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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税同其他税收一样,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长期以来,农业税按照“国需民有”的原则,一直采取征收实物,为了适应农产品收购制度的改革和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需要,经国务院批准,从1985年起对农业税在不改变现有计算征收实物基础上改为折征代金。1992年9月25日国务院《关于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的决定》中又明确提出“除经济作物和林牧渔业集中产区外实行农业税征收实物,我区至今仍未执行这一决定,那么应该采取哪种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