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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高校学生生活管理中,高校管理权具有双重属性,学校的管理权与学生权利之间经常发生冲突。本文在“推进依法治校”的背景下,以分析高校管理权的双重属性为切入口,以明确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复合法律关系为基础,以学生权利保护为视角,分析高校学生生活管理中存在的法律问题与冲突,提出解决途径。
关键词 学生生活管理 高校管理权 法律冲突 学生权利保护
近年来,高校与学生之间的纠纷诉讼是法学界与教育界关注的热点。但从当前情况来看,诉讼多涉及学校在学籍管理、教学管理、奖惩管理等方面的问题。而在学生生活管理方面,学校的管理权与学生权利之间经常发生冲突,学生却鲜有救济途径。关于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仍未有明确法律规定,对高校管理权的属性亦有争议,处理好高校管理权与学生权利之间的关系,是解决高校学生生活管理中的法律问题的根本途径。
1 高校与学生法律关系分析
1.1 高校管理权的双重属性
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所形成的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它是基于法律规范而形成的特殊的社会关系。这种关系是法律对人们行为及其相互关系加以调整而出现的一种状态。
我国现行法律只明确了高校的“法人地位”,却未对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做出明确规定。目前,我国学术界对此的界定主要包括“特别权力关系”、“行政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和“教育法律关系”。本文认为,上述的界定都只反映了高校与学生之间单一的法律关系,但实际上两者之间蕴含的法律关系是复合的,既包含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也包含民事法律关系。其原因在于:高校管理权具有双重属性。
(1)一种是管理权利。我国法律明文规定了高校的“法人地位”,享有民法上规定的各种权利,其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犯;亦在《教育法》中赋予高校作为教育者所享有的一般事业单位法人所不具有的特殊的法定权利和义务,如办学自主权、自主管理权等。在这个意义上,高校管理权具有私权利的属性,体现的是高校作为事业单位法人所具有的权益。
(2)一种是管理权力。高校是代表国家为社会提供教育的机构,履行的是国家教育职责,体现的是国家的教育权。这种权力一方面体现为国家通过法律法规对高校赋予了特定的职责,以维持正常教学与生活秩序;另一方面也为高校管理权利的实现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在这个意义上,高校的管理权是国家法律、法规授权行使的行政权力,具有公权力性质,体现的是高校作为授权行政组织所代表的公共利益。
1.2 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
基于上述高校管理权的双重属性,在高校与学生之间实际包含了两种关系,即:高校权力与学生权利的关系,高校权利与学生权利的关系,这两种关系在法律上表现为行政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
1.2.1 行政法律关系
当高校履行其教育职责以维持正常的教学及校园秩序时,其管理权呈现出“权力”状态,它与学生之间属于行政法律关系。此种权力同时为学生“受教育”这一法定权利的实现在国家权力层面上提供了保障。
1.2.2 民事法律关系
当高校作为“法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或为学生纯粹提供服务时,其管理权呈现出“权利”状态,其与学生之间属于民事法律关系。
尤其在涉及学生基本公民权利时,高校与学生之间应当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因为,高校学生的基本公民权利是宪法和法律这两级位阶最高的法律所赋予,是作为公民最基本的权利,如人格权(包括生命权、隐私权、自由权等)、财产权等,这些基本权利并不因进入学校学习而被抛弃。
2 高校学生生活管理中的法律冲突
2.1 高校学生生活管理中法律冲突的表现
高校学生生活管理涵盖的范围非常广泛,包括学生的衣、食、住、行各方面。本文选取了高校管理权与学生权利之间最容易发生冲突的两方面来阐述。
