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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带来了近代民法的弘扬,而社会的发展带来了近代民法"契约"精神向经济法"身份"观念的转变,然而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又要求限制"身份"的日益扩张,从而使得民法"契约"精神得以回归。在这种历史循环背景下来考察民法主体与经济法主体的差异,就会发现两者在人本哲学基础、社会价值演进和主体类型划分三方面的截然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