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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团物资集中采购是一种整体发展趋势,实施物资集中采购可以获得较多的经济利益。目前,大多数企业集团都设立了物资采购中心(部门或单位),组织实施物资集中采购。从整个企业集团材料需求计划考虑,充分发挥规模采购和专业招标采购的优势,降低物资采购价格,物资集中采购可以获得的最大收益是采购总成本最低。同时,也可获得因采购量大、总成本降低,交货期更有保证;可以使集团内所购物品标准化(如品牌、规格、型号);减少了采购管理人员,简化了采购管理流程;避免了物资短缺内部竞争导致的价格上涨;促进采购专业化分工,提升采购管理专业技能;科学实施对供应商的集中管控,谋求共赢;物资采购集中导致监督控制的集中等。
企业集团为子公司、分公司等各成员单位提供物资集中采购的服务是无偿的吗?如果企业集团中没有独立法人性质的子公司等,即企业集团是唯一法人实体,企业集团物资集中采购服务可以是无偿的,可不向各分公司或单位收取服务费,此时企业集团的物资采购中心是一个类似车间或部门的机构。当企业集团中存在独立法人的子公司,或者物资采购中心是一个独立法人时,因不同法人之间的利益并不完全一致,物资集中采购服务就应是有偿的。按照取费模式不同,物资集中采购服务收费分为比例收费和加价出售两种。
一、比例收费的整体税务成本
在比例收费的模式下,集中采购中心与企业集团各单位签订采购代理协议,其作为物资采购代理商,按所购物资的进价收取一定比例的代理费。
1.所获得采购代理费收入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规定,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超过限额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为规避所得税风险,物资集中采购中心可按进价的5%作为采购代理费,若不足以补偿采购成本,则可适当提高一定比例。物资采购中心获得采购代理费收入=采购物资进价(不含增值税)×5%。
2.所涉及的主要税费
代理采购收取的服务费需缴纳营业税,营业税率为5%。购进物资,销售方需缴纳增值税,企业集团各成员单位销售产品也需缴纳增值税,假定增值税率均为17%,企业集团物资采购中心和各成员单位均需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率为25%。假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税率分为7%、5%(含地方教育费附加),合计为12%。
3.整体税务成本
假定某年的物资采购成本为X进(不含税),各成员单位的销售额为P,缴纳的各项税费具体情况如下。
物资采购中心承担的各项税务成本:
营业税及附加=X进×5%×5%×1.12=X进×0.0028(第一个5%为代理费比例,第二个5%为营业税率)
企业所得税=(X进×5%-营业税及附加)×25%=(X进×5%-X进×0.0028)×25%=X进×0.0118(在比例收费和加价出售中,物资采购中心发生人工费、办公费、资产折旧费等是相同的,为方便比较,本文不做考虑,下同)。
物资采购中心承担各项税务成本合计=营业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
=X进×0.0028+X进×0.0118=X进×0.0146…… (1)
各成员单位承担的各项税务成本:
增值税及附加:采购的物资部分用于应税项目(比例为y%,0≤y≤100),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可以抵扣,增值税及附加=(P-X进*y%)×17%×1.12=(P-X进*y%)×0.1904(其中附加(P-X进*y%)×0.0204)。
企业所得税=(收入-X进*z%-增值税附加-采购代理费)×25%=[P-X进*z%-(P-X进*y%)×0.0204-X进*z%×5%]×25%=P×0.2449-X进*z%×25%-X进×(5%×z%-0.0051*y%)。(在比例收费和加价出售中,各成员单位发生人工费、办公费、资产折旧费、财务费用等是相同的,为方便比较,本文不作考虑,假定采购的物资中有z%可在当期企业所得税抵扣,0≤z≤100)。
各成员单位承担的各项税务成本=(P-X进*y%)×0.1904+P×0.2449-X进*z%×25%-X进×(5%×z%-0.0051*y%)=P×0.4353-X进*z%×25%-X进*(0.1853*y%+5%×z%)…… (2)
比例收费的整体税务成本=(1)+(2)=X进×0.0146+P×0.4353-X进*z%×25%-X进*(0.1853*y%+5%×z%)=P×0.4353-X进*z%×25%-X进*(0.1853*y%+5%×z%-0.0146)…… (3)
二、加价出售的税务成本
在加价出售的模式下,集中采购中心与企业集团各单位签订物资采购协议,其作为物资采购供应商,按所购物资采购的进销差价获取利润。
1.所获得差价
为便于比较,假定集中采购中心的物资内部销售价格为X销(不含税),物资进价为X进(同上),则集中采购中心的差价=X销-X进。
