. 强化针对残疾人特殊教育的教学能力
(1)培养专业的残疾人特殊教育教师队伍。(2)提供高质量的教材,灵活安排教学课程。应当在教材的编写过程当中,成立专门的残疾学生教材编写小组,编写针对残疾人学习需求的高质量教材,切实保障残疾人受教育过程中的学习质量。同时,教师在授课过程中,也应采用更灵活、多样的教学模式。
2. 改善社会意识对残疾学生受教育权有效实现的影响 定期组织学生家长的培训活动。对于参加培训的家长应当同时包括残疾学生的家长和普通非残疾学生的家长。一方面,残疾学生的家长普遍对残疾学生的受教育能力持消极态度。另一方面,有部分的普通学生家长对残疾学生情况欠缺了解,普遍持有排斥心理。因此,定期组织学生家长的培训活动有助于家长们进一步深入了解残疾学生的情况,改善对残疾学生的消极心理,间接保障残疾学生受教育权的实现。
3. 建设无障碍物质环境
相关部门尤其是校方应当在建设校园学习、生活设备时预先设计适应残疾学生的设备,不能因为普通学生占多数而忽视了残疾学生受教育权的充分实现。针对建设无障碍物质环境,一方面需要校方在建设校园设备时充分考虑残疾学生的权益,另一方面也需要相关部门监督校方建设。
4. 及时修订相关法律以适应残疾人教育事业的发展
《义务教育法》对残疾人的表述为“语言残疾、视力残疾和智力残疾”三类,而《残疾人保障法》则扩大为“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八大类。可见,《义务教育法》中规定的接受义务教育的主体范围过窄,需要根据《残疾人保障法》中对于主体的限定做出适当的调整,以实现残疾人受教育权的普遍实现。
5. 建立针对残疾人特殊教育的监督及责任追究制度
目前残疾人受教育权得不到充分保障的原因之一在于缺乏强有力的监督及责任追究制度。一方面,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中没有明确的残疾人受教育权的监督机制,残疾人受教育权实现过程中遇到障碍时,欠缺相关部门的有效监督,致使一些学校及部门不重视残疾人教育事业。另一方面,残疾人受教育权遭受侵害时,欠缺明确细致的责任追究制度,使得在残疾人受教育权受侵害时,相关部门之间存在相互推诿责任的现象,残疾人受教育权得不到有效保障。因此,我国应当及时建立针对残疾人特殊教育的监督及责任追究制度,明确残疾人受教育权遭受侵害时的责任主体,加强对残疾人受教育权实现过程的有效监督,实现残疾人平等、充分地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实现残疾人像普通学生一样平等、充分地受教育的权利。
参考文献:
[1]2010年末全国残疾人总数及各类、不同残疾等级人数[OL] http://www.cdpf.org.cn/sytj/content/2012-06/26/content_30399867.htm
[2]柴梅,王静.我国残障儿童受教育权保障的检视与反思[M].残障权利研究(第1卷),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
[3]李泽慧.对随班就读师资培养中现有政策法规的思考[J].教育理论与实践,2013(5).
[4]陶月,马洁菡.视障者对受版权保护作品的获得权[M].残障权利研究(第1卷),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
[5]张丽莉.关注学前特殊需要儿童发展学前特殊教育事业[J].现代特殊教育,2010(12).
[6]刘世清.教育政策伦理问题研究[J].教育学术月刊,2009(6).
[7]邓猛.双流向多层次教育安置模:全纳教育以及中国特殊教育发展格局的探讨[J].中国特殊教育,2004(6).
[8]庞文,于婷婷.论残疾人的教育增权[J].中国特殊教育,2011(7).