2.1.1 宿舍管理
宿舍管理最集中体现了高校管理权与学生权利之间的冲突,也是学生权利最容易受到侵犯的地方。
案例一:某高校要在学生宿舍安装空调。在学生暑期离校期间,安装人员未经学生同意,在住宿学生不在场的情况下进入宿舍安装空调。
案例二:某高校要扣学生的宿舍水电费。在扣费前,并未告知学生水电费的计算单价及计算时间,仅告知学生扣费的总金额,且在学生缴纳相关费用后并未出具有效发票。更甚者,在未事先张贴通知,未经学生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从学生的银行卡中扣钱,引起学生的强烈不满。
对于宿舍管理所产生的冲突,焦点在于对学生宿舍性质的界定,对此目前仍颇具争论。本文认同,学生宿舍不能等同于民法意义上的普通住所,而是一种带有行政管理性质的特殊住所。理由在于:
(1)在学生宿舍管理上,体现了高校管理权中的“权利”与“权力”的交织状态,决定了学生宿舍不同于普通住所。
在目前高校后勤管理社会化的背景下,很多高校将学生宿舍日常事务管理委托学校后勤集团或社会企业负责。但委托的事项多限于日常安保、物业管理、维修、清洁卫生、供水供电等服务的提供。这体现了高校、后勤集团或社会企业与学生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是高校管理权的“权利”状态。
另一方面,为了教育的目的,学校对于学生宿舍事关学生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等方面负有相应的职责,体现了高校管理权中的“权力”。国家要求“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要从维护稳定大局和推进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高度,增强政治责任感和现实紧迫感,把学生住宿管理工作作为学校教育和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高度重视并切实担负起学生住宿管理的领导责任,将其列入高校教育管理工作的重要日程,作为学校的一件大事来抓,不能推向社会” 。而且,学生对于是否在校住宿并没有选择权,国家决定了学生不能在外住宿。
(2)学生宿舍的费用带有国家教育福利性质。按照现在普通公立高校学生缴纳的住宿费标准,远不能与市场价格相比,明显带有国家补贴性质,这种非对等支付使高校与学生之间并非普通的租赁法律关系。
在案例一中,学校的行为侵犯了学生的隐私权。基于学生宿舍的上述特殊性,学生入住宿舍意味着接受学校制定的各项宿舍管理制度,让渡或克减了部分个人的权利与自由。但这种克减并不妨碍宿舍仍然有一定属于个人的隐私空间,即拥有克减后的隐私权。而学校的行为已超出了维持正常的宿舍安全与秩序的必要,甚至成为了入侵学生隐私空间的不安全因素。 而案例二,学校的行为侵犯了学生的知情权与财产权。学生在学校管理涉及个人权益时拥有知情权,这毋庸置疑。而未经学生同意擅自从学生的银行卡里扣款的行为,明显违反了我国《宪法》与《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超出了学生同意委托银行代扣的事项范围,侵犯了学生合法的私有财产。
2.1.2 校园安全管理
在校园安全管理方面,最引人关注的莫过于学生的人身安全与财物安全。关于人身安全,国家已出台《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且涉及生命安全,大多得到重视,在此不累述。在财物安全方面,因涉及学校保卫部门、后勤管理机构及学生之间的关系,故有必要厘清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
案例三:某高校学生在上课期间将自行车停放于公共教学楼外学校指定的自行车停放处,但下课后发现自行车被盗,后要求学校保卫部门赔偿其损失。
在高校中尤其在多高校聚集的大学园区内,经常会发生学生财物失窃,小至订购的牛奶,贵重如手提电脑,在教学楼被偷,在宿舍也被偷。这不得不让人反思高校对校园的安全管理尽到责任和义务了吗?谁来保障学生的财产安全?在此情况下,高校管理权与学生权利之间的冲突体现为高校不作为,导致学生权利受到侵犯。
对于案例三的情况,高校如未尽到必要的监管义务,应当予以赔偿。法律依据为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即“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而对于赔偿的责任主体,则要区分两种情况来考虑:如果承担安保责任的是学校保卫部门,则应由学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承担安保责任的是物业管理公司,赔偿责任应由物业公司承担。
