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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对电力行业发电、输电、配电和供电四个领域的特征分析,阐述政府管制在电力行业中的理论依据和具体运用以及存在的困境,进而提出电力行业的改革方向。
电力行业 垄断 政府管制 改革
电力行业垄断分析
(1)电力产业的垄断特征
1.发电环节的特征
从投资规模和固定成本沉淀性方面,发电领域具有一定的自然垄断性。发电设备的一次性投资巨大,同时也会产生很大的沉淀成本,这就使得发电领域存在较大的进入和退出壁垒,从而形成一定的自然垄断性。虽然发电具有一定的规模经济性,在资源配置方面,最有效的方法是让一家企业进行电力的生产,但从用电安全和可靠性方面考虑,一个国家或地区不可能只有一家发电厂存在,需要对电源结构和布局做多源化安排。因此,发电环节又具有竞争性。
2.输电和配电环节具有自然垄断的特性
输电和配电都是通过物理电网进行的,如果有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企业进行电网的建设,就会造成低效率的重复建设。又由于输电环节的设备建设需要大量的资本投入,同时会产生大量的沉淀成本,并且输电设施的专用性较强,几乎不存在退出的可能性。因此,输电领域具有明显的自然垄断性。而配电环节的垄断性不如输电领域那么显著。配电领域的资产专用性很强,一旦投入,将形成大量的沉淀成本。因此,配电业务也具有自然垄断性。
3.供电环节
对于供电环节,虽然通常的做法是将配电与供电进行垂直一体化经营,但并不能说明电力供应必须由配电企业提供。大批量采购电力、电力营销、账单服务等业务可以由该地区配电企业以外的企业来提供。如果任何企业能以合适的条件对配电网进行自由的运用,那么,供电环节就不具有自然垄断性。
(2)电力行业的垄断性对经济发展的影响
1.垄断有利于电力行业自身的发展
电力行业具有规模经济的特征,实施垄断经营,可以有效的促进国有经济的发展和规模扩大化,更好的获得规模经济利益,减少成本投入。同时,由于电力行业的设备设施专用性较强,一次投入巨大,且会产生大量的沉淀成本,因此电力行业的垄断性也能有效避免资本的重复投入,同时由政府进行统一的管理,能有效的分配资源,避免资源配置的无序和浪费。
2.电力行业的垄断性导致企业的低效率
因为电力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几乎不具有任何的可替代的商品与之并存,无论电力企业提供何种质量的商品或服务,人们都不得不进行购买,又因为没有竞争者,企业就会逐渐失去创新的动力,安于现状,甚至会破坏试图打破现状的努力。这在一定程度上就削弱了企业的效率,员工可能会出现消极怠工等现象,使劳动生产率降低,进而降低企业的产出水平。
3.形成价格歧视
由于电力行业缺乏竞争,使得垄断者有权决定价格,并从中获得高额的垄断利润。结果是不仅不同行业所承担的单位电价不同,而且城乡居民和工业企业承担的单位价格也存在较大差别,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电力行业政府管制的运用
(1)可竞争市场理论
可竞争市场理论最早是由美国新福利经济学家鲍莫尔在1981年就职美国经济学会主席的演说中首次提出,该理论一经提出,就引起了广泛争论,并对政府管制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该理论认为,只要政府放松进入管制,新企业进入市场的潜在竞争威胁就会迫使原有垄断企业提高效率,这就为政府管制提供了一种新思路。
可竞争市场理论存在一定的争议,因为它的假设条件在现实实践中并不一致,但该理论的主要贡献是“它可以作为政府管制的指南,而不是取消政府管制。”