责任编辑魏文琦
关键词:残疾人;受教育权;社会态度;无障碍环境
根据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我国总人口数及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我国残疾人占全国总人口的比例,可推算2010年末我国残疾人总人数已达8502万人。据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数据显示,截止到2012年底,全国有未入学适龄残障儿童9.1万人,其中视力残障儿童0.6万人,听力残障儿童0.6万人,言语残障儿童0.6万人,智力残障儿童2.8万人,肢体残障儿童2.8万人,精神残障儿童0.3万人,多重残障儿童1.3万人。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受教育权是公民接受文化、科学等方面教育的权利,其包含了两个方面:一是公民平等地享有受教育的权利;二是要求国家提供教育机会的权利。公民的受教育权是公民生存和社会发展的基础,国家必须为公民接受教育创造必要的条件并提供必要的物质帮助。《残疾人机会均等规则》规定:“在实施义务教育的国家内,应向各种类别和不同程度残疾的男女儿童,其中包括重残儿童,提供义务教育。”
《残疾人权利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序言中提出,“确认残疾是一个演变中的概念,残疾是伤残者和阻碍他们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充分和切实地参与社会的各种态度和环境障碍相互作用所产生的结果。 ”由此可见,对于残疾的定义,不能简单地认定为个人身体或精神上的生理缺陷,而应进一步认识到残疾是一个动态的概念,它是社会观念与环境障碍相互作用的结果。本文基于《公约》序言对于残疾概念的解释,将从社会态度和环境障碍两个方面入手探讨我国残疾人受教育权实现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残疾人受教育权实现的现状
1. 我国残疾人受教育方式
我国目前采用的是普通教育与特殊教育并行的教育体系,并已形成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普通学校特教班和特殊教育学校为主的残疾人义务教育体系。根据《2012年度中国残疾人状况及小康进程监测报告》,我国残疾儿童进入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仅占8.9%,进入普通学校特教班就读的仅占0.3%,大部分的残疾儿童接受教育采取的是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方式。
2. 残疾人受教育程度
根据《2012年度中国残疾人状况及小康进程监测报告》,2012年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比例全国平均水平为71.9%,城镇该比例为74.2%,农村为71.4%。此外,与普通适龄儿童受义务教育程度相比,残疾儿童的受义务教育比例仍与之存在较大的差距。我国目前有36.9%的残疾人从未上过学,即使上过学,大部分残疾人的受教育程度偏低,主要为小学水平。能够完成高中及以上教育的残疾人仅占7.3%。
二、我国残疾人受教育所面临的社会态度与环境障碍
1. 我国残疾人受教育所面临的社会态度
(1)教师的态度。目前教师队伍对于残障问题认识有欠缺,从事特殊教育教学工作能力不足。大部分教师对于残疾学生抱有较低的期望值,对他们的学习要求较低。这直接导致了我国残疾学生难以享受与普通学生相同的教育质量。(2)残疾孩子家长的态度。大部分的残疾孩子家长对于孩子的期望值普遍较低,总是希望尽可能地保护孩子,普遍认为孩子受教育程度不必太高或继续接受教育会给孩子造成过大的压力,大部分残疾学生在接受一段时间的教育后便放弃了继续学习的机会。(3)同学的态度。残疾学生在普通学校与非残疾普通学生共同学习、生活,普通学生对于残疾学生持积极正面的态度将有利于残疾学生在学校中更好地展开学习与生活。(4)残疾人自身的认知态度。在针对残疾人的调查中发现,大部分的残疾人很介意听到“残疾”二字并且认为自己在就业、婚姻过程中受到了歧视,这也是大部分残疾人在心理方面存在障碍,不愿意参与社会生活或者与他人交流的原因所在。
2. 我国残疾人受教育所面临的环境障碍
