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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自治区经委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新产品优秀成果奖励实施细则》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经委广西壮族自治区优秀新产品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桂政办发[2005]126号)同时废止。今后进行的一般性修订,由自治区经委负责公布、解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