基于可竞争市场理论,可能会产生的一个结果是原有企业会不遗余力地阻碍新企业的进入。为保证其垄断地位,原有的垄断企业可能会设置进入壁垒,如大幅度降价,或者在某些技术性行业,垄断企业会通过事先收买专利来限制新企业的进入。面对此种情况,政府管制者应采取适当的管制政策,如对原有企业和新进入企业采取不对称原则,对新进入企业实施优惠政策,鼓励企业投资,打破原有企业建立的进入壁垒,帮助新企业进入市场参与竞争。
(2)电力行业进入管制
从总体而言,电力行业应该实行放松的进入管制政策,但由于电力行业的发电、输电、配电和供电四个业务领域具有不同程度的规模经济,这就要求政府采取不同的进入管制。
前面我们提到,发电领域具有竞争性,因此在发电领域适当地引入竞争有利于企业自身的发展。政府既要维持发电领域的有效竞争,又要避免生产能力过剩,同时,又由于电力生产电源的多样性,这就要求政府管制应使各种发电方式具有合理的比例结构。具体来说:(1)根据国民经济对电力的现实需求和未来需求状况,既要控制进入发电领域的企业规模,防止小企业进入,导致规模不经济问题,又要控制新进入的企业数量,防止电力供不应求或过度竞争,这要求政府对电力需求有较强的预测能力。(2)进入管制政策要与能源政策相协调,让那些污染小,耗能低的企业优先进入,以保证能源的可持续发展。
对于配电和输电领域,由于具有显著的规模经济性,因此不适宜引入竞争机制。
供电领域具有较大的竞争空间,政府管制可允许多家企业参与供电环节,但前提是個供电企业可以使用共同的配电网,而且有相当先进的电力消费量表技术。
(3)价格管制的措施
1.边际定价法与自然垄断困境
为达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效率最优化,管制者通常采用边际定价法对价格进行管制。但是对于垄断行业而言,由于其显著的规模经济性,使其平均成本曲线位于边际成本的曲线的上方,因此,在成本递减的自然垄断行业以边际成本决定管制价格,虽然从理论上可以保证资源配置效率,但会使企业产生亏损,更达不到刺激企业发展的目的。对此,一些学者曾提出以税收补贴企业亏损,并使企业获得利润。该种策略导致的后果是,企业利润的多少不再取决于效率的高低,而是政府补贴的幅度。这会诱使企业把更多的精力用于争取更多的政府补贴上,甚至会导致“政府管制俘虏”问题的发生。由此可见,在自然垄断行业采取边际定价法是不现实的,但边际成本可以作为管制者制定管制价格的重要衡量指标。只要政府在价格管制中没有采取补贴政策而企业又没有亏损,就可以政府以平均成本或高于平均成本的水平制定管制价格的。 2.价格歧视定价法与政府管制
在自然垄断行业,差别定价会增加企业的垄断利润,造成消费者剩余的损失,从而造成社会福利的减少,因此,政府对垄断企业以获得利润最大化为目的的差别定价行为应该实行管制。但在实践中,对差别定价的管制使得政府陷入两难的状态。由于现实中差别定价广发存在而且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因此政府需要对管制什么,怎么管制做出抉择。显然,政府对差别定价的管制应该具有选择性,如对完全侵占消费者剩余的一级价格歧视采取最先限制。其次,政府还要根据产业的发展状况,分析企业实行差别价格定价主要是为了获取垄断利润,还是为了在发展过程中补偿投资成本。
3.高峰负荷定价的管制方法
高峰负荷定价法是最实用于电力行业的价格管制方法。为使电力供需在每时每刻都能保持平衡,必须要有足够的电力生产和输送能力。同时,这也意味着电力生产供应的最大容量取决于用电高峰的需求。
垄断行业政府管制困境
(1)信息不对称下的政府管制
在政府管制的过程中,不完全信息大大增加了政府管制的难度。因此我们要讨论的是在有限的信息下什么是最优的管制机制。
