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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的不是现实的
生活的专业性,是指人们对权利的认识以及对权利规则的运用。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制建设的最大成就之一,就是权利或者说人权已经成为时代的热点话题,所以,我们常常说我们已经进入了权利时代。但是,在权利的扩张过程中,我们对权利本身存在不少误解,这一误解如同我们对自由的不当理解一样,如若不及时矫正,将后患无穷。
首先,误把法定权利当成了现实权利。根据权利存在的方式和状态来划分,权利有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和实有权利三种。应有权利是指没有被现实法律完全确认的,但从理性看认为应该在目前或将来被法律确认的权利。法定权利就是由现实法律确认并依法保护的权利。法定权利在多大程度上体现为应有权利,取决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发展与立法者的立法活动。现实权利就是法定权利在现实生活中的实现。法定权利只有在实现时,才能被确认为是人们的一种实实在在的现实权利。
从概念出发,我们可以看出,法定权利与现实权利之间存在很大一段距离,两者的差别表现在:第一,时间上有先后。法定权利在前,现实权利在后。第二,内容上多与少。一般而言,法定权利大于现实权利。第三,两者性质不同。法定权利对我们而言,体现了权利实现的可能性,现实权利体现了权利实现的真实性。因此,我们不能认为法律上规定的权利就是实实在在、具体的、已经实现的权利,权利的法律规定与权利在现实生活中的实现是两回事。
其次,权利的实现不能自动进行。正因为法定权利与现实权利之间存在很大一段距离,因此,在现实生活中,不是说我们高呼一声我有权利,事情顷刻间就可以办成。所谓权利不是万能的,是指法律上能保证做到的只是形式公平。权利存在局限性,权利的实现依赖于诸多因素。法定权利转变为现实权利,需要当事人付出精力、智慧、财力,还包括运气。
实现权利先要选择
最后,在对待权利态度与运用权利的方法问题上,存在着争取与适当放弃两个层次的内容。就像不是所有的利益我都要去争取一样,并不是所有法律上的权利我都要去争取。权利之于公民的关系在于以下几点:
第一、法律上的许多权利,我们也许终身只能远远地欣赏,几乎无法实现,最典型的如我国宪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四十五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但是能够行使这一权利的只有极个别人,其他类似的还有很多。
第二、许多侵犯我们合法权益的行为,因为损害太小,但救济成本又太大,所以,我们中的大多数人都会考虑到成本—收益问题,而毫不犹豫地放弃。对过去乃至现在依旧发生的所谓一元钱官司等,我们不否认其有积极意义,但对当事人经济意义及被侵害权利的弥补,是不足挂齿的。
第三、在特定情况下,如家庭之中,兄弟之间,同事双方等,就不一定要为了权利而拼个你死我活,这时候同样存在退一步海阔天空的问题。现实法律生活中存在着赢了官司输了钱、赢了官司输了亲情以及赢了官司输了前程等现象。一句话,在权利运用上存在着重要的人生哲学,那就是面对生活知道如何妥协。也就是说,面对权利,我们不仅应当知道怎样去争取,还应当知道怎样去妥协甚至放弃,这就是所谓大丈夫能屈能伸。
事实上,权利与权利之间不存在绝对的界限,一方面,一方放弃了权利,等于一方得到了权利;另一方面,当事人在放弃了权利时,可能会得到其他权利或者利益,比如,一方放弃了继承权,也就不承担被继承人个人的债务。一个成熟的公民应当学会以权利交换权利、以权利交换利益。从这个意义上说,权利的放弃也是权利运用中的重要方法之一。
第四、权利的运用还有一个程度问题。最典型的如一审、二审败诉之后,是否一定还要告到省里、告到中央、告到联合国,这是权利运用中进与退的问题。事实上,我国古人的无讼理想中存在很多合理的因素,这些合理因素在今天的现实中,仍然能够为我们所用。因此,我们需要认真地对待权利,需要为权利而斗争。行使权利不仅关乎维权,还关乎哲学。
德国19世纪著名法学家鲁道夫·冯·耶林所说:“为权利而斗争是权利人对自己的义务。”但在复杂的现代社会,我们应同时强调科学地对待权利与艺术地运用权利。我们认为,仅仅认真地对待权利和为权利而斗争,只是权利科学中的一个方面。科学地对待权利与艺术地运用权利,才能使我们提高运用法律的能力,排除对权利的误解,提高权利运用的能力。
面对权利,能够果断地选择,才是专业的生活。
本栏责编/侯永东