(1)学校建筑设施中的物质障碍。几乎所有的普通学校都无法为残疾人就学提供一个良好的无障碍物质环境。大部分普通学校都没有建设适合残疾学生通行的专用道路,许多学校公用设施的建设也没有充分考虑到残疾学生在就学过程中会遇到的活动障碍。(2)教学过程中使用的教材障碍。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视力残疾学生需要适用盲文教材或多媒体教材,而针对普通学生配备的教材很难达到他们的学习需求。智力残疾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对于统一编订的教材很多时候存在理解上的能力不足现象,但目前普通学校中鲜有针对智力残疾学生编订的教学教材。(3)接受更广泛的教育时面临的信息获取障碍。一方面,我国目前针对残疾人尤其是视力残疾人的无障碍格式版本的图书很少,很难达到满足残疾人自主学习的需求,这使得我国的残疾人在查阅文本资料时面临较大的障碍。另一方面,网络已经成为新兴的自主学习手段,但针对残疾人的网络无障碍学习环境尚未及时建立起来,这使得残疾人尤其是视力残疾人与听力残疾人很难平等、充分地获取并享有学习信息。
三、相关的政策建议
1. 强化针对残疾人特殊教育的教学能力
(1)培养专业的残疾人特殊教育教师队伍。(2)提供高质量的教材,灵活安排教学课程。应当在教材的编写过程当中,成立专门的残疾学生教材编写小组,编写针对残疾人学习需求的高质量教材,切实保障残疾人受教育过程中的学习质量。同时,教师在授课过程中,也应采用更灵活、多样的教学模式。
2. 改善社会意识对残疾学生受教育权有效实现的影响 定期组织学生家长的培训活动。对于参加培训的家长应当同时包括残疾学生的家长和普通非残疾学生的家长。一方面,残疾学生的家长普遍对残疾学生的受教育能力持消极态度。另一方面,有部分的普通学生家长对残疾学生情况欠缺了解,普遍持有排斥心理。因此,定期组织学生家长的培训活动有助于家长们进一步深入了解残疾学生的情况,改善对残疾学生的消极心理,间接保障残疾学生受教育权的实现。
3. 建设无障碍物质环境
相关部门尤其是校方应当在建设校园学习、生活设备时预先设计适应残疾学生的设备,不能因为普通学生占多数而忽视了残疾学生受教育权的充分实现。针对建设无障碍物质环境,一方面需要校方在建设校园设备时充分考虑残疾学生的权益,另一方面也需要相关部门监督校方建设。
4. 及时修订相关法律以适应残疾人教育事业的发展
《义务教育法》对残疾人的表述为“语言残疾、视力残疾和智力残疾”三类,而《残疾人保障法》则扩大为“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八大类。可见,《义务教育法》中规定的接受义务教育的主体范围过窄,需要根据《残疾人保障法》中对于主体的限定做出适当的调整,以实现残疾人受教育权的普遍实现。
5. 建立针对残疾人特殊教育的监督及责任追究制度
目前残疾人受教育权得不到充分保障的原因之一在于缺乏强有力的监督及责任追究制度。一方面,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中没有明确的残疾人受教育权的监督机制,残疾人受教育权实现过程中遇到障碍时,欠缺相关部门的有效监督,致使一些学校及部门不重视残疾人教育事业。另一方面,残疾人受教育权遭受侵害时,欠缺明确细致的责任追究制度,使得在残疾人受教育权受侵害时,相关部门之间存在相互推诿责任的现象,残疾人受教育权得不到有效保障。因此,我国应当及时建立针对残疾人特殊教育的监督及责任追究制度,明确残疾人受教育权遭受侵害时的责任主体,加强对残疾人受教育权实现过程的有效监督,实现残疾人平等、充分地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实现残疾人像普通学生一样平等、充分地受教育的权利。
参考文献:
[1]2010年末全国残疾人总数及各类、不同残疾等级人数[OL] http://www.cdpf.org.cn/sytj/content/2012-06/26/content_30399867.htm
[2]柴梅,王静.我国残障儿童受教育权保障的检视与反思[M].残障权利研究(第1卷),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
[3]李泽慧.对随班就读师资培养中现有政策法规的思考[J].教育理论与实践,20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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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刘世清.教育政策伦理问题研究[J].教育学术月刊,2009(6).
[7]邓猛.双流向多层次教育安置模:全纳教育以及中国特殊教育发展格局的探讨[J].中国特殊教育,2004(6).
[8]庞文,于婷婷.论残疾人的教育增权[J].中国特殊教育,2011(7).
责任编辑魏文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