我们可以引入一个委托——代理理论。在这一理论中,存在着所有者和代理者两种行为主体,所有者将其资产委托给代理者经营,所有者总是希望代理者按照自己的利益采取行动,但他不能完全掌握代理者的行为,因此,所有者面临的是一个监督的问题。又由于所有者不能详细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不能直接干预企业决策,只能把决策权让给代理者。这一理论完全符合信息不对称下的政府管制所面临的问题。
这里,政府或管制机构是所有者,被管制的垄断企业是代理者。由于委托——代理理论需要解决的一个核心问题是,所有者如何向代理者提供最优的刺激,因此,可以把政府管制看作是一种激励制度。假定政府管制者追求的目标是由消费者剩余和企业利润所构成的社会福利,企业追求的目标是利润最大化,因此管制者要努力使得企业按照管制者的目标采取行为。但存在的一个问题是管制者必须知道消费者剩余的大小,而这在实践中是一种很难掌握的信息。同时,在消费者利益和生产者利益两者之间,政府更多地考虑消费者的利益,因此,政府管制者总是希望价格等于单位成本,但由于信息不对称,管制者又不能完全掌握企业成本信息,若采取强制低价,就可能造成企业损失,在此情况下,政府管制者通常采取折衷的态度,而结果往往使价格超过单位成本,导致分配无效率。
(2)政府管制俘虏理论
在政府对企业实施管制的过程中,企业的活动对政府管制也存在着一定的影响。在实践中,政府管制主要反映在管制者如何制定管制价格和被管制企业的成本这一关键问题上。而管制者并不能完全了解企业的现实成本,因此,管制者只能凭借主观判断制定管制价格,这就诱使企业采取游说活动。而且,企业与管制者的接触越频繁,关系越密切,企业的意见越容易被管制者所接受。同时,因为政府管制者有种种私利,使得企业的各种寻租活动成为可能。
电力行业政府管制的改革方向
(1)完善电力监管体制,发挥电力监管作用
1.加强电力行业市场结构管制
把市场建设和市场监管作为电力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电力行业的自然垄断性,使得政府对电力行业市场监管方面,应通过对电力产业原有企业的重组,以形成规模经济与竞争活力相兼容的有效竞争,同时,通过设置一定的进入壁垒,使新企业的数量和规模都达到电力产业的动态需要 。
2.跳出传统的电力监管模式,走适合我国国情的电力监管道路
虽然我国电力监管在发挥市场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和克服市场失灵等方面与西方国家有着相似之处,但我国仍然存在着许多特有的挑战:首先,我国电力行业发展水平较低,电力需求大,保证电力的有序运行依然是我国电力行业的主要任务;其次,我国电力市场还很不完善,虽然取得了一定的发展成果,但仍处于起步阶段,还需要进一步的培育和建设;另外,我国电力监管的对象主要是针对国有企业进行。这些特点都决定了我国电力监管要走一条适合我国国情的道路,不能照搬照抄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
(2)打破行政垄断,适当引入竞争
对于具有自然垄断性的电力行业而言,在允许的领域适当引入竞争,可以有效提高整个行业的经济效益。引入适当的竞争机制,通过对市场结构进行重组,将可以竞争的部分市场结构从整体垄断性的市场结构中分离,形成可以有效竞争的市场格局。
(3)确定合理的电价机制
电价可分为发电上网电价、输电电价、配电电价和销售电价。
对于上网价格,宜采取两部制电价,即由容量电价和电量电价两部分组成。容量电价要以投资费用为基础核实,主要包括资产折旧、财务费用和以资本金为基础核定的收益等,此部分由国家确定。电量电价主要由运行成本组成,通过竞价确定其电价水平。电量电价的竞价以短期边际成本为基础,即在一定的时段内,每个参与竞价的电厂报出本厂的上网电量和电价,电价低的电厂优先调度,最后调度的电厂的电量电价即形成该时段的全部电量的上网电价,此部分由市场调节。两部制电价可以按不同类型、不同质量电厂的固定成本来确定容量电价,并按季节、高峰、腰峰、基峰各时段在电网中运行成本最高电厂的变动成本来确定电量电价。在竞价上网初期,可以制定低谷时段的最低限价和高峰时段的最高限价。
