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在这个现代、文明、进步的崇尚法治理念的国家,我们确立了无罪推定这一重大刑法原则,而由于封建思想等历史原因,有罪推定的思想毒瘤依然在残害着文明和法治的进程,前有努力为刘海洋泼熊事件定罪,现有消费者被当作小偷似的对待,“有罪推定”这样的思维方式是时候该整理一下了。
关键词:有罪推定 无罪推定 沉默权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2002年,清华大学学生刘海洋成为了社会各界讨论的热门人物,而他的行为了也成了人们谈论的热门话题,但是对于刘海洋的泼熊行为到底构成何种犯罪,可谓是众说纷纭。
不可否认,认为刘海洋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各种观点,总有其存在的一定理由和法律依据,如果作为学术界内部的争论,本是无可厚非的。但是,全社会各种不同职业的人士自觉或不自觉为刘海洋的“犯罪”寻找依据的“一边倒”态势,却从某种程度上表现出了中国人“有罪推定”的习惯思维。
而这种思维的存在已然不是一天两天能够改变的,在六年后的今天,我们仍然可以看到这种“有罪推定”的身影。最近新闻中经常提到的有消费者反应,进了商场先封包,出门再验票,俨然是把消费者当贼一样对待,这样的感觉着实令人不自在,商家这种防范措施即是潜意识的认为每个进来消费的人都有可能是小偷,说近了这是有罪推定思想在做鬼,说远了这与孔子的“人之初,性本善”思想也大有违背。
那么何谓有罪推定呢?所谓“有罪推定”,即任何被指控犯罪的人,都被假定为有罪,可以不经其他司法程序而将其直接宣告有罪或作为犯罪对待;或者虽经司法程序才能够将刑事被告宣告有罪,但这种司法程序是以假定被告人有罪而设有的。
与此观念相对立的即为“无罪推定”,它在刑法学上表现为“罪刑法定”原则。这一原则的基本表述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作为刑法最重要的原则之一的“无罪推定”就是指犯罪嫌疑人未经法定程序判决有罪之前,应当假定或认定为无罪。我国1996 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12 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大多数学者认为,我国的刑事诉讼由此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还包含诸如沉默权、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等制度。无论如何,从社会发展的角度来看,无罪推定原则是一项保障公民权利为核心的原则,它是我国在尊重人权这一立法领域里的一大进步,这项原则作为一项基本的保障人权的理念和司法观念,已经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却看到了很多有罪推定遗留的问题与现象:
1、“自证其罪”的做法较为普遍。在司法审查以及刑事侦查中我们都可以看到司法人员通常采用的审讯办法即诱导犯罪嫌疑人自己交代事实,如若不能交代清楚那么就当然的认为其有情况隐瞒,在有罪推定的思想下,进而认定其有犯罪事实,这样导致并不精通法律的民众在恐慌紧张的状态下,要寻求各种办法证明自己是清白的,这种举证责任的倒置无疑给个人、单位、组织添加了巨大的压力。
2、未能杜绝严刑逼供。刑讯逼供是我国长期以来坚持有罪推定的必然产物,与自证其罪密切相关。在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不能证明自己无罪,又不自认有罪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动用刑讯逼供手段取得口供的现象司空见惯。在有罪推定思想下被指控犯罪的人即被认为是犯罪或者象对待犯罪那样处以刑罚,对其可以长期甚至是无限期羁押,为获取口供,对其采用刑讯逼供等不人道的方式,这严重违反了我们“疑罪从无”的司法精神。
如此,我们可以看到,虽然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制度在许多方面已体现无罪推定原则的要求,可是却没有明确肯定无罪推定原则,未给予其足够高的地位以引起重视与关注。对此,个人认为可以从以下方面来改善:
首先,针对立法的不足,可以考虑将其上升到宪法中作为一种基本的保障人权的法条,或是考虑将刑事诉讼法中规定此种精神的条文表达形式改得更直接更充分些,使其表述方式能与国际接轨,符合国际化的要求。
其次,有必要引入沉默权。“你可以选择保持沉默,但你所说的话都将作为呈堂证供。”这是我们在看港剧时再熟悉不过的一句话,它所体现的就是对沉默权的保护。这一规定即是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这一假定为出发前提,说明其不负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
第三,确立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所谓非法证据排除即是对非法取得的供述和非法搜查扣押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的统称,也就是说,司法机关不得采纳非法证据,将其作为定案的证据,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司法人员采用刑讯逼供、非法搜查、扣押等方式取得证据应认定为无效。对于这一点的最好体现就是美国著名的辛普森杀妻案,在这起案件中,虽然人们对于结果都颇具争议,并且辛普森本人在判决后也曾表示人是他所杀,但是值得我们学习的是在处理这起案件时法院对于证据的采用,程序的运用上显得尤其的成熟及公正,令世人无可挑剔。
参考文献:
[1] 樊崇义.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综述与评价 [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
[2] 李真:《建立真正意义上的无罪推定原则——兼对刑事诉讼法中与无罪推定相抵触的条款提出修改意见》http://www.law-lib.com/lw/lw_view.asp?no=8948