2.所涉及的主要税费
集中采购中心作为物资供应商,其物资进销差价部分应缴纳增值税及附加,增值部分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集团各成员单位按集中采购中心的物资销价依税法计算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并交纳企业所得税。同时假定,各单位采购的物资部分用于应税项目(为便于比较,比例也设定为y%,同上),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可以抵扣,采购的物资中有z%可在当期企业所得税抵扣。
3.整体税务成本
假定某年,各成员单位的销售额为P(不含税),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与比例收费模式进行类似考虑,缴纳的各项税费具体情况如下。
物资采购中心承担的各项税务成本:
增值税及附加=(X销-X进)×17%×1.12(增值税附加为(X销-X进)×17%×0.12)
企业所得税=(进销差价-增值税附加)×25%=[X销-X进-(X销-X进)×17%×0.12]×25%=(X销-X进)×0.2449。
物资采购中心承担各项税务成本合计=增值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X销-X进)×17%×1.12+(X销-X进)×0.2449=(X销-X进)×0.4353…… (4)
各成员单位承担的各项税务成本:
增值税及附加=(P-X销*y%)×17%×1.12=(P-X销*y%)×0.1904(其中附加(P-X销*y%)×0.0204)。
若y=0,即增值税全部用于非应税项目,则增值税及附加=P×0.1904(其中附加P×0.0204);若y=100,即增值税全部用于应税项目,则增值税及附加=(P-X销)×0.1904(其中附加(P-X销*y%)×0.0204)。
企业所得税=(收入-X销*z%-增值税附加)×25%=[P-X销*z%-(P-X销*y%)×0.0204]×25%=P×0.2449-X销*z%×25%+X销×0.0051*y%)。
若y=0,企业所得税=P×0.2449-X销*z%×25%。
若y=100,企业所得税=P×0.2449-X销*z%×25%-X销×0.0051。
各成员单位承担的各项税务成本=(P-X销*y%)×0.1904+P×0.2449-X销*z%×25%+X销×0.0051*y%)=P×0.4353-X销*z%×25%-X销*0.1853*y%…… (5)
比例收费的整体税务成本=(4)+(5)=(X销-X进)×0.4353+P×0.4353-X销*z%×25%-X销*0.1853*y%…… (6)
三、整体税负成本的比较及分析
比例收费与加价出售的整体税务成本差=(5) -(6)=P×0.4353-X进*z%×25%-X进*(0.1853*y%+5%×z%-0.0146)-[(X销-X进)×0.4353+P×0.4353-X销*z%×25%-X销*0.1853*y%]=-(X销-X进)×(0.4353-z%×25%-0.1853*y%)+X进*0.0146-X进×z*5%…… (7)
假定z=100,y=100,即集团各单位所购物资全部用于应税物资,并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抵扣。则(7)等于X进*0.0021。0.0021是比例收费(5%)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前抵扣系数,即5%×5%×1.12×(1-25%)。由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前抵扣系数非常小,即使采购物资达到1亿元,影响金额也仅为21万元,因此作为无关因素,则(7)为 -(X销-X进)×(0.4353-z%×25%-0.1853*y%)=(X销-X进)×(-0.4353+z%×25%+0.1853*y%)…… (7)‵
判断标准,当(7)‵大于0时,应采用加价出售的收费采购服务模式,反之应采用比例收费采购服务模式。因为X销-X进>0,所以,当-0.4353+z%×25%+0.1853*y%大于0时,应采用加价出售的收费采购服务模式,反之应采用比例收费采购服务模式。
分析:
1.z和y联动关系影响
因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的项目,相应的物资采购成本大多不能在当期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如用于土建(房屋、桥梁等)项目的物资。因而,可以假定z=y,此时(7)为-(X销-X进)×(0.4353-z%×25%-0.1853*y%)=-(X销-X进)×(0.4353-y%×25%-0.1853*y%)=-0.4353* (X销-X进) ×(1-y%),因-0.4353<0,(X销-X进)>0,1-y%≥0,则(7)≤0。受z和y存在联动关系影响,应采用比例收费采购服务模式,此时物资集中采购的整体税务成本最低。
2.两种特殊情况
