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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理解与认定 根据1998年4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解释》,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既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或者给他人使用,也包括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对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属于归个人使用的司法解释。与我国市场主体的立法不相协调.也与我国刑法规定单位犯罪的宗旨不相吻合。因此,在认定挪用公款给私有企业使用中是否属于归个人使用,不能以所有制形式作为判断的标准,而应以私有企业的组织形式来辨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