2.2 高校学生生活管理存在法律冲突的原因
从法理上讲,权力(利)与权利之间存在矛盾、对立与冲突。高校管理权与学生权利之间的关系同样具有上述特征。当高校管理权表现为“权力”时,基于公权力天然具有的扩张性,高校管理权欠缺约束性。当高校管理权表现为“权利”时,因权利主体不同,权利的相互性导致权利间的界限不明确。
从实践上讲,高校管理权界限模糊,学生权利欠缺保障。由我国传统文化所形成的高校与学生之间的不平等地位,在客观上强化了高校管理权,模糊了权利(力)的界限,并无形中消极对待自己的职责,行政不作为。一方面高校自主制定了一系列学生管理的规章制度,充分享有其权利,维护其利益,另一方面却忽视这些规章制度本身或在实践中是否侵犯学生的正当权利。
笔者查阅了我国相关教育法律法规及所在高校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发现:(1)对高校的管理权限没有明确规定,对于高校的义务也没有明确规定,更没有明确高校对其管理职责失职该如何处理;(2)对于学生多是义务性条款,包括要遵守的规章、制度、秩序、行为守则等,而关于权利,多是一句“高等学校学生的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便轻易掠过。这种立法上的不足更进一步扩展了高校的管理权限而压缩了学生权利。
3 厘清高校学生生活管理的法律边界,构建高校内部动态平衡机制
3.1 构建内部动态平衡机制的本质
构建平衡机制本质上是权力(利)与权利之间的博弈。从表面上看,高校与学生之间的价值取向存在一定冲突。高校作为管理方,期望自己的管理权可以达至校园的每个角落,以实现稳定、安全、高效的管理效果;而学生则希望排除一切外来的妨碍,最大限度实现自己的公民权利。但仔细分析会发现,实际上两者追求的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营造一个良好的校园教育生活环境,保障学生的利益,只是未在彼此的利益价值中寻求到平衡点。
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的加快,依法治校已成为一种趋势。而“依法治校”的内涵之一应当以权利文化为基础,树立权利意识,明晰利益主体。因此,厘清高校在学生生活管理中权利(力)的合理界限非常必要。
3.2 充分保障学生的基本权利是划分高校学生生活管理法律边界的基础
高校学生的权利是一种权利群。在学生生活管理方面表现为以下5种形式:(1)名誉权和隐私权。学生在个人婚恋、宿舍空间问题上有权对自己的隐私提出合法合理的要求;(2)生命健康权。高校必须对校内的不安全因素负有必要的注意义务;(3)自由权。禁止一切形式的非法拘禁、搜查,保障行动自由、婚恋自由等;(4)财产权。禁止高校在未经学生同意的情况下代其保管,或为了谋取利益向学生乱收费、擅自动用学生财产等。(5)知情权。学生在涉及有关学生个人权利时有知悉的权利。
学生的上述基本权利均由法律规定,高校有义务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更不能在追求自己权力实施效果或权利时侵犯学生的基本权利。因此,充分保障学生的基本权利是划分学生生活管理法律边界的基础。
3.3 维护安全稳定的校园秩序是划分学生生活管理法律边界的目标
如前所述,为了享有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学生让渡了部分权利,接受学校的管理,但这种让渡应以实现“校园的安全、稳定、有序”这一目标为界限。所谓校园的“安全、稳定、有序”,是指校园内各部门、机构有秩序的工作运行,教职员工各司其职,学生正常上课、学习和生活。
在管理权呈现“权力”状态时,高校应肩负好监管职责,努力消除校园内的不安全因素,保障学生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在管理权呈现“权利”状态时,只要不违反“公共安全”这一价值准绳,则应给予学生基本权利最大限度的实现。教育的目的是导人为善,促进学生身心健康,但生活方式可以多种多样,不必要“一刀切”。
3.4 合理明晰高校管理权是划分学生生活管理法律边界的具体内容
如前所述,法律赋予高校一定的自主权,但在很多高校自主制定的涉及生活管理的规章制度中,多是规定学生必须遵守的制度、义务与行为准则,甚少涉及更无明细高校管理权的具体内容。只有将高校在生活管理方面的权限条文化、明晰化,才能切实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实现校园的稳定有序。 (1)建立“善法”、“良法”。高校规章制度不是限制学生的成长,而应从学校整体事业出发鼓励学生的成长与发展。因此,高校规章制度要彰显理性、正义和求善。在具体制度设计中,不能单纯强调管理的效率与秩序,只把制度当做“管、卡、压”的工具,否定学生作为独立人格的正常需要。