[3] 逯卫东、王伶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及意义》http://www.law-walker.net/detail.asp?id=3119
(责任编辑:刘璐)
关键词:有罪推定 无罪推定 沉默权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2002年,清华大学学生刘海洋成为了社会各界讨论的热门人物,而他的行为了也成了人们谈论的热门话题,但是对于刘海洋的泼熊行为到底构成何种犯罪,可谓是众说纷纭。
不可否认,认为刘海洋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各种观点,总有其存在的一定理由和法律依据,如果作为学术界内部的争论,本是无可厚非的。但是,全社会各种不同职业的人士自觉或不自觉为刘海洋的“犯罪”寻找依据的“一边倒”态势,却从某种程度上表现出了中国人“有罪推定”的习惯思维。
而这种思维的存在已然不是一天两天能够改变的,在六年后的今天,我们仍然可以看到这种“有罪推定”的身影。最近新闻中经常提到的有消费者反应,进了商场先封包,出门再验票,俨然是把消费者当贼一样对待,这样的感觉着实令人不自在,商家这种防范措施即是潜意识的认为每个进来消费的人都有可能是小偷,说近了这是有罪推定思想在做鬼,说远了这与孔子的“人之初,性本善”思想也大有违背。
那么何谓有罪推定呢?所谓“有罪推定”,即任何被指控犯罪的人,都被假定为有罪,可以不经其他司法程序而将其直接宣告有罪或作为犯罪对待;或者虽经司法程序才能够将刑事被告宣告有罪,但这种司法程序是以假定被告人有罪而设有的。
与此观念相对立的即为“无罪推定”,它在刑法学上表现为“罪刑法定”原则。这一原则的基本表述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作为刑法最重要的原则之一的“无罪推定”就是指犯罪嫌疑人未经法定程序判决有罪之前,应当假定或认定为无罪。我国1996 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12 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大多数学者认为,我国的刑事诉讼由此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还包含诸如沉默权、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等制度。无论如何,从社会发展的角度来看,无罪推定原则是一项保障公民权利为核心的原则,它是我国在尊重人权这一立法领域里的一大进步,这项原则作为一项基本的保障人权的理念和司法观念,已经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却看到了很多有罪推定遗留的问题与现象:
1、“自证其罪”的做法较为普遍。在司法审查以及刑事侦查中我们都可以看到司法人员通常采用的审讯办法即诱导犯罪嫌疑人自己交代事实,如若不能交代清楚那么就当然的认为其有情况隐瞒,在有罪推定的思想下,进而认定其有犯罪事实,这样导致并不精通法律的民众在恐慌紧张的状态下,要寻求各种办法证明自己是清白的,这种举证责任的倒置无疑给个人、单位、组织添加了巨大的压力。
2、未能杜绝严刑逼供。刑讯逼供是我国长期以来坚持有罪推定的必然产物,与自证其罪密切相关。在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不能证明自己无罪,又不自认有罪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动用刑讯逼供手段取得口供的现象司空见惯。在有罪推定思想下被指控犯罪的人即被认为是犯罪或者象对待犯罪那样处以刑罚,对其可以长期甚至是无限期羁押,为获取口供,对其采用刑讯逼供等不人道的方式,这严重违反了我们“疑罪从无”的司法精神。
如此,我们可以看到,虽然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制度在许多方面已体现无罪推定原则的要求,可是却没有明确肯定无罪推定原则,未给予其足够高的地位以引起重视与关注。对此,个人认为可以从以下方面来改善:
首先,针对立法的不足,可以考虑将其上升到宪法中作为一种基本的保障人权的法条,或是考虑将刑事诉讼法中规定此种精神的条文表达形式改得更直接更充分些,使其表述方式能与国际接轨,符合国际化的要求。
其次,有必要引入沉默权。“你可以选择保持沉默,但你所说的话都将作为呈堂证供。”这是我们在看港剧时再熟悉不过的一句话,它所体现的就是对沉默权的保护。这一规定即是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这一假定为出发前提,说明其不负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
第三,确立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所谓非法证据排除即是对非法取得的供述和非法搜查扣押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的统称,也就是说,司法机关不得采纳非法证据,将其作为定案的证据,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司法人员采用刑讯逼供、非法搜查、扣押等方式取得证据应认定为无效。对于这一点的最好体现就是美国著名的辛普森杀妻案,在这起案件中,虽然人们对于结果都颇具争议,并且辛普森本人在判决后也曾表示人是他所杀,但是值得我们学习的是在处理这起案件时法院对于证据的采用,程序的运用上显得尤其的成熟及公正,令世人无可挑剔。
参考文献:
[1] 樊崇义.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综述与评价 [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
[2] 李真:《建立真正意义上的无罪推定原则——兼对刑事诉讼法中与无罪推定相抵触的条款提出修改意见》http://www.law-lib.com/lw/lw_view.asp?no=8948
[3] 逯卫东、王伶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及意义》http://www.law-walker.net/detail.asp?id=3119
(责任编辑:刘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