对于输电网的自然垄断性,其价格由国家制定。要将高压输电网和低压输电网分开。对于高压输电网,要首先确定其成本构成,把电厂与电网之间的联络线计入电网成本。其次,高压输电价格应包括:(1)网内价格,在电量全部由电网购买的情况下,用户支付相同的输电价格。(2)根据输电距离、电压等因素,确定直接到电力市场购买的大用户和低压配电企业支付的高压电网输电价格。对于配电网,在整个低压配电区域内,核定对电力用户的平均价,根据电力用户所用电量和电压等级具体计算。在供电企业直接向电厂购买电力的情况下,低压电力企业向供电公司收取低压电网配电费。发电公司与部分用户可以就部分或全部电量通过协商确定价格并按照输配电价格标准向电网经营企业支付输配电费。
对于零售电价,应以边际成本为基础定价。边际成本意味著具有不同需求特征和服务成本的用户所支付的电价不同。
控制电价水平,制定合理电价,对我国工业的发展和提高国际竞争力都有巨大的积极作用。电价改革的关键是尽快在售电环节引入竞争机制,通过竞争形成合理的输配电价和电价结构,将终端电价保持在合理水平。政府价格监管职能应集中到检测输电、配电价格,制止发电侧垄断定价,控制价格总水平和终端电价上来,使电价改革真正惠及广大民众。
作者简介:姓名:贾蕊菲 女 汉 籍贯:河北省唐山市 学历:硕士研究生,内蒙古师范大学,研究方向:人口,资源与环境经济学
[1] 苏浩.中国电力产业政府规制研究.
[2] 王俊豪主编.管制经济学原理(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
[3] 王俊豪.政府管制经济学导论——基本理论及其在政府管制实践中的应用.商务印书馆.
[4] 张平.中国电力产业的垄断与政府管制体制的改革.经济评论,2003(6).
[5] 张元鹏.微观经济学教程.中国发展出版社.
[6] 王俊豪.中国政府管制体制改革研究.经济科学出版社.
[7] 李平文.我国电力改革面临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电力行业 垄断 政府管制 改革
电力行业垄断分析
(1)电力产业的垄断特征
1.发电环节的特征
从投资规模和固定成本沉淀性方面,发电领域具有一定的自然垄断性。发电设备的一次性投资巨大,同时也会产生很大的沉淀成本,这就使得发电领域存在较大的进入和退出壁垒,从而形成一定的自然垄断性。虽然发电具有一定的规模经济性,在资源配置方面,最有效的方法是让一家企业进行电力的生产,但从用电安全和可靠性方面考虑,一个国家或地区不可能只有一家发电厂存在,需要对电源结构和布局做多源化安排。因此,发电环节又具有竞争性。
2.输电和配电环节具有自然垄断的特性
输电和配电都是通过物理电网进行的,如果有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企业进行电网的建设,就会造成低效率的重复建设。又由于输电环节的设备建设需要大量的资本投入,同时会产生大量的沉淀成本,并且输电设施的专用性较强,几乎不存在退出的可能性。因此,输电领域具有明显的自然垄断性。而配电环节的垄断性不如输电领域那么显著。配电领域的资产专用性很强,一旦投入,将形成大量的沉淀成本。因此,配电业务也具有自然垄断性。
3.供电环节
对于供电环节,虽然通常的做法是将配电与供电进行垂直一体化经营,但并不能说明电力供应必须由配电企业提供。大批量采购电力、电力营销、账单服务等业务可以由该地区配电企业以外的企业来提供。如果任何企业能以合适的条件对配电网进行自由的运用,那么,供电环节就不具有自然垄断性。
(2)电力行业的垄断性对经济发展的影响
1.垄断有利于电力行业自身的发展
