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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元前5世纪罗马共和国初期,罗马公地大部分由贵族成员自由地占据和利用,被称之为"占据地",在其基础上随后产生了公地利用制度的多元化。除了占据地之外,罗马市民尤其是平民阶层还可以通过"殖民地分配"或"按丁分配"这两种基本方式从城邦获得私有土地。这一时期护民官代表平民提出多份分配公地的"土地法案",如《卡西乌斯土地法案》与《将阿文蒂诺土地收归国有的伊其利法》等,但大多数法案由于没有得到贵族元老院同意而无法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