[email protected]
生活的专业性,是指人们对权利的认识以及对权利规则的运用。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制建设的最大成就之一,就是权利或者说人权已经成为时代的热点话题,所以,我们常常说我们已经进入了权利时代。但是,在权利的扩张过程中,我们对权利本身存在不少误解,这一误解如同我们对自由的不当理解一样,如若不及时矫正,将后患无穷。
首先,误把法定权利当成了现实权利。根据权利存在的方式和状态来划分,权利有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和实有权利三种。应有权利是指没有被现实法律完全确认的,但从理性看认为应该在目前或将来被法律确认的权利。法定权利就是由现实法律确认并依法保护的权利。法定权利在多大程度上体现为应有权利,取决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发展与立法者的立法活动。现实权利就是法定权利在现实生活中的实现。法定权利只有在实现时,才能被确认为是人们的一种实实在在的现实权利。
从概念出发,我们可以看出,法定权利与现实权利之间存在很大一段距离,两者的差别表现在:第一,时间上有先后。法定权利在前,现实权利在后。第二,内容上多与少。一般而言,法定权利大于现实权利。第三,两者性质不同。法定权利对我们而言,体现了权利实现的可能性,现实权利体现了权利实现的真实性。因此,我们不能认为法律上规定的权利就是实实在在、具体的、已经实现的权利,权利的法律规定与权利在现实生活中的实现是两回事。
其次,权利的实现不能自动进行。正因为法定权利与现实权利之间存在很大一段距离,因此,在现实生活中,不是说我们高呼一声我有权利,事情顷刻间就可以办成。所谓权利不是万能的,是指法律上能保证做到的只是形式公平。权利存在局限性,权利的实现依赖于诸多因素。法定权利转变为现实权利,需要当事人付出精力、智慧、财力,还包括运气。
实现权利先要选择
最后,在对待权利态度与运用权利的方法问题上,存在着争取与适当放弃两个层次的内容。就像不是所有的利益我都要去争取一样,并不是所有法律上的权利我都要去争取。权利之于公民的关系在于以下几点:
第一、法律上的许多权利,我们也许终身只能远远地欣赏,几乎无法实现,最典型的如我国宪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四十五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但是能够行使这一权利的只有极个别人,其他类似的还有很多。
第二、许多侵犯我们合法权益的行为,因为损害太小,但救济成本又太大,所以,我们中的大多数人都会考虑到成本—收益问题,而毫不犹豫地放弃。对过去乃至现在依旧发生的所谓一元钱官司等,我们不否认其有积极意义,但对当事人经济意义及被侵害权利的弥补,是不足挂齿的。
第三、在特定情况下,如家庭之中,兄弟之间,同事双方等,就不一定要为了权利而拼个你死我活,这时候同样存在退一步海阔天空的问题。现实法律生活中存在着赢了官司输了钱、赢了官司输了亲情以及赢了官司输了前程等现象。一句话,在权利运用上存在着重要的人生哲学,那就是面对生活知道如何妥协。也就是说,面对权利,我们不仅应当知道怎样去争取,还应当知道怎样去妥协甚至放弃,这就是所谓大丈夫能屈能伸。
事实上,权利与权利之间不存在绝对的界限,一方面,一方放弃了权利,等于一方得到了权利;另一方面,当事人在放弃了权利时,可能会得到其他权利或者利益,比如,一方放弃了继承权,也就不承担被继承人个人的债务。一个成熟的公民应当学会以权利交换权利、以权利交换利益。从这个意义上说,权利的放弃也是权利运用中的重要方法之一。
第四、权利的运用还有一个程度问题。最典型的如一审、二审败诉之后,是否一定还要告到省里、告到中央、告到联合国,这是权利运用中进与退的问题。事实上,我国古人的无讼理想中存在很多合理的因素,这些合理因素在今天的现实中,仍然能够为我们所用。因此,我们需要认真地对待权利,需要为权利而斗争。行使权利不仅关乎维权,还关乎哲学。
德国19世纪著名法学家鲁道夫·冯·耶林所说:“为权利而斗争是权利人对自己的义务。”但在复杂的现代社会,我们应同时强调科学地对待权利与艺术地运用权利。我们认为,仅仅认真地对待权利和为权利而斗争,只是权利科学中的一个方面。科学地对待权利与艺术地运用权利,才能使我们提高运用法律的能力,排除对权利的误解,提高权利运用的能力。
面对权利,能够果断地选择,才是专业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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