电力行业具有规模经济的特征,实施垄断经营,可以有效的促进国有经济的发展和规模扩大化,更好的获得规模经济利益,减少成本投入。同时,由于电力行业的设备设施专用性较强,一次投入巨大,且会产生大量的沉淀成本,因此电力行业的垄断性也能有效避免资本的重复投入,同时由政府进行统一的管理,能有效的分配资源,避免资源配置的无序和浪费。
2.电力行业的垄断性导致企业的低效率
因为电力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几乎不具有任何的可替代的商品与之并存,无论电力企业提供何种质量的商品或服务,人们都不得不进行购买,又因为没有竞争者,企业就会逐渐失去创新的动力,安于现状,甚至会破坏试图打破现状的努力。这在一定程度上就削弱了企业的效率,员工可能会出现消极怠工等现象,使劳动生产率降低,进而降低企业的产出水平。
3.形成价格歧视
由于电力行业缺乏竞争,使得垄断者有权决定价格,并从中获得高额的垄断利润。结果是不仅不同行业所承担的单位电价不同,而且城乡居民和工业企业承担的单位价格也存在较大差别,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电力行业政府管制的运用
(1)可竞争市场理论
可竞争市场理论最早是由美国新福利经济学家鲍莫尔在1981年就职美国经济学会主席的演说中首次提出,该理论一经提出,就引起了广泛争论,并对政府管制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该理论认为,只要政府放松进入管制,新企业进入市场的潜在竞争威胁就会迫使原有垄断企业提高效率,这就为政府管制提供了一种新思路。
可竞争市场理论存在一定的争议,因为它的假设条件在现实实践中并不一致,但该理论的主要贡献是“它可以作为政府管制的指南,而不是取消政府管制。”
基于可竞争市场理论,可能会产生的一个结果是原有企业会不遗余力地阻碍新企业的进入。为保证其垄断地位,原有的垄断企业可能会设置进入壁垒,如大幅度降价,或者在某些技术性行业,垄断企业会通过事先收买专利来限制新企业的进入。面对此种情况,政府管制者应采取适当的管制政策,如对原有企业和新进入企业采取不对称原则,对新进入企业实施优惠政策,鼓励企业投资,打破原有企业建立的进入壁垒,帮助新企业进入市场参与竞争。
(2)电力行业进入管制
从总体而言,电力行业应该实行放松的进入管制政策,但由于电力行业的发电、输电、配电和供电四个业务领域具有不同程度的规模经济,这就要求政府采取不同的进入管制。
前面我们提到,发电领域具有竞争性,因此在发电领域适当地引入竞争有利于企业自身的发展。政府既要维持发电领域的有效竞争,又要避免生产能力过剩,同时,又由于电力生产电源的多样性,这就要求政府管制应使各种发电方式具有合理的比例结构。具体来说:(1)根据国民经济对电力的现实需求和未来需求状况,既要控制进入发电领域的企业规模,防止小企业进入,导致规模不经济问题,又要控制新进入的企业数量,防止电力供不应求或过度竞争,这要求政府对电力需求有较强的预测能力。(2)进入管制政策要与能源政策相协调,让那些污染小,耗能低的企业优先进入,以保证能源的可持续发展。
对于配电和输电领域,由于具有显著的规模经济性,因此不适宜引入竞争机制。
供电领域具有较大的竞争空间,政府管制可允许多家企业参与供电环节,但前提是個供电企业可以使用共同的配电网,而且有相当先进的电力消费量表技术。
(3)价格管制的措施
1.边际定价法与自然垄断困境
为达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效率最优化,管制者通常采用边际定价法对价格进行管制。但是对于垄断行业而言,由于其显著的规模经济性,使其平均成本曲线位于边际成本的曲线的上方,因此,在成本递减的自然垄断行业以边际成本决定管制价格,虽然从理论上可以保证资源配置效率,但会使企业产生亏损,更达不到刺激企业发展的目的。对此,一些学者曾提出以税收补贴企业亏损,并使企业获得利润。该种策略导致的后果是,企业利润的多少不再取决于效率的高低,而是政府补贴的幅度。这会诱使企业把更多的精力用于争取更多的政府补贴上,甚至会导致“政府管制俘虏”问题的发生。由此可见,在自然垄断行业采取边际定价法是不现实的,但边际成本可以作为管制者制定管制价格的重要衡量指标。只要政府在价格管制中没有采取补贴政策而企业又没有亏损,就可以政府以平均成本或高于平均成本的水平制定管制价格的。 2.价格歧视定价法与政府管制
