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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周庆芳老太太今年79岁,育有一子两女。2000年,周庆芳与儿子税成林因征地拆迁安置发生纠纷,周庆芳向法院起诉,状告税成林侵占她应得的拆迁安置房两套,老太太胜诉。之后,周庆芳从儿子税成林家搬出,到小女儿税雪莉家居住。多年来,日常三餐及生活起居均由小女儿照料,其看病住院的医疗费用基本上是以出租两套拆迁安置房的租金支付。
2010年3月,税成林向法院起诉:“10年来,被告税雪莉阻挠原告登门探视母亲周庆芳,妈妈几次因病住院,被告都没有通知原告,导致原告都没有去医院看望。近两年来,更是切断原告与母亲单独见面的机会和其他联系方式。原告作为儿子,要求探望母亲是应享有的合法权利,照顾母亲也是应尽的义务。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今后不再阻挠其探视和照顾母亲。”妹妹答辩:“原告税成林探望母亲不是真的想尽孝道,而是想威逼、恐吓母亲按照他的安排来分配母亲的财产。同时,母亲是有独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要见或者不见谁有她自己的选择和自由,母亲有拒绝被探望的权利;被告没有阻拦原告,是母亲不见他。”
庭审中,法官单独询问了周庆芳。老人在接受询问时表示,是她不愿意见儿子。老人还说,儿子探望她的目的并非孝顺,而是想让她写下字据,以达到独吞其房产的目的。后法院依据审理查明的事实作出判决,原告税成林享有探望母亲的权利,但探望应征得本人同意;另外,在征得周庆芳本人同意的情况下,探望的具体时间和方式可以协商确定,被告税雪莉应给予协助。
[评析]这是一起成年子女之间因探望母亲引发的家庭纠纷。我国婚姻法律规定的探望权是指离婚后未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享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即指的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探视。但本案系成年子女之间因探视年迈母亲被拒而引发的诉讼,我国现行法律在这方面上没有明确规定。与父母探望未成年子女不同的是,成年子女探望的父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有权决定是否接受探望、何时接受探望、以何种方式接受探望。成年子女不能以强迫的方式要求父母亲接受探望,只能在征得被探望者本人同意才能探望。不过,由于周庆芳的日常生活由被告照料并与其共同居住,原告行使探望权须得到被告的必要配合与协助,故法院判决被告有协助的义务。
2010年3月,税成林向法院起诉:“10年来,被告税雪莉阻挠原告登门探视母亲周庆芳,妈妈几次因病住院,被告都没有通知原告,导致原告都没有去医院看望。近两年来,更是切断原告与母亲单独见面的机会和其他联系方式。原告作为儿子,要求探望母亲是应享有的合法权利,照顾母亲也是应尽的义务。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今后不再阻挠其探视和照顾母亲。”妹妹答辩:“原告税成林探望母亲不是真的想尽孝道,而是想威逼、恐吓母亲按照他的安排来分配母亲的财产。同时,母亲是有独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要见或者不见谁有她自己的选择和自由,母亲有拒绝被探望的权利;被告没有阻拦原告,是母亲不见他。”
庭审中,法官单独询问了周庆芳。老人在接受询问时表示,是她不愿意见儿子。老人还说,儿子探望她的目的并非孝顺,而是想让她写下字据,以达到独吞其房产的目的。后法院依据审理查明的事实作出判决,原告税成林享有探望母亲的权利,但探望应征得本人同意;另外,在征得周庆芳本人同意的情况下,探望的具体时间和方式可以协商确定,被告税雪莉应给予协助。
[评析]这是一起成年子女之间因探望母亲引发的家庭纠纷。我国婚姻法律规定的探望权是指离婚后未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享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即指的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探视。但本案系成年子女之间因探视年迈母亲被拒而引发的诉讼,我国现行法律在这方面上没有明确规定。与父母探望未成年子女不同的是,成年子女探望的父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有权决定是否接受探望、何时接受探望、以何种方式接受探望。成年子女不能以强迫的方式要求父母亲接受探望,只能在征得被探望者本人同意才能探望。不过,由于周庆芳的日常生活由被告照料并与其共同居住,原告行使探望权须得到被告的必要配合与协助,故法院判决被告有协助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