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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一些国有林场林地和苗圃地被有些部门占用,占用后的林地改变原来的用途,如公路占地,电业部门占地,修建水库占地等,这些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林地上的活立木或苗圃地上的幼苗等,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同时,土地上的附着物也随之被毁弃。当然,土地转让以及土地上的附着物绿色活体,按国家政策规定和双方的合同要求,应当给予相应补偿。对取得的补偿金收入如何进行会计核算,笔者提出以下思路与看法。