在自然垄断行业,差别定价会增加企业的垄断利润,造成消费者剩余的损失,从而造成社会福利的减少,因此,政府对垄断企业以获得利润最大化为目的的差别定价行为应该实行管制。但在实践中,对差别定价的管制使得政府陷入两难的状态。由于现实中差别定价广发存在而且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因此政府需要对管制什么,怎么管制做出抉择。显然,政府对差别定价的管制应该具有选择性,如对完全侵占消费者剩余的一级价格歧视采取最先限制。其次,政府还要根据产业的发展状况,分析企业实行差别价格定价主要是为了获取垄断利润,还是为了在发展过程中补偿投资成本。
3.高峰负荷定价的管制方法
高峰负荷定价法是最实用于电力行业的价格管制方法。为使电力供需在每时每刻都能保持平衡,必须要有足够的电力生产和输送能力。同时,这也意味着电力生产供应的最大容量取决于用电高峰的需求。
垄断行业政府管制困境
(1)信息不对称下的政府管制
在政府管制的过程中,不完全信息大大增加了政府管制的难度。因此我们要讨论的是在有限的信息下什么是最优的管制机制。
我们可以引入一个委托——代理理论。在这一理论中,存在着所有者和代理者两种行为主体,所有者将其资产委托给代理者经营,所有者总是希望代理者按照自己的利益采取行动,但他不能完全掌握代理者的行为,因此,所有者面临的是一个监督的问题。又由于所有者不能详细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不能直接干预企业决策,只能把决策权让给代理者。这一理论完全符合信息不对称下的政府管制所面临的问题。
这里,政府或管制机构是所有者,被管制的垄断企业是代理者。由于委托——代理理论需要解决的一个核心问题是,所有者如何向代理者提供最优的刺激,因此,可以把政府管制看作是一种激励制度。假定政府管制者追求的目标是由消费者剩余和企业利润所构成的社会福利,企业追求的目标是利润最大化,因此管制者要努力使得企业按照管制者的目标采取行为。但存在的一个问题是管制者必须知道消费者剩余的大小,而这在实践中是一种很难掌握的信息。同时,在消费者利益和生产者利益两者之间,政府更多地考虑消费者的利益,因此,政府管制者总是希望价格等于单位成本,但由于信息不对称,管制者又不能完全掌握企业成本信息,若采取强制低价,就可能造成企业损失,在此情况下,政府管制者通常采取折衷的态度,而结果往往使价格超过单位成本,导致分配无效率。
(2)政府管制俘虏理论
在政府对企业实施管制的过程中,企业的活动对政府管制也存在着一定的影响。在实践中,政府管制主要反映在管制者如何制定管制价格和被管制企业的成本这一关键问题上。而管制者并不能完全了解企业的现实成本,因此,管制者只能凭借主观判断制定管制价格,这就诱使企业采取游说活动。而且,企业与管制者的接触越频繁,关系越密切,企业的意见越容易被管制者所接受。同时,因为政府管制者有种种私利,使得企业的各种寻租活动成为可能。
电力行业政府管制的改革方向
(1)完善电力监管体制,发挥电力监管作用
1.加强电力行业市场结构管制
把市场建设和市场监管作为电力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电力行业的自然垄断性,使得政府对电力行业市场监管方面,应通过对电力产业原有企业的重组,以形成规模经济与竞争活力相兼容的有效竞争,同时,通过设置一定的进入壁垒,使新企业的数量和规模都达到电力产业的动态需要 。
2.跳出传统的电力监管模式,走适合我国国情的电力监管道路
