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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性收费与经营服务性收费在管理主体、行为性质、收费立项依据、收入管理等方面有着本质的区剐。上海现行的“房地产交易手续费”其性质和特征完全符合政府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与兄弟省市名称类似的房地产交易管理收费在管理性质、收费内容、操作程序、立项依据等方面也完全不同。以“管理职能定收费性质”是当前收费性质定位最合理最科学的方式,本市现行的房地产交易手续费其实质是政府管理,其收费性质应定位行政事业性,应该继续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范畴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