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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财物"不等于"公私财产"。德国、日本、法国刑法上的"物"都是以民法上的"物"为核心的,我国刑法上"公私财物"也必须以民法上的"物"即有体物为核心,同时应当考虑本国刑法体系的设置,对无体物进行限制解释。同时,运用类型思维对财产性利益和虚拟财产进行考察,明确财产性利益和虚拟财产并非一定属于该罪中的"公私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