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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全票通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议成员、立法会议员、各级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在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规定作出明确解释,依法维护国家统一、坚决遏制“港独”势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