(2)建立尊重学生权利的生活管理制度,提倡学生参与制定规章制度。“以学生为本”不是一句口号,它是学校规章制度之合法合理性得以维系和巩固的一个重要前提。学校应允许学生参与讨论制定与自己有关的生活管理制度,这样不仅能反映学生意见,减少执行过程中学生的抵抗情绪,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制度的施行。
(3)明细规范高校自身管理行为的规章制度。高校在对学生的生活管理中有哪些权限,可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该如何做,如高校管理失职造成学生损失或管理中侵犯了学生权利时有什么救济途径等,均应在规章制度中明确。在高校委托物业管理公司对学生宿舍进行管理的情况下,也必须将物业管理公司的权限清楚列明,让学生知道,学校的行为同样受到规制,学校的管理权不会滥用,自己的权利有保障。
综上所述,高校在生活管理中仍存在不少法律问题与冲突,其本质是学校管理权与学生权利之间的矛盾与冲突,其解决的根本途径应该以尊重学生权利为基础,合理明确界定高校管理权的法律边界,只有这样才能促成高校发展与学生成长成才的真正和谐统一。
参考文献
[1] 黄建武.新编法理学.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182.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三十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
[4] 陆优优,钟妮.高校园区管理行为的法律性质与学生权利.法制与社会,2010.1(中).
[5] 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社政[2004]6号.
[6] 宪法.第十三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物权法.第六十六条: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7] 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规定(试行).第七条.
[8] 徐显明.依法治校与廉洁自律关系辨析http://www.edu-nw.com,2010-7-23.来源:中国教育新闻网—中国教育报.
[9] 宁冬梅.学校规章制度的社会学分析———高校规章制度建设存在的问 题及对策探析.重庆工学院学报,2005.
关键词 学生生活管理 高校管理权 法律冲突 学生权利保护
近年来,高校与学生之间的纠纷诉讼是法学界与教育界关注的热点。但从当前情况来看,诉讼多涉及学校在学籍管理、教学管理、奖惩管理等方面的问题。而在学生生活管理方面,学校的管理权与学生权利之间经常发生冲突,学生却鲜有救济途径。关于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仍未有明确法律规定,对高校管理权的属性亦有争议,处理好高校管理权与学生权利之间的关系,是解决高校学生生活管理中的法律问题的根本途径。
1 高校与学生法律关系分析
1.1 高校管理权的双重属性
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所形成的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它是基于法律规范而形成的特殊的社会关系。这种关系是法律对人们行为及其相互关系加以调整而出现的一种状态。
我国现行法律只明确了高校的“法人地位”,却未对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做出明确规定。目前,我国学术界对此的界定主要包括“特别权力关系”、“行政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和“教育法律关系”。本文认为,上述的界定都只反映了高校与学生之间单一的法律关系,但实际上两者之间蕴含的法律关系是复合的,既包含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也包含民事法律关系。其原因在于:高校管理权具有双重属性。
(1)一种是管理权利。我国法律明文规定了高校的“法人地位”,享有民法上规定的各种权利,其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犯;亦在《教育法》中赋予高校作为教育者所享有的一般事业单位法人所不具有的特殊的法定权利和义务,如办学自主权、自主管理权等。在这个意义上,高校管理权具有私权利的属性,体现的是高校作为事业单位法人所具有的权益。