虽然我国电力监管在发挥市场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和克服市场失灵等方面与西方国家有着相似之处,但我国仍然存在着许多特有的挑战:首先,我国电力行业发展水平较低,电力需求大,保证电力的有序运行依然是我国电力行业的主要任务;其次,我国电力市场还很不完善,虽然取得了一定的发展成果,但仍处于起步阶段,还需要进一步的培育和建设;另外,我国电力监管的对象主要是针对国有企业进行。这些特点都决定了我国电力监管要走一条适合我国国情的道路,不能照搬照抄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
(2)打破行政垄断,适当引入竞争
对于具有自然垄断性的电力行业而言,在允许的领域适当引入竞争,可以有效提高整个行业的经济效益。引入适当的竞争机制,通过对市场结构进行重组,将可以竞争的部分市场结构从整体垄断性的市场结构中分离,形成可以有效竞争的市场格局。
(3)确定合理的电价机制
电价可分为发电上网电价、输电电价、配电电价和销售电价。
对于上网价格,宜采取两部制电价,即由容量电价和电量电价两部分组成。容量电价要以投资费用为基础核实,主要包括资产折旧、财务费用和以资本金为基础核定的收益等,此部分由国家确定。电量电价主要由运行成本组成,通过竞价确定其电价水平。电量电价的竞价以短期边际成本为基础,即在一定的时段内,每个参与竞价的电厂报出本厂的上网电量和电价,电价低的电厂优先调度,最后调度的电厂的电量电价即形成该时段的全部电量的上网电价,此部分由市场调节。两部制电价可以按不同类型、不同质量电厂的固定成本来确定容量电价,并按季节、高峰、腰峰、基峰各时段在电网中运行成本最高电厂的变动成本来确定电量电价。在竞价上网初期,可以制定低谷时段的最低限价和高峰时段的最高限价。
对于输电网的自然垄断性,其价格由国家制定。要将高压输电网和低压输电网分开。对于高压输电网,要首先确定其成本构成,把电厂与电网之间的联络线计入电网成本。其次,高压输电价格应包括:(1)网内价格,在电量全部由电网购买的情况下,用户支付相同的输电价格。(2)根据输电距离、电压等因素,确定直接到电力市场购买的大用户和低压配电企业支付的高压电网输电价格。对于配电网,在整个低压配电区域内,核定对电力用户的平均价,根据电力用户所用电量和电压等级具体计算。在供电企业直接向电厂购买电力的情况下,低压电力企业向供电公司收取低压电网配电费。发电公司与部分用户可以就部分或全部电量通过协商确定价格并按照输配电价格标准向电网经营企业支付输配电费。
对于零售电价,应以边际成本为基础定价。边际成本意味著具有不同需求特征和服务成本的用户所支付的电价不同。
控制电价水平,制定合理电价,对我国工业的发展和提高国际竞争力都有巨大的积极作用。电价改革的关键是尽快在售电环节引入竞争机制,通过竞争形成合理的输配电价和电价结构,将终端电价保持在合理水平。政府价格监管职能应集中到检测输电、配电价格,制止发电侧垄断定价,控制价格总水平和终端电价上来,使电价改革真正惠及广大民众。
作者简介:姓名:贾蕊菲 女 汉 籍贯:河北省唐山市 学历:硕士研究生,内蒙古师范大学,研究方向:人口,资源与环境经济学
[1] 苏浩.中国电力产业政府规制研究.
[2] 王俊豪主编.管制经济学原理(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
[3] 王俊豪.政府管制经济学导论——基本理论及其在政府管制实践中的应用.商务印书馆.
[4] 张平.中国电力产业的垄断与政府管制体制的改革.经济评论,2003(6).
[5] 张元鹏.微观经济学教程.中国发展出版社.
[6] 王俊豪.中国政府管制体制改革研究.经济科学出版社.
[7] 李平文.我国电力改革面临的问题及对策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