(1)对于处于基建期的子公司,可假定物资均不能税前抵扣,也不涉及企业所得税,即z=0,y=0,则(7)‵等于=-(X销-X进)×0.4353,此数小于零。此时,从税务成最小化角度考虑,物资采购应采用比例收费采购服务模式。(2)对于已处于运营期的子公司,可假定即z=1,y=1,则(7)‵等于0。此时两种采购模式的税务成本相当,税务成本属于采用哪种服务模式的无关决策因素。
(湖南五凌公司)
企业集团为子公司、分公司等各成员单位提供物资集中采购的服务是无偿的吗?如果企业集团中没有独立法人性质的子公司等,即企业集团是唯一法人实体,企业集团物资集中采购服务可以是无偿的,可不向各分公司或单位收取服务费,此时企业集团的物资采购中心是一个类似车间或部门的机构。当企业集团中存在独立法人的子公司,或者物资采购中心是一个独立法人时,因不同法人之间的利益并不完全一致,物资集中采购服务就应是有偿的。按照取费模式不同,物资集中采购服务收费分为比例收费和加价出售两种。
一、比例收费的整体税务成本
在比例收费的模式下,集中采购中心与企业集团各单位签订采购代理协议,其作为物资采购代理商,按所购物资的进价收取一定比例的代理费。
1.所获得采购代理费收入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规定,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超过限额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为规避所得税风险,物资集中采购中心可按进价的5%作为采购代理费,若不足以补偿采购成本,则可适当提高一定比例。物资采购中心获得采购代理费收入=采购物资进价(不含增值税)×5%。
2.所涉及的主要税费
代理采购收取的服务费需缴纳营业税,营业税率为5%。购进物资,销售方需缴纳增值税,企业集团各成员单位销售产品也需缴纳增值税,假定增值税率均为17%,企业集团物资采购中心和各成员单位均需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率为25%。假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税率分为7%、5%(含地方教育费附加),合计为12%。
3.整体税务成本
假定某年的物资采购成本为X进(不含税),各成员单位的销售额为P,缴纳的各项税费具体情况如下。
物资采购中心承担的各项税务成本:
营业税及附加=X进×5%×5%×1.12=X进×0.0028(第一个5%为代理费比例,第二个5%为营业税率)
企业所得税=(X进×5%-营业税及附加)×25%=(X进×5%-X进×0.0028)×25%=X进×0.0118(在比例收费和加价出售中,物资采购中心发生人工费、办公费、资产折旧费等是相同的,为方便比较,本文不做考虑,下同)。
物资采购中心承担各项税务成本合计=营业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
=X进×0.0028+X进×0.0118=X进×0.0146…… (1)
各成员单位承担的各项税务成本:
增值税及附加:采购的物资部分用于应税项目(比例为y%,0≤y≤100),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可以抵扣,增值税及附加=(P-X进*y%)×17%×1.12=(P-X进*y%)×0.1904(其中附加(P-X进*y%)×0.0204)。
企业所得税=(收入-X进*z%-增值税附加-采购代理费)×25%=[P-X进*z%-(P-X进*y%)×0.0204-X进*z%×5%]×25%=P×0.2449-X进*z%×25%-X进×(5%×z%-0.0051*y%)。(在比例收费和加价出售中,各成员单位发生人工费、办公费、资产折旧费、财务费用等是相同的,为方便比较,本文不作考虑,假定采购的物资中有z%可在当期企业所得税抵扣,0≤z≤100)。
各成员单位承担的各项税务成本=(P-X进*y%)×0.1904+P×0.2449-X进*z%×25%-X进×(5%×z%-0.0051*y%)=P×0.4353-X进*z%×25%-X进*(0.1853*y%+5%×z%)…… (2)
比例收费的整体税务成本=(1)+(2)=X进×0.0146+P×0.4353-X进*z%×25%-X进*(0.1853*y%+5%×z%)=P×0.4353-X进*z%×25%-X进*(0.1853*y%+5%×z%-0.0146)…… (3)
二、加价出售的税务成本
在加价出售的模式下,集中采购中心与企业集团各单位签订物资采购协议,其作为物资采购供应商,按所购物资采购的进销差价获取利润。
1.所获得差价
为便于比较,假定集中采购中心的物资内部销售价格为X销(不含税),物资进价为X进(同上),则集中采购中心的差价=X销-X进。
2.所涉及的主要税费
集中采购中心作为物资供应商,其物资进销差价部分应缴纳增值税及附加,增值部分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集团各成员单位按集中采购中心的物资销价依税法计算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并交纳企业所得税。同时假定,各单位采购的物资部分用于应税项目(为便于比较,比例也设定为y%,同上),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可以抵扣,采购的物资中有z%可在当期企业所得税抵扣。