(2)一种是管理权力。高校是代表国家为社会提供教育的机构,履行的是国家教育职责,体现的是国家的教育权。这种权力一方面体现为国家通过法律法规对高校赋予了特定的职责,以维持正常教学与生活秩序;另一方面也为高校管理权利的实现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在这个意义上,高校的管理权是国家法律、法规授权行使的行政权力,具有公权力性质,体现的是高校作为授权行政组织所代表的公共利益。
1.2 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
基于上述高校管理权的双重属性,在高校与学生之间实际包含了两种关系,即:高校权力与学生权利的关系,高校权利与学生权利的关系,这两种关系在法律上表现为行政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
1.2.1 行政法律关系
当高校履行其教育职责以维持正常的教学及校园秩序时,其管理权呈现出“权力”状态,它与学生之间属于行政法律关系。此种权力同时为学生“受教育”这一法定权利的实现在国家权力层面上提供了保障。
1.2.2 民事法律关系
当高校作为“法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或为学生纯粹提供服务时,其管理权呈现出“权利”状态,其与学生之间属于民事法律关系。
尤其在涉及学生基本公民权利时,高校与学生之间应当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因为,高校学生的基本公民权利是宪法和法律这两级位阶最高的法律所赋予,是作为公民最基本的权利,如人格权(包括生命权、隐私权、自由权等)、财产权等,这些基本权利并不因进入学校学习而被抛弃。
2 高校学生生活管理中的法律冲突
2.1 高校学生生活管理中法律冲突的表现
高校学生生活管理涵盖的范围非常广泛,包括学生的衣、食、住、行各方面。本文选取了高校管理权与学生权利之间最容易发生冲突的两方面来阐述。
2.1.1 宿舍管理
宿舍管理最集中体现了高校管理权与学生权利之间的冲突,也是学生权利最容易受到侵犯的地方。
案例一:某高校要在学生宿舍安装空调。在学生暑期离校期间,安装人员未经学生同意,在住宿学生不在场的情况下进入宿舍安装空调。
案例二:某高校要扣学生的宿舍水电费。在扣费前,并未告知学生水电费的计算单价及计算时间,仅告知学生扣费的总金额,且在学生缴纳相关费用后并未出具有效发票。更甚者,在未事先张贴通知,未经学生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从学生的银行卡中扣钱,引起学生的强烈不满。
对于宿舍管理所产生的冲突,焦点在于对学生宿舍性质的界定,对此目前仍颇具争论。本文认同,学生宿舍不能等同于民法意义上的普通住所,而是一种带有行政管理性质的特殊住所。理由在于:
(1)在学生宿舍管理上,体现了高校管理权中的“权利”与“权力”的交织状态,决定了学生宿舍不同于普通住所。
在目前高校后勤管理社会化的背景下,很多高校将学生宿舍日常事务管理委托学校后勤集团或社会企业负责。但委托的事项多限于日常安保、物业管理、维修、清洁卫生、供水供电等服务的提供。这体现了高校、后勤集团或社会企业与学生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是高校管理权的“权利”状态。
另一方面,为了教育的目的,学校对于学生宿舍事关学生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等方面负有相应的职责,体现了高校管理权中的“权力”。国家要求“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要从维护稳定大局和推进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高度,增强政治责任感和现实紧迫感,把学生住宿管理工作作为学校教育和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高度重视并切实担负起学生住宿管理的领导责任,将其列入高校教育管理工作的重要日程,作为学校的一件大事来抓,不能推向社会” 。而且,学生对于是否在校住宿并没有选择权,国家决定了学生不能在外住宿。
(2)学生宿舍的费用带有国家教育福利性质。按照现在普通公立高校学生缴纳的住宿费标准,远不能与市场价格相比,明显带有国家补贴性质,这种非对等支付使高校与学生之间并非普通的租赁法律关系。
