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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今年3月15日起,由文化部主持新修订的《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正式开始实施,同时废止2004年7月1日公布的《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据悉,相比之前的《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此次新修订的办法最大亮点是去旧纳新—不仅取消了对与艺术品内容关系不大的活动管理,而且针对近年来艺术品市场发展的现状,适时扩大监管范畴,释放出作为主管部门将对艺术品市场实行全方位内容监管、力求正本清源的信号。
相关统计数据显示,近年来,我国艺术品市场发展快速,艺术品网络化、金融化趋势明显。例如2014年,我国艺术品交易额为2137亿元,占全球艺术品市场交易总额的22%,列世界第二位。但同时,艺术品市场存在的制假售假、虚假鉴定、虚高评估、交易不透明等问题长期悬而未决、亟须规范。
针对这些现象,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副司长马峰在近日于北京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这次修订的《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主要是满足四个方面的需要:一是商事登记制度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需要;二是规范艺术品市场新业态和新经营模式的需要;三是加强内容监管,改进监管方式的需要;四是规范经营秩序,特别是加强艺术品市场事中事后监管的需要。
此次“办法”为了适应行业发展需要,将“美术品”改为“艺术品”,把“艺术品”界定在“作品”范畴内,重点指原创的当代艺术作品,既不包括文物也不包括工业化、批量生产的艺术品;对艺术品市场实行全方位内容监管,将网络艺术品、投融资标的物艺术品、鉴定评估等纳入监管范围;取消对“装裱”、“比赛”、“咨询”等这些与艺术品内容关系不大的活动管理。
同时,新“办法”的相关内容还体现出中央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例如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将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审批下放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取消了艺术品经营单位、艺术品进出口经营单位的设立条件及涉外商业性艺术品展览活动部分与艺术品内容无关的申请材料;将一般性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的审批时限由原规定的15日调整为5日,将涉外商业性艺术品展览活动的审批时限缩短为15日,旨在通过简化审批程序,压缩审批时限,以进一步激发艺术品市场的发展动力。
而对于民间收藏活动中最为关心的制假售假等问题,该“办法”明确提出要建立专家委员会、明示担保、尽职调查、鉴定评估、信用监管等一系列新的制度,通过立规矩、明底线、强化主体责任,促进艺术品公开透明交易,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值得一提的是,新“办法”中的部分条款直面近几年艺术品市场出现的种种“新乱象”,例如强调艺术品经营单位不得隐瞒艺术品来源,误导消费者;不得以集资为目的或者以非法传销为手段进行经营;未经批准,不得将艺术品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以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艺术品经营单位应买受人要求,应当对买受人购买的艺术品进行尽职调查,提供能够证明或者追溯艺术品来源的证明文件。《办法》还明确了鉴定评估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责任及有关程序。
相关统计数据显示,近年来,我国艺术品市场发展快速,艺术品网络化、金融化趋势明显。例如2014年,我国艺术品交易额为2137亿元,占全球艺术品市场交易总额的22%,列世界第二位。但同时,艺术品市场存在的制假售假、虚假鉴定、虚高评估、交易不透明等问题长期悬而未决、亟须规范。
针对这些现象,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副司长马峰在近日于北京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这次修订的《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主要是满足四个方面的需要:一是商事登记制度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需要;二是规范艺术品市场新业态和新经营模式的需要;三是加强内容监管,改进监管方式的需要;四是规范经营秩序,特别是加强艺术品市场事中事后监管的需要。
此次“办法”为了适应行业发展需要,将“美术品”改为“艺术品”,把“艺术品”界定在“作品”范畴内,重点指原创的当代艺术作品,既不包括文物也不包括工业化、批量生产的艺术品;对艺术品市场实行全方位内容监管,将网络艺术品、投融资标的物艺术品、鉴定评估等纳入监管范围;取消对“装裱”、“比赛”、“咨询”等这些与艺术品内容关系不大的活动管理。
同时,新“办法”的相关内容还体现出中央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例如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将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审批下放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取消了艺术品经营单位、艺术品进出口经营单位的设立条件及涉外商业性艺术品展览活动部分与艺术品内容无关的申请材料;将一般性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的审批时限由原规定的15日调整为5日,将涉外商业性艺术品展览活动的审批时限缩短为15日,旨在通过简化审批程序,压缩审批时限,以进一步激发艺术品市场的发展动力。
而对于民间收藏活动中最为关心的制假售假等问题,该“办法”明确提出要建立专家委员会、明示担保、尽职调查、鉴定评估、信用监管等一系列新的制度,通过立规矩、明底线、强化主体责任,促进艺术品公开透明交易,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值得一提的是,新“办法”中的部分条款直面近几年艺术品市场出现的种种“新乱象”,例如强调艺术品经营单位不得隐瞒艺术品来源,误导消费者;不得以集资为目的或者以非法传销为手段进行经营;未经批准,不得将艺术品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以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艺术品经营单位应买受人要求,应当对买受人购买的艺术品进行尽职调查,提供能够证明或者追溯艺术品来源的证明文件。《办法》还明确了鉴定评估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责任及有关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