3.整体税务成本
假定某年,各成员单位的销售额为P(不含税),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与比例收费模式进行类似考虑,缴纳的各项税费具体情况如下。
物资采购中心承担的各项税务成本:
增值税及附加=(X销-X进)×17%×1.12(增值税附加为(X销-X进)×17%×0.12)
企业所得税=(进销差价-增值税附加)×25%=[X销-X进-(X销-X进)×17%×0.12]×25%=(X销-X进)×0.2449。
物资采购中心承担各项税务成本合计=增值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X销-X进)×17%×1.12+(X销-X进)×0.2449=(X销-X进)×0.4353…… (4)
各成员单位承担的各项税务成本:
增值税及附加=(P-X销*y%)×17%×1.12=(P-X销*y%)×0.1904(其中附加(P-X销*y%)×0.0204)。
若y=0,即增值税全部用于非应税项目,则增值税及附加=P×0.1904(其中附加P×0.0204);若y=100,即增值税全部用于应税项目,则增值税及附加=(P-X销)×0.1904(其中附加(P-X销*y%)×0.0204)。
企业所得税=(收入-X销*z%-增值税附加)×25%=[P-X销*z%-(P-X销*y%)×0.0204]×25%=P×0.2449-X销*z%×25%+X销×0.0051*y%)。
若y=0,企业所得税=P×0.2449-X销*z%×25%。
若y=100,企业所得税=P×0.2449-X销*z%×25%-X销×0.0051。
各成员单位承担的各项税务成本=(P-X销*y%)×0.1904+P×0.2449-X销*z%×25%+X销×0.0051*y%)=P×0.4353-X销*z%×25%-X销*0.1853*y%…… (5)
比例收费的整体税务成本=(4)+(5)=(X销-X进)×0.4353+P×0.4353-X销*z%×25%-X销*0.1853*y%…… (6)
三、整体税负成本的比较及分析
比例收费与加价出售的整体税务成本差=(5) -(6)=P×0.4353-X进*z%×25%-X进*(0.1853*y%+5%×z%-0.0146)-[(X销-X进)×0.4353+P×0.4353-X销*z%×25%-X销*0.1853*y%]=-(X销-X进)×(0.4353-z%×25%-0.1853*y%)+X进*0.0146-X进×z*5%…… (7)
假定z=100,y=100,即集团各单位所购物资全部用于应税物资,并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抵扣。则(7)等于X进*0.0021。0.0021是比例收费(5%)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前抵扣系数,即5%×5%×1.12×(1-25%)。由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前抵扣系数非常小,即使采购物资达到1亿元,影响金额也仅为21万元,因此作为无关因素,则(7)为 -(X销-X进)×(0.4353-z%×25%-0.1853*y%)=(X销-X进)×(-0.4353+z%×25%+0.1853*y%)…… (7)‵
判断标准,当(7)‵大于0时,应采用加价出售的收费采购服务模式,反之应采用比例收费采购服务模式。因为X销-X进>0,所以,当-0.4353+z%×25%+0.1853*y%大于0时,应采用加价出售的收费采购服务模式,反之应采用比例收费采购服务模式。
分析:
1.z和y联动关系影响
因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的项目,相应的物资采购成本大多不能在当期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如用于土建(房屋、桥梁等)项目的物资。因而,可以假定z=y,此时(7)为-(X销-X进)×(0.4353-z%×25%-0.1853*y%)=-(X销-X进)×(0.4353-y%×25%-0.1853*y%)=-0.4353* (X销-X进) ×(1-y%),因-0.4353<0,(X销-X进)>0,1-y%≥0,则(7)≤0。受z和y存在联动关系影响,应采用比例收费采购服务模式,此时物资集中采购的整体税务成本最低。
2.两种特殊情况
(1)对于处于基建期的子公司,可假定物资均不能税前抵扣,也不涉及企业所得税,即z=0,y=0,则(7)‵等于=-(X销-X进)×0.4353,此数小于零。此时,从税务成最小化角度考虑,物资采购应采用比例收费采购服务模式。(2)对于已处于运营期的子公司,可假定即z=1,y=1,则(7)‵等于0。此时两种采购模式的税务成本相当,税务成本属于采用哪种服务模式的无关决策因素。
(湖南五凌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