在案例一中,学校的行为侵犯了学生的隐私权。基于学生宿舍的上述特殊性,学生入住宿舍意味着接受学校制定的各项宿舍管理制度,让渡或克减了部分个人的权利与自由。但这种克减并不妨碍宿舍仍然有一定属于个人的隐私空间,即拥有克减后的隐私权。而学校的行为已超出了维持正常的宿舍安全与秩序的必要,甚至成为了入侵学生隐私空间的不安全因素。 而案例二,学校的行为侵犯了学生的知情权与财产权。学生在学校管理涉及个人权益时拥有知情权,这毋庸置疑。而未经学生同意擅自从学生的银行卡里扣款的行为,明显违反了我国《宪法》与《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超出了学生同意委托银行代扣的事项范围,侵犯了学生合法的私有财产。
2.1.2 校园安全管理
在校园安全管理方面,最引人关注的莫过于学生的人身安全与财物安全。关于人身安全,国家已出台《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且涉及生命安全,大多得到重视,在此不累述。在财物安全方面,因涉及学校保卫部门、后勤管理机构及学生之间的关系,故有必要厘清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
案例三:某高校学生在上课期间将自行车停放于公共教学楼外学校指定的自行车停放处,但下课后发现自行车被盗,后要求学校保卫部门赔偿其损失。
在高校中尤其在多高校聚集的大学园区内,经常会发生学生财物失窃,小至订购的牛奶,贵重如手提电脑,在教学楼被偷,在宿舍也被偷。这不得不让人反思高校对校园的安全管理尽到责任和义务了吗?谁来保障学生的财产安全?在此情况下,高校管理权与学生权利之间的冲突体现为高校不作为,导致学生权利受到侵犯。
对于案例三的情况,高校如未尽到必要的监管义务,应当予以赔偿。法律依据为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即“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而对于赔偿的责任主体,则要区分两种情况来考虑:如果承担安保责任的是学校保卫部门,则应由学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承担安保责任的是物业管理公司,赔偿责任应由物业公司承担。
2.2 高校学生生活管理存在法律冲突的原因
从法理上讲,权力(利)与权利之间存在矛盾、对立与冲突。高校管理权与学生权利之间的关系同样具有上述特征。当高校管理权表现为“权力”时,基于公权力天然具有的扩张性,高校管理权欠缺约束性。当高校管理权表现为“权利”时,因权利主体不同,权利的相互性导致权利间的界限不明确。
从实践上讲,高校管理权界限模糊,学生权利欠缺保障。由我国传统文化所形成的高校与学生之间的不平等地位,在客观上强化了高校管理权,模糊了权利(力)的界限,并无形中消极对待自己的职责,行政不作为。一方面高校自主制定了一系列学生管理的规章制度,充分享有其权利,维护其利益,另一方面却忽视这些规章制度本身或在实践中是否侵犯学生的正当权利。
笔者查阅了我国相关教育法律法规及所在高校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发现:(1)对高校的管理权限没有明确规定,对于高校的义务也没有明确规定,更没有明确高校对其管理职责失职该如何处理;(2)对于学生多是义务性条款,包括要遵守的规章、制度、秩序、行为守则等,而关于权利,多是一句“高等学校学生的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便轻易掠过。这种立法上的不足更进一步扩展了高校的管理权限而压缩了学生权利。
3 厘清高校学生生活管理的法律边界,构建高校内部动态平衡机制
3.1 构建内部动态平衡机制的本质
构建平衡机制本质上是权力(利)与权利之间的博弈。从表面上看,高校与学生之间的价值取向存在一定冲突。高校作为管理方,期望自己的管理权可以达至校园的每个角落,以实现稳定、安全、高效的管理效果;而学生则希望排除一切外来的妨碍,最大限度实现自己的公民权利。但仔细分析会发现,实际上两者追求的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营造一个良好的校园教育生活环境,保障学生的利益,只是未在彼此的利益价值中寻求到平衡点。
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的加快,依法治校已成为一种趋势。而“依法治校”的内涵之一应当以权利文化为基础,树立权利意识,明晰利益主体。因此,厘清高校在学生生活管理中权利(力)的合理界限非常必要。
3.2 充分保障学生的基本权利是划分高校学生生活管理法律边界的基础
高校学生的权利是一种权利群。在学生生活管理方面表现为以下5种形式:(1)名誉权和隐私权。学生在个人婚恋、宿舍空间问题上有权对自己的隐私提出合法合理的要求;(2)生命健康权。高校必须对校内的不安全因素负有必要的注意义务;(3)自由权。禁止一切形式的非法拘禁、搜查,保障行动自由、婚恋自由等;(4)财产权。禁止高校在未经学生同意的情况下代其保管,或为了谋取利益向学生乱收费、擅自动用学生财产等。(5)知情权。学生在涉及有关学生个人权利时有知悉的权利。
学生的上述基本权利均由法律规定,高校有义务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更不能在追求自己权力实施效果或权利时侵犯学生的基本权利。因此,充分保障学生的基本权利是划分学生生活管理法律边界的基础。
3.3 维护安全稳定的校园秩序是划分学生生活管理法律边界的目标
如前所述,为了享有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学生让渡了部分权利,接受学校的管理,但这种让渡应以实现“校园的安全、稳定、有序”这一目标为界限。所谓校园的“安全、稳定、有序”,是指校园内各部门、机构有秩序的工作运行,教职员工各司其职,学生正常上课、学习和生活。
在管理权呈现“权力”状态时,高校应肩负好监管职责,努力消除校园内的不安全因素,保障学生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在管理权呈现“权利”状态时,只要不违反“公共安全”这一价值准绳,则应给予学生基本权利最大限度的实现。教育的目的是导人为善,促进学生身心健康,但生活方式可以多种多样,不必要“一刀切”。
3.4 合理明晰高校管理权是划分学生生活管理法律边界的具体内容
如前所述,法律赋予高校一定的自主权,但在很多高校自主制定的涉及生活管理的规章制度中,多是规定学生必须遵守的制度、义务与行为准则,甚少涉及更无明细高校管理权的具体内容。只有将高校在生活管理方面的权限条文化、明晰化,才能切实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实现校园的稳定有序。 (1)建立“善法”、“良法”。高校规章制度不是限制学生的成长,而应从学校整体事业出发鼓励学生的成长与发展。因此,高校规章制度要彰显理性、正义和求善。在具体制度设计中,不能单纯强调管理的效率与秩序,只把制度当做“管、卡、压”的工具,否定学生作为独立人格的正常需要。
(2)建立尊重学生权利的生活管理制度,提倡学生参与制定规章制度。“以学生为本”不是一句口号,它是学校规章制度之合法合理性得以维系和巩固的一个重要前提。学校应允许学生参与讨论制定与自己有关的生活管理制度,这样不仅能反映学生意见,减少执行过程中学生的抵抗情绪,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制度的施行。
(3)明细规范高校自身管理行为的规章制度。高校在对学生的生活管理中有哪些权限,可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该如何做,如高校管理失职造成学生损失或管理中侵犯了学生权利时有什么救济途径等,均应在规章制度中明确。在高校委托物业管理公司对学生宿舍进行管理的情况下,也必须将物业管理公司的权限清楚列明,让学生知道,学校的行为同样受到规制,学校的管理权不会滥用,自己的权利有保障。
综上所述,高校在生活管理中仍存在不少法律问题与冲突,其本质是学校管理权与学生权利之间的矛盾与冲突,其解决的根本途径应该以尊重学生权利为基础,合理明确界定高校管理权的法律边界,只有这样才能促成高校发展与学生成长成才的真正和谐统一。
参考文献
[1] 黄建武.新编法理学.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182.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三十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
[4] 陆优优,钟妮.高校园区管理行为的法律性质与学生权利.法制与社会,2010.1(中).
[5] 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社政[2004]6号.
[6] 宪法.第十三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物权法.第六十六条: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7] 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规定(试行).第七条.
[8] 徐显明.依法治校与廉洁自律关系辨析http://www.edu-nw.com,2010-7-23.来源:中国教育新闻网—中国教育报.
[9] 宁冬梅.学校规章制度的社会学分析———高校规章制度建设存在的问 题及对策探析.重庆工学院学报,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